镀锌钢绞线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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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公司

镀锌钢绞线

技术规范书

(通用条件部分)

编制单位: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贵阳

目录1.0 总则

1.1 工作范围

1.2 工艺

1.3 标准

1.4 度量单位

1.5 投标商应提供的资料

1.6 文件和图纸

1.6.1 生产进度表

1.6.2 文件和图纸审批

1.7 检验

1.7.1 工厂检验

1.7.2 到达合同交货地的检验

1.7.3 现场检验

1.7.4 检验费用

1.8 质保期

2.0 技术条件

2.1 使用环境条件

2.2 标准

2.3 镀锌钢绞线技术条件

2.3.1 镀锌钢绞线技术参数表

2.3.2 设计及制造

2.3.2.1 材料

2.3.2.2 直径和误差

2.3.2.3 长度和误差

2.3.2.4 接头

2.3.2.5 工艺

2.3.3 试验与检验

2.3.3.1 通则

2.3.3.2 试品数量

2.3.3.3 镀锌钢绞线强度试验2.3.4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2.3.5 运输

附件A:投标商应提供的资料附件B:镀锌钢绞线订货表

投示者应仔细阅读本《技术规范书》中的所有条款,投标者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制造商应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的有效证书。制造商用于制造本工程货物的设备应制造过同种类似的货物。

本项目的业主(买方)是贵州电网公司(缩写为GPGC,以下同)。

1.1 工作范围

本《技术规范书》包括用于贵州电网公司线路工程的10mm~40mm 冰区国内采购部分镀锌钢绞线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包装、供货及现场服务要求。

1.2 工艺

本技术条件和图纸所包含的材料、工艺和精加工应符合国内最先进的制造和装配实践。提供的镀锌钢绞线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其设计和制造,应根据GPGC批准的图纸、设计数据和文件,不能因图纸和本技术规范书的遗漏、疏忽和不明确而解脱卖方提供第一流材料、工作质量及服务的责任。倘若发现不正确之处,卖方应及时通知GPGC。在差异问题未纠正之前仍进行的任何工作,应由卖方负责。

1.3 标准

1.3.1 除技术文件书和图纸中所提供的之外,卖方应遵循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1.3.2 卖方可推荐国际上接受的其它更高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应经GPGC确定,并应提供相关标准或有关标准中相关部分的中、英文

1.4 度量单位

在设计资料、技术条件和图纸等文件中,应使用SI公制单位。温度应以摄氏度为单位。

1.5 投标商应提供的资料

为了能合理的进行评标,每个投标商应在标书中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有效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

(2)投标商所提供的产品的生产厂厂名。

(3)必要的图纸、产品型录,散页资料,材料技术条件及其识别和描述性文件,以明确表明该产品能满足标书的所有要求。

(4)同类或类似产品在贵州电网公司工程中,不少于三年的成功的供货记录,包括用户所在国家、供货量、供货形式、供货率和运行经验。

(5)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型式试验的鉴定合格报告,以证明所提供的产品能完全满足标书的要求。

(6)按附件A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7)对于推荐的任何替换产品,应说明与本技术条件和图纸存在的差异并提供替换产品完整的技术条件和一切必须的文字说明。

1.6 文件和图纸

1.6.1 生产进度表

卖方应尽快且在合同签定后不超过一个月内,向GPGC提供生产

进度表,以详细说明工作开展的程序。这份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技术装备、材料采购、制造、工厂试验及运输。同时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说明每一工作环节的情况及进度安排。今年对于任何延误的产生原因和影响以及卖方为保持原定生产进度采取的补救措施,都应及时向GPGC解释。

卖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向GPGC提供文件和图纸的交付时间表,以详细说明文件和图纸的交付时间。

1.6.2 文件和图审批

1.6.

2.1 在工作开展前,卖方应提供以下文件各六份,包括图纸、设计资料、货物的详细说明文件及详细的试验进度表,以供GPGC审批。如果GPGC为满足技术和图纸要求作出修改时,卖方应重新提供修改后的图纸和其他文件,以供GPGC审批。

1.6.

2.2 技术条件、图纸以及其它文件的修改都不能成为修改合同价格的依据。如果卖方按照未经审批的图纸和文件进行生产,则卖方应承担必要修改的费用。卖方不能因图纸和文件的审批,而以任何方式解脱其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和生产进度的义务,以及根据审批意见修改其图纸和文件的责任。

1.6.

2.3 所有报送审批的图纸,应有标注修改内容的栏目。审批过的图纸进行修改,应用红色箭头或其他方法清楚地标明修改的部分。

GPGC的名称、标题、卖方的负责工程师的签名、制造日期和相应的图纸编号,应在图纸的右下角或适当位置标明。图纸和文件应统一使用297mm×420mm(A3)或210mm×297mm(A4)图幅。

1.6.

2.4 详细的试验时间表,应在开始试验前一个月提交GPGC审批。

1.7 检验

1.7.1 工厂检验

1.7.1.1 卖方在发货前负责对产品的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据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和买方所要求的试验项目数据和资料。除非GPGC书面放弃检验,凡未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从制造地点发运,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在规定的试验全部合格后,产品才能发运。

1.7.1.2 卖方应在工厂检验开始的半个月前,用信件或电传通知GPGC。GPGC对每批产品派代表到工厂,见证货物的组装、例行试验和包装。

1.7.1.3 GPGC的代表,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进入工厂和货物生产的所有地点。同时,卖方应为代表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以对卖方所进行的在此详叙述和必要的试验,不受限制地进行检查。

1.7.1.4 卖方应就开工时间和材料制造各阶段的进度,提前与GPGC 进行联系,以便对检验作出安排。

1.7.1.5 在货物发运之前,每种试验的鉴定报告的6份副本应提前送交GPGC。

1.7.2 到达合同交货地的检验

当货物运到指定合同交货地点后,买方及委托的质检部门将在车站根据装货清单,检查收到的货物的数量、包括情况及运输和装卸中是否引起物理损坏或丢失。若买方认为有必要还可进行抽样检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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