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众聚集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娱乐场合、体育场馆、酒店、医院、学校等。
三、管理标准3.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公众聚集场合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3.2 完满消防设施设备•公众聚集场合应依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喷淋系统、消防栓等。
•每个场合要设立固定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报废处理。
3.3 灭火器械配备与保管•公众聚集场合应依据场合的特点和面积,在规定的区域内合理设置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找寻和操作的位置,不得被遮挡或阻拦。
•灭火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充装,保证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3.4 电气线路安全•全部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禁止使用劣质电线和配电盘,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3.5 明确火灾疏散预案•公众聚集场合应订立火灾疏散预案,并针对不同区域和人流量的不同情况进行编写。
•灭火器设备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醒目地标明指示标志,保障疏散时的及时发现和使用。
3.6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合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本领。
•每位员工应具备基本的灭火知识,了解逃命的紧要性。
四、考核标准4.1 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保养•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定时进行检查和维护。
•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灭火器的充装情况是否合格等。
4.2 电气线路的安全情况•电气线路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布线和维护。
•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情况。
4.3 火灾疏散预案的完满与实施•是否订立了认真的火灾疏散预案,包含指示标志的设置和人员疏散路线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 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行期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前已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
试行期间是指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告知承诺管理前,我省先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期间。
试行期间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自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假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工作原则,落实“首问负责、一窗受理、严格核查、失信惩戒”的工作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各类人员密集、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
针对这些场所,制定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设备要求: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消防标准,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灭火器等,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供应。
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要求: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和标识要求,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3.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负有的责任,并设立专门职责、有关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4. 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和基本的灭火技能,增强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日常检查和巡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要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现场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效果。
6.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对火灾事故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提升公众聚集场所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增强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供大量人员进行集中活动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剧场、电影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由于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非常重要。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我国全面实行了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的内容进行真实性承诺,承诺将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设和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自我约束,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聚集场所在申请投入使用前,必须填写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是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要求场所经营者真实填写有关场所的基本信息、消防设施的状态、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内容。
申请投入使用前,消防部门将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后,消防部门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功能性、可用性等方面。
如果发现问题,将要求场所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同时,逐步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评定和分类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再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场所,消防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和培训教育。
通过提供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场所经营者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最后,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消防安全管理不达标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此外,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通过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我们能够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一、消防设施:
1.灭火器:每个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并正常工作,
设备、管路等要有明确标识,并订期进行检测维护。
3.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宽敞、明亮,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
碍物。
4.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能被锁住,并有明确标识。
二、电气设施:
1.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设置保险、漏电开关等电气保护设备,电线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配电箱:配电箱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每月检查维护一次。
3.照明设施:保持照明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室内卫生:
1.垃圾桶:垃圾桶应有清理计划,并保持干燥、清洁。
2.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正常工作,并及时更换过滤器等易损件。
四、消防培训:
1.员工培训:员工应接受消防培训,掌握灭火器使用及疏散逃生等基本知识。
2.演习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模拟火警演习。
五、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以指导员工及客户应对突发事件。
2.求救电话:明确指定求救电话,并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置放电话号码。
以上是我们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每个场所都能按以上规则认真执行,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应当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建筑物和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条消防监督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
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
2
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 和标识等的规范、数量和安装位置等。
3
建筑物内部和外部消防设施
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防烟排烟系 统、灭火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等设施的布置、配置和使用 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和物资管理
包括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消防安全职 责的分工、防火巡查、安全保卫、电 气用火安全等方面。
国家级大型展览中心
制定了详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 标准流程,通过定期演练和紧 急预案体系,不断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地图出版公司
制定了消防保卫责任矩阵,建 立了专门的消防队伍和消防应 急管理系统,在工作中实行清 点管理、设点管理等,确保消 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不被占用。
购物中心
引进消防安全技术,采用先进 的智能消防系统,实现在火灾 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的同时, 能够及时关停电梯、疏散通道 等,始终保证公众的安全和顺 畅疏散。
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消防安全检查是保障公共场所和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消 防安全检查的前提和保障。
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
积极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和标准,为公众出行、游玩、办公提供安全环境。
公司声誉和品牌效益
如果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做得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品牌效益。
