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欧盟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共26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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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基本条件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获得欧盟注册的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

二、须获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资格的屠宰(屠宰厂必须已获得欧盟注册)、熟制加工、出口一体化的企业,其HACCP体系须持续有效运行;

三、出口原料须来自该企业自属备案饲养场,有关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四、企业连续两年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并且诚信度高,须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欧盟相关法规进行饲养、屠宰、熟制加工;

五、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具有完善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供欧盟熟制禽肉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六、企业拥有完善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且能有效运行。

第二部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一、备案饲养场的用料、用药及免疫管理

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饲养、用料、用药、动物免疫及卫生防疫制度。饲料、药品及免疫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饲料管理要求

1、备案饲养场的饲料须由出口企业统一供应,并获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饲养场应建立完善的领、用料管理制度;

2、生产饲料的原料须来自非疫区,原料进厂前应进行品质检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质;

3、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份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应定期对饲料中农、兽药残留进行检测;

4、备案饲养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183/2005法规(制定饲料卫生方面的要求)和1831/2003法规(动物营养添加剂要求)要求。

(二)药品管理要求

1、饲养场所用药品应符合农业部下发的《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禁用药物、限用药物名录》的规定,并参照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由出口企业统一采购、发放使用;

2、出口肉类企业采购的药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过

期、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成分不明或违禁药品;

3、企业采购的药品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严格按照我国及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的停药期实施宰前停药制度;

4、饲养场应实行兽医处方用药制度,驻场兽医应负责药品的使用和登记管理,企业主管兽医负责对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备案饲养场使用的药品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欧盟2377/90(关于确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制品最高残留限量程序的规定)、96/22/EC(关于在畜牧业中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作用的物质以及促生长素,并且废除81/602/EEC、88/146/EEC,和88/299/EEC指令)及96/23/EC(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要求。

(三)动物疫病疫情防控要求

动物疫病疫情防控除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欧盟2005/94/EC(控制禽流感的共同体措施)及2005/692/EC(关于几个第三国禽流感特定保护措施)要求。

禽流感疫苗、新城疫疫苗免疫要求,不得接种禽流感疫苗,宰前30天不得接种新城疫活疫苗。

二、动物福利要求(养殖、运输、屠宰)

根据欧盟93/119EEC(关于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的保护问题)及2007/43/EC(屠宰用鸡最低保护规范),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的动物福利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则

1、动物福利的主要责任在于动物的所有人及饲养者。

2、饲养场应制定与动物福利相关的操作指南,至少包括饲养方式、饲养密度。

3、官方兽医要对与饲养环节动物福利相关的内容进行检查、监控与跟踪。

4、饲养场养殖密度应≤33kg/m2,在符合2007/43/EC有关规定后,保证最大的饲养密度不超过42kg/m2。

5、备案饲养场专职兽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培训课程应重点关注动物福利,尤其是生理学,特别是饮水和喂食的需要,动物行为及压力的概念;鸡的触摸、抓、放及运输;对鸡的紧急护理、紧急处死及挑拣;预防性生物安全措施。

6、饲养员需经过动物福利方面的知识培训。

(二)饲养场要求

1、饮水器的位置与维护状态应合适,并能尽量减少水的溢出。

2、应持续喂食或一餐一餐的喂食,宰杀前停食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3、饲养场保持足够的通风以避免过热,必要时,可使用联合散热系统进行除湿。

5、尽量减小噪音分贝,排气扇、喂料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组建、放置、操作及维持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的分贝。

6、所有设施在照明期间的照度不低于20Lux,并能照射饲养空间的80%。专职兽医/主管兽医可以临时调整光照水平。

7、雏鸡入栏后7天到成鸡宰杀前3天期间,每天至少6个小时的黑暗时期,其中至少4小时是连续黑暗期。

8、对禽群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应特别关注动物福利及动物健康状况。

9、受伤严重或有明显的健康紊乱的鸡,比如走路困难、严重腹水或严重畸形及可能发生疾病,应接受适当的治疗或立即被挑选出来,必要时应联系兽医。

10、鸡群每次出栏后,应对与鸡群接触的设施、设备或器具部分应彻底清洁消毒。

11、饲养场应建立规范的饲养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雏鸡入栏数量、有效饲养面积、死淘数量、出栏数量等内容。饲养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12、当阻止羽毛啄食和嗜食同类的其他措施无效时,可以由有资质员工对10日龄之内的禽群进行断喙。

13、当饲养场计划养殖密度大于33kg/m2时,饲养场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报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考核标准见2007/43/EC 条款3、附录II、附录V)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养殖密度最高不得超过42kg/m2。

(1)鸡舍的平面图包括有效饲养面积。

(2)通风设施、冷却及加热系统,包括其位置;温度控制及通风计划。

(3)喂食、饮水系统及其位置。

(4)当对动物健康和良好状态必要的自动或机械的设备失灵时的报警系统和支持系统。

当鸡舍、设备或任何可能会影响禽类福利的程序发生变化时,饲养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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