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给予国家赔偿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给予国家赔偿作者:张蓬蓬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原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21日17时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至2月22日17时;2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为某宾馆房间;于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经批准被逮捕;于6月30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4年12月25日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同日蒋某被释放,后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监视居住期间,无论是普通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均不应计入赔偿天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决定或执行判断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如果违法决定或执行違法监视居住,则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计入赔偿天数。
三、评析意见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违法决定或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为变相限制乃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国家赔偿。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准羁押性质从立法设计上看,监视居住为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五种强制措施从弱到强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为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完全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仅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虽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系属监视居住的一种,本质上应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介于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普通监视居住与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逮捕之间,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上属于准羁押性强制措施。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简单点儿说,就是国家想要干点什么项目比如修路啦或者建点其他的什么工程的时候不得已地侵犯到了你的个人权益,因此国家方面给你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作用事实上就是为了保障我们这些公民的个人权益而存在的,毕竟我国是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365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的车辆,导致李某死亡。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投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考虑到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造成了重大损失。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鄂10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当事人-公司】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循金尚江、段阜宏【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家厂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为杨家厂卫生院对受害人的用药过程没有过错,抢救环节措施欠得力(如激素的选择应用、血容量的补充),但过敏性休克属I型快速变态反应,突然发生体循环扩张、血管通透性增加、低血压、喉头水肿、气管堵塞等,死亡率高,即使抢救措施完善,其死亡的发生有时也是难以避免。
故其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20%。
也就是说,杨家厂卫生院能够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能超过20%,一审法院组织杨家厂卫生院与本案原告之间以接近30%计21万元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从医疗机构一方为受害人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权益。
高中语文作文素材四则“嫦娥四号”实现首次月背软着陆、“最长冤案”获国家赔偿
适用话题:话语权与硬实力、开拓进取、共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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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嫦娥四号”是太空探索重大创新
科学探索往往同时是富有挑战的探险之旅。即使有“嫦娥三号”落月的成功经验,“嫦娥四 号”的月背着陆仍然是前所未有的高难度、高风险。月球背面的人类探测器无法直接与地球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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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虽有环绕探测器飞越月球背面,但实地探测仍是空白。面对重重困难,中国的探月人大胆创
构造、岩石的化学与矿物成分和月表的环境,进行月岩的现场探测和采样分析,
进行日—地—月空间环境监测与月基天文观测。具体方案是用安全降落在月面上 的巡视车、自动机器人对着陆区进行高分辨率摄影和月岩的现场探测或采样分析 ,为以后建立月球基地的选址提供月面的化学与物理参数。 第三步为“回”, 时间在2014至2020年之间, 即发射月球软着陆器, 突破自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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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国际影响力的角度
中国在月背软着陆成功,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世界各国电视台在等待转播 的同时,也纷纷向中国发来贺电,赞扬中国在航天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 来说,这在几十年前是不能想象的,那个时候的航空航天领域,中国根本没有发言权, 而短短的几十年后,中国在该领域已经达到了领先水平,终于在国际上有了足够重的话 语权,再也不会有人小看中国的航空航天技术,甚至多国科研人员纷纷表示要与中国进 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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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的冤案直到如今才还“罪 犯”清白,25年间不停地申诉为何从
未有司法机关重视?460万的赔偿费
用是否合理?刘忠林案深深地考验着 法治公平和人道主义赔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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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近六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元/日)2014年:200.69元。
2015年:219.72元。
2016年:242.30元。
2017年:258.89元。
2018年:284.74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涉事法条: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年终盘点| 2019年十大司法案件01-01许多年后,当人们回忆起2019年的司法活动,“扫黑除恶”和“保护民营企业”一定会是最容易想起来的词语。
2019年度人们印象深刻的司法案件,也以扫黑除恶案件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案件为多。
《民主与法制》周刊今年评选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打黑案件。
两案都充分说明,扫黑除恶必须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除恶务尽,取得扫黑除恶的全胜。
林小青案与“扫黑除恶”有关,最终被撤回起诉,既体现了“扫黑除恶”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也为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伦理提供了指导借鉴。
顾雏军案、孙夕庆案和王庆军案,则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
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反腐的常态化,落马官员是否位高权重已不再是职务犯罪案件入选的主要标准,张家慧案的入选,与其省高院主要领导的地位有关,也与其敛财有术引起的巨大反响有关。
李建功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冤潮的延续,又因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有其里程碑意义。
像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一样,劳荣枝案也是一件重大的陈年积案,凶手潜逃20年后落网,必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而李志敏刘秀丽案中,判决书对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一重要司法原则进行了运用和表述。
2019年度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夕庆案、李建功案、林小青案、王庆军案、李志敏刘秀丽案都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案例,顾雏军案中多数被告人也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的确是刑事辩护皇冠上耀眼的明珠!孙小果及其保护伞案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母亲孙鹤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恶意索赔,如同恶性肿瘤,扰乱经济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发展,以冠冕堂皇之名,干着良善之人不耻的苟且之事,喝着正规企业的辛苦血水,养着一群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2019年9月3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经过长期跟踪、广泛收集整理,梳理发布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
1、国家要求严厉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2、上海、东莞、杭州余杭出台打击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综合治理政策为了遏制恶意举报对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社会风气带来的巨大破坏,上海、东莞、杭州余杭相继出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余杭区关于优化营商境遏制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从行政、司法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和遏制恶意举报投诉行为。
3、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约束和限制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2018年5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打响限制“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恶意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行为“第一枪”。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利用所谓食品安全问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开始得到有效规制。