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并实施科学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和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 极意义。
法律法规明确
特别是《〈消防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共场所 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保障公众安全
消防安全检查是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减轻火灾 灾害影响的重要环节。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一、场所基本信息1.场所名称、地址、使用面积和楼层数;3.使用场所的主要功能和人员容量;4.相关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布局及编号。
二、消防设施1.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安装、标识清晰;2.消防设备的维修情况、有效期限,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操作指南;3.消防设备及疏散通道是否不被堵塞、不受阻挡;4.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排烟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
三、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1.电气线路和插座是否安装规范,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隐患;2.电气线路的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并入电缆线槽现象;3.用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短路、过压等安全隐患;4.用电设备接地是否良好,布线是否整齐,有无过多的电缆走线。
四、消防疏散通道1.疏散通道的宽度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通道两侧是否有阻隔物;2.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标识是否清晰易懂;3.疏散通道是否通畅,通道上的防火门是否正常关闭;4.疏散通道的紧急疏散标志、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管理;2.消防疏散演练是否定期进行,实施效果是否良好;3.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充装和维护,并有消防设施维护记录;4.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火灾防控管理1.是否按要求配备了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间,储存过程是否安全;2.现场布置是否存在明火和用火隐患;3.是否压制烟花爆竹等易燃材料的销售和使用;4.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火灾报警设备和疏散指示器。
以上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场所管理者及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标准,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能够容纳一定规模人员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如商场、超市、影剧院、娱乐场所、酒店、会展中心、医院、学校、运动场馆等。
在这些场所,安全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中消防安全更是不容忽视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探讨。
内容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公众聚集场所作为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其消防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后果将会十分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这项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消防隐患,及时加以处理,从而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电气线路和设备检查,确保没有电气火灾隐患。
2.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灭火器是否放置、维护良好。
3.烟雾探测器及消防警报系统是否设置、调试正确无误。
4.消防水源是否接通,可用性是否良好。
5.安全出口标识是否齐全清晰,符合规范。
6.灯光、音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安全疏散计划是否存在,应急预案是否落实。
8.其他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流程1.检查前,应制定完整的消防安全检查方案和流程,明确各项检查任务、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处理方案。
2.检查顺序应该从易到难,由表及里,区分不同检查项目的优先级。
3.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改措施,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4.检查完毕后,要留下相应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以备后续查阅。
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需要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确保该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达到规范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为满足公众娱乐、文化、体育等需求而提供的空间,如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
由于人员密集、设备复杂,火灾风险较高,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的完备性、消防演练的开展、消防安全意识的加强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保证其完备性。
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器材等。
消防水源要保证供水充足,且在灭火工作时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消防水带应在重要位置设置,且放置清晰、易取的位置,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供水。
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车、消防栓等也要进行规范配置和管理,以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此外,还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及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逃生设备等。
其次,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应进行消防演练。
这是为了让员工和参与者熟悉应急疏散的流程和方法,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演练要定期进行,包括组织疏散演练、消防器材的操作演练等。
疏散演练要考虑到不同场所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
在演练中,要模拟各种火灾情况,包括火势蔓延快和火灾扩散慢的情况,以及窒息烟雾蔓延等,以提高员工和参与者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此外,消防安全意识的加强也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要进行员工培训,加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火灾风险的认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在培训中,要介绍各类火灾事故案例,通过实例教学的方法,让员工深刻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参与者的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宣传册、宣传画等形式,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指导他们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正确应对火灾风险。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制定完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这包括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备性、开展消防演练以增强疏散应对能力和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一、总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是依法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目的是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重大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娱乐场所、办公楼等。
三、责任主体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3.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四、管理流程1.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2.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在投入使用之前,经营者应填写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经营者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资料,保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3.定期复查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填写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等违规行为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且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同时,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和公众人员也应加强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培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以上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过完善和执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博学多才、科学性强、社会性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来阅读。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管理组织1、超市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商场的特殊性,实行由店总经理到各班岗位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商场成立以店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场防损部设立消防督查组,协助消防第一责任人开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场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规章制度,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种防火规章制度。
督促本部门员工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配合、协助防火督察组开展管理工作。
5、商场内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商场消防安全,保护商场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无条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防火监督制度1、商场在营业时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门上锁,通道堵塞。
严禁任何人任何时间在商场内吸烟。
