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培训-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实施海域功能区划,实现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厦门市所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开发利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域的所有权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海域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的实施。
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一)与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抵触的; (二)破坏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
严格控制在西海域填海、围海和其他减少纳潮量的工程。
第七条对下列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实行有期限的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一)海岸与海洋工程(含围海、填海、码头、港池、海底管线等); (二)工业(含造船、修船、拆船、采矿等);(三)旅游(含海上运动场、游乐场、娱乐场、餐宿场所等); (四)渔业; (五)排污和倾废项目; (六)其他用海项目。
公益事业、科研教育使用海域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须按本规定向市海洋事务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领取海域使用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
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 北京 工业大学人 文学院 , 北京 朝 阳 10 2 ) 0 0 2
【 内容摘要】 我国《 海域法》 实施九年多来成绩斐然, 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 尤其是《 物权法》 颁布实
施之后 , 海域 法》 《 与现代物权 法理 论 的矛盾 更加 突显 , 因此 , 必要在 《 有 物权 法》 架构下 , 面梳 理与 完善《 的 全 海域
海域使用权取 得的 主要 方式 , 中, 其 申请 与审批 、 招 处 。
标、 拍卖 , 属于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 , 而依
关于提交书面材料的修订 。根据我国《 海域法》
法转让 、 出租 、 继承 、 抵押等是在市场流转过程 中继受 第 1 条第 2 6 款规定 , 申请人向主管机关 申请使用海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我 国《 海域法》 对这两种取 域的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海 域使用 申请 书。 ()
细化 了取得 的条件与程序。1 国《 _我 海域法》 与 现代 物权 法 理论存 在 诸多 矛盾 , 对海 域使 用权 的规 的方式 ,
不仅增设 定仍有不少疏漏。20 年我 国《 07 物权法》 颁布实施之 标志着我国海域使用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 后 , 国《 我 海域法》 亟待在《 物权法》 的架构之下 , 全面 了招标与拍卖两种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而且将海 程序 、 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 梳理与完善其海域权属制度 , 使海域使用权 回归其物 域使用权取得 的条件 、
制 度 的协 调 问题提 出 了一些 处理 方案 , 该法 也 有条 文 权 的取 得方式 分 为 三个 阶段 : 是 附 随着 渔 业权 、 一 矿 专 门对 相关 问题 做 出规 定 , 这 些 规定 并 不完 善 , 但 实 业权等其他权利而取得的 ; 二是海域使用权须单独经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 【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主体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
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权益,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一)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
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年9月30日发布单位:琼府〔20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管辖的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使用3个月以上或者在相邻海域以移动方式连续使用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活动。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省海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海区和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责任海区海域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海事、渔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其责任海区的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省、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鼓励、支持有利于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一)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二)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三)造成航道或者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向海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
海洋管理与海洋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海域国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四条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第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第六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奖励科研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2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区划编制机关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一条编制原则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第十二条区划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区划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第十四条区划公布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五条规划与区划相符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申请要求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十七条一般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国务院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十九条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一条公告海域使用权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保护合法使用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禁止私自测绘与变化报告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使用权期限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六条续期申请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使用权变更与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改变用途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第三十条使用权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使用权争议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三十二条填海土地所有权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三条有偿使用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使用金缴纳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第三十五条使用金免缴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需批准的使用金减免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监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监查人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监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监查证件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一条执法配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海上执法时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的占用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法批准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阻挠合法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五条期满后未续期的使用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七条使用权终止不拆除原设施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不按期缴纳使用金违反本法规定,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九条拒绝监查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处罚决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渎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临时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5.21•【文号】[93]财综字第73号•【施行日期】1993.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综字第73号1993年5月21日)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现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二、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样式)(略)三、海域使用申请表(样式)(略)四、海域使用登记表(样式)(略)附件: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海域(下称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系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
转移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系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系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让与其他使用者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系指海域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鼓励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根据海洋政策、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各种使用。
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1年9月30日发布单位:琼府〔2001〕66号)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管辖的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使用3个月以上或者在相邻海域以移动方式连续使用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活动。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省海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海区和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责任海区海域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交通、海事、渔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
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其责任海区的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省、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鼓励、支持有利于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一)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二)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三)造成航道或者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向海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海域,违法填海、围海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以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填海、围海活动的。
本条所称未经批准,是指:(1)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申请材料即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2)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3)当事人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未获批准,仍然擅自使用海域的行为。