4、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出台监管容错、免罚政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19)某民初字第1234号案情简介:张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原系某县某村村民。
2018年5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决定》,认定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并处以罚款。
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
张某认为,其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的处罚决定,并要求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造成的损失。
审理过程: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关于张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7年5月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座私人住宅。
2018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保护的规定,遂将案件移送某县公安局处理。
二、关于张某被错误拘留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在接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案件移送材料后,于2018年5月对张某进行刑事拘留。
后经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某县公安局遂于2018年6月对张某解除刑事拘留。
三、关于某县人民政府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四、关于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错误拘留和罚款,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虽违法,但处罚过重,且某县人民政府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019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
2019最新行政赔偿法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如今,我国还没有制定行政赔偿法,但是,有关行政赔偿的内容在《国家赔偿法》中是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的。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国家赔偿犯全文的具体内容吧。
▲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9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在2019年,中国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宪法案例,其中十大宪法事例对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将分别介绍这十大宪法事例。
首先,2019年,中国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这一解释对于统一民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2019年,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2019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最终做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判决。
这一案件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2019年,最高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环境保护案件,判决环境污染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环境修复。
这一判决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五,2019年,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金融债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金融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第六,2019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判决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权益,体现了法治精神的体现。
第七,2019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八,2019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判决了国家机关需对公民的法律权益进行赔偿,体现了国家法治的原则和制度。
第九,2019年,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导,维护了合法借贷关系的稳定。
第十,2019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判决了政府机关需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以上十大宪法事例,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基础,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的精神,对于中国法治体系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郭毅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行政赔偿上诉案-范文word版 (2页)
2019年郭毅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行政赔偿上诉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郭毅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行政赔偿上诉案郭毅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行政赔偿上诉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一中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毅,男,7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守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臣,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世诚,北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毅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X)宝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郭毅,被上诉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以下简称地税宝坻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广臣、于世诚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先行对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违法的确认。
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其起诉期限应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原告所诉,被告的工作人员韩亚新殴打其之事发生在1998年9月1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年,故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毅的起诉。
上诉人郭毅上诉称,我被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韩亚新打伤后一直没有停止民事诉讼,201X年12月我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出二年法定时效。
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继续医疗损失费50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10万元。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2019年度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一中院)案例二秦某华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青浦法院)案例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张某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虹口法院)案例四宝山区罗泾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上海某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宝山法院)案例五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崇明法院)案例六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徐汇法院)案例七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金融法院)案例八陈某林申请执行谈某根、黄某妹、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案(静安法院)案例九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俞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案(普陀法院)案例十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纠纷案(闵行法院)案例一张某晖申请执行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执行程序中拒执罪如何追究(一中院)关键词边控措施司法拘留拒执罪【执行要点】1.果断实施边控措施,打破“找人难”困境。
2.多方调查取证,识破规避执行恶意。
3.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依法采取司法拘留。
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法追究拒执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案情申请执行人:张某晖(系台湾居民)被执行人:邱某莲(系台湾居民)申请人张某晖(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与被申请人邱某莲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纠纷二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沪01认台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明确:一、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91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二、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105年度司促字第5289号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被羁押9217天,刘忠林获最高国家赔偿
视点I.OC>K;fiW;AMZiwliS1月7日,吉林省辽源中院做出决定,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合计460万元,包括无罪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
此前,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笔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197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纪录,此前最高的是聂树斌案的130万元。
2018年4月20日重审被判无罪后,刘忠林(中)和表姐夫王贵贞(左一)、律师张宇鹏(右一)在吉林省高院门口合影被羁押9217天,刘忠林获最高国家赔偿尹丁:般r■MW□李铁柱李显峰案件还原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死缓刘忠林今年51岁。
1989年,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会民村19岁的女子郑某某失踪,第二年10月,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在修理河道时挖出一具怀孕女尸。
辽源市东辽县公安经侦査确认,女尸身份正是该村一年前失踪的郑某某。
随后,同村22岁的刘忠林被指涉嫌故意杀死郑某某。
同年11月8日,刘忠林被批准逮捕。
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吉林省辽源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认为,刘忠林因男女关系问题.将被害人郑某某杀害,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以从轻判处。