2、安全出口通道、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应急灯光照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3、按消防法规配置足够灭火器材、设施、设备及报警电话,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装贴、悬挂任何与消防无关的物品;不得乱用消防专用电源、消防水,喷淋头下50厘米内不准堆放物品。
防火卷帘门下面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由专人操作监控设施、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一、目的和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涵盖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包括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二、责任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备案;2.使用单位: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维护;3.监管部门: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1.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识等;2.火灾隐患:包括电线电缆敷设是否规范、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是否合理等;3.疏散逃生通道:包括疏散通道宽度、通道是否通畅等;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包括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是否正常、是否设置明显等;5.消防安全宣传:包括是否设置宣传栏、在显眼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相关宣传资料等。
四、消防安全检查程序1.提前通知:监管部门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提前通知使用单位,告知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间和地点;2.检查过程:监管部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记录火灾隐患和不合格项;3.检查记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书写检查记录,并通知使用单位整改不合格项,设置整改期限;4.整改复查:整改期限内,使用单位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向监管部门申请复查;5.复查合格:监管部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如符合安全标准,则颁发消防安全合格证书,否则继续整改;6.合格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必备证件。
五、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果使用单位延误整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许可。
六、宣传教育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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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本单位作为公众娱乐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部门负责人同网吧管理人员拟定网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定期学习,由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进行授课,必要时可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前来讲课。
培训教育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有消防主管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3、保安部经理、消防主管、监控中心值班、操作人员;4、电工、水暖工、仓库保管员;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容包括: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与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规章、单位自身制度。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本部门、本岗位责任区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主要是结合本岗位实际的应急疏散常识。
5、本部门、本岗位分管围相关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情况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如何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效果通过考试、抽查的形式进行评测,考试、抽查成绩列入职工评估及工作评级的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主要通过闭卷笔试进行考查,考试容由保安部共同确定,由保安部负责组织实施。
2、抽查容与形式由保安部确定并组织实施。
3、考试、抽查成绩由保安部负责统计公布,其中考试不及格者由保安部负责组织补考。
4、参考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考试、抽考不及格者进行相应处罚。
5、处罚由保安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行,保安部负责实施。
6、培训实行点名制。
培训人员参加授课及考试不准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保安部主任审批后方可请假。
因故缺席者,必须由保安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补课(考)。
7、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11月9日,本单位应在同日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提高全体职工消防意识。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防火巡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保安部每日对网吧进行防火巡查,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6、每日防火巡查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6)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组织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在每月月底综合检查时实施,各楼层负责人参加。
2、防火检查容:(1)各楼层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各楼层、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重要物质的消防安全情况。
(10)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保安部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对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的落实情况。
(12)防火巡查及岗位自查落实情况。
(1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4)其他需要检查的容。
3、防火检查程序:(1)每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带队,按照巡查路线,逐层逐部位检查。
(2)防火检查应填入月综合检查记录,检查领导人和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每月初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利用行政例会将检查情况及上月消防安全情况向各楼层安全负责人通报。
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处理。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本单位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火灾隐患包括单位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单位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1、单位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各楼层责任人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人员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确实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实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负责改正。
2、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整改起来确实有较大困难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安部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由保安部负责落实。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由保安部经理将情况上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用电安全制度办理。
2、动用明火审批制度:(1)办公区域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到保安部办理火单,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必须到保安部办理火单。
(3)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落实专人监护,动火完毕后立即清理现场。
(4)不办了火单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5)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配电室、发电机房、楼层天火板和库房等)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方能动火,违者从重处罚。
3、用电安全制度(1)涉及到用电安全的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2)在高压室进行工作、检修时,至少有两人在场,遥测或检修电容和电缆前后应充分放电。
(3)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单一操作应记入运行日记。
(4)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送合闸的顺序与之相反,严禁负荷拉刀闸。
(5)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根据模拟图版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字。
(6)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度,必须按操作完成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接线图。
(7)电动合开关时,应注意电流表的变化。
(8)当两路或多路同时使用转为一路负担时,要注意转换相应的硅整流操作电源。
(9)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违章用电,按照工程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者。
2)定时电力用户规定时间以外使用电力者。
3)在电价较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较高的用电类别的电气设备者。
4)私自移动电业单位的用电度表、线路或其他供电设备以及攀登电线杆操作者。
5)未经电业单位同意,向其他处所转供电源或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
6)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
7)使用经电业单位规定暂停使用的电气设备者。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的消费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单位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3、单位的安全疏散通道由各楼层、部门进行管理,保安部负责巡查、监督。
4、楼层班组长、巡查员将安全疏散通道列为交接班和每班巡查必查容,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由保安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保安部负责建立灭火器、消防桶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负责人(所在的区域部门经理或班组长),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