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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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提高实验用房和设备的利用率,保证科研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实训室的安排调整

1、为便于实验实训室、调整、协调、安排,最大化的利用现有资源,教务处和实作处要根据课时安排作好统一规划。每位专业课教师在上学期末将下学期实验实训计划(课程名称、每周实验实训课时数、指导教师姓名、授课班级及人数)提交实验实训室。

2、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进入实验实训室教学必须按本课程实验实训大纲进行;若有改变,需提前1周报实验实训室,便于器材准备和实验实训室调整。

3、优先安排专业课的实验实训课程。

二、实验实训室人员管理

1、教务与生产实作处要督导检查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秩序。

2、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自觉遵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守则》;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要自觉遵守《实验实训室学生守则》。

3、维修人员、管理员自觉履行《维修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员岗位职责》。

三、安全管理

1、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是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2、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

3、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特点,制定防火、防盗、防爆、防技术操作事故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4、为确保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实验实训室应对易燃、易爆炸、粉尘、有毒(物质)气体、高频电源、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高温、高压、热幅射、极强光闪烁等各种及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监督执行。

5、对由于官僚主义、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实训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或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严肃处理。

6、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借

用或挪用。

四、卫生管理

(一)走廊洗手间及楼梯卫生由卫生人员打扫,室内卫生由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组织相关班级打扫。

(二)卫生检查

1、组织领导:由分管领导、实验实训室和教务处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2、时间安排:每周检查一次,不定期抽查。

3、检查范围:检查仪器设备、环境和内部卫生。

4、卫生检查标准

(1)地面清洁,无泥土、无痰迹,无纸屑、无杂物。

(2)实验台、柜及水槽清洁,无灰尘、无污垢、无杂物。

(3)墙壁洁净、无尘土、无乱贴乱画、无蛛网,吊扇、灯具洁净。

(4)门窗洁净明亮,暖气片槽中无灰尘。

5、实验台、柜、橱、仪器、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

(三)实验实训室内卫生管理

1、参加实验实训的班级必须参加实验实训室内卫生值日。

2、实验实训室安排卫生值日表。负责检查室内卫生。

3、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督促学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值日班级的班长或卫生委员要认真负责,值日班级要人数齐全、按时到达指定实验室、按标准打扫卫生。

4、值日班级卫生打扫完毕,要将卫生工具冲洗干净放到指定位置。

5、经管理员检查卫生合格后,值日班级方可离开。

6、实验实训指导老师放任学生破坏卫生;值日班级不服从管理、不参加值日,实验实训室停止其实作实训。

五、财务管理

1、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审批。

2、新购仪器设备及时入帐。

3、利用学院的设备经营性服务,须经学校批准。

六、保卫制度

1、所有进出实验实训楼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保卫制度。

2、进出实验实训楼的学生要佩带胸卡,否则管理员、指导教师和保卫人员有权禁止学生进入。

3、携带物品的人员离开实验实训楼保卫人员有权询问或制止。

4、仪器设备物资确需带出实验实训室的必须经实验实训室主任签字同意,否则不允许带出。

5、发生事故,保卫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实验实训室

主任。

七、赔偿制度

⑴赔偿范围

全校各部门使用、保管的属国家拨款、学校基金、自筹资金、协作项目经费购置和接受捐增的一切实验器材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将实验实训室和仪器设备据为己有。凡学校财产所发生损坏、丢失其赔偿均按本制度施行。

⑵赔偿界定

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制度规定进行操作,擅自改装拆卸致使器材设备损坏者(包括待报废的器材设备)。

2、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人员保管不当;将物资器材挪作他用或私用而造成损坏、丢失。

3、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4、因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性事故。

属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因疏忽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程度的。

2、损坏程度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但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的。

3、因实验需要损坏丢失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限额内的(学生限五十元以内,员工限一百元以内)。

4、原物品已近报废,在正常教学和科研中发生损坏。

5、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的事故,而使财产造成损失者。

6、因意外事故或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⑶赔偿计算标准:

1、被损坏器材属于一般固定资产,赔偿原价的10%-100%,属于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丢失损坏者赔偿原价的100%-200%。

2、被损坏器材修复后能正常使用者,可赔偿部分或全部修理费。若虽经维修但其性能、质量较原仪器设备降低甚多者,按第1条标准处理。

3、凡属责任事故,所属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⑷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如属于精密、贵重、稀缺设备或虽属一般设备,但情节严重、当事人态度恶劣者,除赔偿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其一定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八、实验实训室技术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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