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院核准刘忠林死缓判决。
在其后的服刑期间,刘忠林及其家属不断申诉28年之后被宣判无罪2012年3月280,吉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再审。
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
同年4月.刘忠林案第一次开庭.但案件一直未宣判。
直到2018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吉林省高院对刘忠林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显示,经审査,刘忠林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除刘忠林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刘忠林作案;原判认定的被害人死亡时间、作案工具均无证据支持。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刘忠林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原审被告2019年2”13政府法制文摘版丨1QCH\视点人刘忠林无罪。
职业病除工伤以外还能获得民事赔偿案例,实录
职业病除⼯伤以外还能获得民事赔偿案例,实录职业病除⼯伤以外还能获得民事赔偿案例,实录职业病性尘肺是在⼯作中长期接触粉尘⽽导致的肺部疾病,该病可防不可治。
给⼯⼈代来的是不可逆转的健康危险,给职业病家庭⽆穷尽的痛苦。
尘肺病患者出了可以取得合理⼯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汉县属于四川盆地中西部,有丰富的煤炭和天然⽓资源,煤炭企业开发是达州市地区导致职业病常见的⾏业。
王某是宣汉某某煤矿的⼯⼈,⾃2012年在该煤矿任职采煤⼯⼈。
2017年11⽉经达州市疾病控制中⼼附属医院诊断为煤⼯尘肺3期,同时停⽌⼯作开始治疗,2018年5⽉经达州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3级伤残,同年67⽉在达州市⼯伤保险基⾦领取⼀次性伤残补助83812及按⽉领取伤残津贴2915元,王某退出⼯作岗位。
2019年王某认为社会保险基⾦⽀付的伤残补助⾦不⾜矣弥补⾃⼰的损失,前来咨询本律师,王某要求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以前没有在宣汉县还没有先例。
但本律师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以后,决定接受王某的委托。
本案焦点:⼯⼈患职业病取的了⼯伤待遇是否还有取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第五⼗九条规定“职业病⼈除依法享有⼯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业病⼯⼈是可以依法取得⼯伤待遇以后再向该⽤⼈单位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职业病民事赔偿出了⼯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除外参照的法律规定是⼀般侵权法相关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属于⼯伤的不适⽤该解释,这样就造成了法官对法律适⽤的冲突解决,这也是部分法院不⽀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原因之⼀,其次如果有主张的权利,哪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款项⼜该如何确定是本案的之⼆。
⾸先要解决有没有权利的问题,通过⼤量的案例和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职业病防治规定了职业病⼯⼈的该项权利,⽽司法解释排除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法律位阶来看,职业病防治法是⽴法机关(全国⼈⼤的⽴法),⽽司法解释是最⾼⼈民法院在设施法律的过程中对该法律的具体操作作出的司法解释其⽴法地位要⽐职业病防治法的⽴法位阶低,在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时,根据解决法律冲突原则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伤不适⽤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依应补于适⽤。
2019年第245号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2019年第245号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一)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分布1.全面覆盖六大案由,民事类、执行类案例增幅明显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开始发布,2019年新发布33例,达到历史最高值。
其中民事类15例、执行类10例、行政类6例、知识产权类和国家赔偿类各1例,未发布刑事类案例。
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35例上升至50例,位居第一;行政类指导性案例从19例上升至25例,从2018年第四位上升至第二位;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均有22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从5例上升至15例,增幅明显;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仅有5例。
2.新增12类具体案由,主要涉及民事类和行政类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88类具体案由,较2018年(76类)新增12类具体案由,包括8类民事案由及4类行政案由。
民事案由涉及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及水污染责任纠纷。
行政案由涉及行政裁决和林业、环境保护、商标3种行政管理种类。
(二)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分布1.指导性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及23个省级行政区域,新增吉林省和云南省139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3个省级行政区域。
2019年,吉林省和云南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2019年新增的4批33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批(第21、22、23批)20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23个省级行政区域中,10例以上的有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别为16例、13例和10例;2至8例的有10个省级行政区,分别为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北京市、安徽省、天津市、江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河北省;云南省、吉林省、湖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贵州省、广东省、甘肃省和福建省这10个省级行政区均仅有1例指导性案例。
2.审理法院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和65家地方法院139例指导性案例来源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65家地方法院。
国家对错案赔偿标准
一、国家对错案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对错案赔偿标准二、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什么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中,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申请国家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一)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邢良坤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邢良坤,男,汉族,1973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
曾任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书记。
2019年,邢良坤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后被判处有期徒刑。
邢良坤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职务犯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二、职务犯罪1. 定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1)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受贿罪1. 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1)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刑法第386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滥用职权罪1. 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1)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398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其他相关法律问题1. 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刑法第393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张某某、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审理法官】彭杨廖国娟陈蔚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某某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熊伟权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伟权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伟权【代理律所】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长沙县黄花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采信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某某提起的处理申请如何认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3年8月23日,张某某与长沙县黄花镇回龙村竹尾子村民组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各征收户所有使用的土地收归组集体管理,出于人性化观念,村、组集体会议定于各征收户每人分配0.1亩土地作为生活用地,其余土地收归集体负责,管理分配。
……"。
2015年,张某某就《协议书》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6年5月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97号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张某某与长沙县黄花镇回龙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10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民终424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8日,张某某以与长沙县黄花镇回龙村竹尾子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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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众所周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因为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因素导致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
民事纠纷的发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所以要采取积极的方法解决,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国家赔偿。
2017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范围?且听以下论述。
行政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
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综上可知,关于2017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的范围是明确的,而国家赔偿只偏重于物质损害的赔偿,对于精神赔偿的问题却很少提及。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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