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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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

1、火药和雷管由专人领取、分开运输、专人保管。

2、严格执行当天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当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乱扔或乱放。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11-320、324-324条中的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器材丢失处理办法和爆炸器材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5、井筒内及井下爆炸器材运输中:①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②爆炸器材箱严禁累计叠放多层,有倾倒危险,或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1、312条的规定。③爆炸器材严禁与人员混合运送。④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器材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3条的规定。⑤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炸器材。⑥爆炸器材严禁暂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⑦从爆炸器材发放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运送时必须由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爆破工监护;必须使用专用符合规定的容器;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⑧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使用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材料,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炸药仓库。爆破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严禁使用铁质和塑料炮棍,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禁止与各种设备导线相接触。炮眼应用水泡泥封堵,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炮器,发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专人专用;爆破后经过充分通风,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先进入放炮地点,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瞎炮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能从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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