本条所称骗取批准,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海域使用权,在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提供虚假材料,如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等,以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即停止在非法占用海域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拆除在该海域的违法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海域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海域被非法占用前的状态。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
我为您编写了一份概述内容,请您参考:引言1.1 概述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在规范和管理海域资源利用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增加,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和管理海域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海洋法公约》的核心组成部分,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基本制度,明确和规范了海域使用的权限、程序和责任,以及资源保护、环境监管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基本制度为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本文将重点围绕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探讨第一项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权限的确定、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我们将深入研究第二项基本制度,涉及资源保护和环境监管、使用行为的监督和执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等方面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对第三项基本制度进行细致探讨,包括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本文的全面阐述和分析,我们旨在进一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认识,提高法律法规的运用效果,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良好保护。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海洋环境中,我们相信通过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将有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概述和介绍。
可以根据所给的目录,简要描述每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文章的组织和逻辑。
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背景和目的。
首先,我们对《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了概述,概括了其对于海洋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性。
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制度
一
进 行 的 政 策 、 导 、 织 、 划 、 调 和 控 制 等 的 指 组 计 协 政 管 理 。鉴 于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是 在 国 家 主 权 权 益 所 及 的 管 辖 海 域 才 能 有 效 行 使 ,所 以 ,
4.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国 家 与 人 类 社 会 的 有 秩 序 地 运 行 是 依 桢 于
源 废 污 水 排 教 、 口 建 设 和 海 上 交 通 运 输 、海 上 各 项 制 度 ,大 者 有 政 治 制 度 、经 济 制 度 、科 技 制 港
机 场 与 海 上 城 市 等 。随 着 经 济 与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度 、 化 制 度 、 律 制 度 等 , 有 制 度 必 然 发 生 混 文 法 没
空 间 稳 定 性 .如 船 只 航 行 等 ;二 是 使 用 海 域 时 间 强 制 实 施 的 法 律 制 度 , 是 在 国 家 主 权 所 及 海 域 也
等 。
直畴 。
3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是 海 洋 管 理 的一 个 重 要 组 成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 中 以 内 容 . 是 社 会 组 织 为 实 现 国 家 管 辖 海 域 的 合 理 它
在
下 简 称 《 域 法 》) , 域 的 定 义 : 是 指 中 华 人 开 发 利 用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对 海 域 各 类 使 用 活 动 海 中 海 “ 而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doc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根据xx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和缺乏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以及海域使用的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视管理。
第四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那么。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第五条本市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制度。
第六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务院批准本市海洋功能区划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局部除外。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的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因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进行修改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和可持续利用的原那么,科学安排各类海域使用。
第九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建立工程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核发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
海域使用论证培训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海岛保护法 港口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海洋功能区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所有权来源不同: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 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 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
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 草原使用权等。而海域使用权名称统一。
管理体制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 而海域使用权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
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广西区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不得阻挠。 及时报告资源环境条件变化的义务; 其他义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终
止后,应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构筑物;不得 擅自改变海域的用途。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国务院、省、市、县级政 府审批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
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情形,但是但不包括国家重 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 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
(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核心是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 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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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三、海域管理基本制度 四、专项管理政策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 《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3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002
《海域使用管理法》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海域权属管理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有偿使用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的函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
地方法规规章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西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规定海域也 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
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 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
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 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 资源。
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文件 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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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文件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海籍调查规范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管理
意见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办法 。。。。。。
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意见 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意见 改进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意见 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 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 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 落实人大环资委对河口海域管理建设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所有权来源不同: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 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 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
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为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 草原使用权等。而海域使用权名称统一。
管理体制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 而海域使用权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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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出台
中国法制史上 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物权法:民事基本法律
宪 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民 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 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的重要创新:海域物权制度
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199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专门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2年5月,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求”……实行颁发海域使用许 可证的制度和有偿使用海域的制度。”
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开始在全国实施海域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探矿权、采矿权的客体是海底的矿产资源,而海域 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立体空间,所以并不矛盾;
海域使用权人获得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在海域使 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使用、收益、转让。使 用权到期后,海域并没有被拿走或消耗掉。采矿权 人取得采矿权后,矿藏变成矿产品,然后卖出去, 结果是把矿藏消耗了。取水权也是这样。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国家标准依据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 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1998) 海洋学术语 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 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测绘行业标准《地籍图图示》(CH 5003-94)
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
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广西区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 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