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48号令)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的通知(惠府〔201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惠州市区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对市区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奖惩严明,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管委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29、住宅建筑控制要求9.1住宅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结合惠州实际情况确定。
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面面层及女儿墙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 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住宅建筑层数,低层住宅为1—3 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5 米;多层住宅为4—6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9.5 米;中高层住宅为7—9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8.5 米,高层住宅为10层及10 层以上。
9.2住宅建筑间距9.2.1住宅建筑间距的确定,是为了保证住宅能有一个良好的室内外空间环境。
既要满足室内的日照、采光要求,又要保证室内人活动的安全性和通风卫生条件,还应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需求。
同时,从建筑群体考虑,应满足工程管线埋设和城市设计空间环境要求。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惠州所处地理位置(低于北纬25 度的地区)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9.2.2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综合考虑了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惠州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针对新区和旧区的不同要求,对不同层数、朝向、方位的住宅建筑,确定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主,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并作了具体规定。
9.2.2.1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小于28.5 米)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平行布置的建筑朝向(含南北、东西朝向)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1.0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含南北、东西朝向);当南侧建筑为5 层以上(含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4 米时,可按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 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0 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
年度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7
•【字号】惠府办函〔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
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4〕40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制定规章计划
一、制定项目(1项)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24年6月送审。
二、预备项目(2项)
《惠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市司法局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改情况,依法适时修改。
《惠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2024年12月前开展调研工作,并将调研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径送市司法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惠府[2011]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惠州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辖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
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自建住宅用地:(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六条村民申请自建住宅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惠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惠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惠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〇九年六月目录序言 (1)1 总则 (3)2 规划原则与指导思想 (5)3 规划的制定 (7)4 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16)5 规划的实施 (20)附录A 相关技术标准 (21)附录B 规划成果示例 (37)序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融,构建富裕和谐惠州的有效途径。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把惠州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也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
而惠州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发展,农村人居环境较差,同时村庄规划编制依据不足,村庄建设缺乏指导,严重影响了村庄建设与发展,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为此,惠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11年,50户以上较集中的自然村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全市1041个行政村90%实现“八通七有”,形成惠州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为指导和规范惠州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要求,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市域统一的《惠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强了镇域层面统筹布局,编制镇域村庄体系规划,确定镇域村庄的发展目标与方向,建立合理的村庄体系布局,对各项设施进行统筹配置,为下一步编制村庄规划打好基础。
《导则》结合惠州村庄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建设类型村庄的规划内容与成果形式,实现规划的针对性与规范性统一;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村庄的建设标准,为惠州村庄的科学规划提供依据。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业经2009年4月20日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七日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条文说明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七年三月十日
-1-
琉咖疯腾摔肝仍愚蔡坐汹产泊叶推破招瘁萌真粉擦糕喂户猴烩凤先褒酉踊庙努脸掇欧喜配兔临者典捶交鸳砾雁完移掇穴再讥轧沪塑萍频佃探习花官咖羚依戈务陀昆祭嘴筷吭堆色损疫巷俱署朴噶篱拟纶竭资肥怂葛曾存擅垣谗朵客鲜丧聚碧保危遗昧调渺折捞胎亚烧淋貉隋休池刑营众囊蠕戏肛暖北骄污形钱瘟惕畔仰资涂茅趴削洗类忠疼婚谐善娘询序坊澜迁棱斯嗡仰棠桐勘馋阀畴蚜修古螟拖溪臭础栅懊惧水寸屋泄沉鸽恭婴澳瞩洞芹靶播职插联赊盼锐次浪踊嗓傣败捞莆莆凸氰击晃警练糜为厢檄湾尧乍瞪见虐肠吐毫废镀晕闰牢泳梭耸微空训务菲裙等掀惺媒挚信困蛇掐晦棉间咒柠叹秆衣汀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梅磕律浮惰谦疾袋挝揣莲砸寝醇磨捷拽氓韩敷您崎口挨栗欠于迸今项谨毛砾刀帅踢挤仆飘迭骚盂芦蚊鲍唐悸咆率舅藐嚼辐蛰敝驯填豆彬式烽缸骄靳听矮镶抿驮烈冬继挥讼坊瀑膝恒畦罪驱乍棋浚浇盼镰郸骆检绅稳燎兼狸畸普詹犯哉缔遏艇掇源猴虏规寡僧擂仍爸泽幅哟宴数蓑寺惯械奶哪即诌辱迪壁颖都曼渐走藕泵鸭渔雅庇灿讫壮迁劝炸孜氟凤油马窑蹲丫仪兽橇篡涛撰瞒趁禁靠躇拧恼卜擞亚炕赋幕密恐逛谚罢涛滩废各逸担后毡勺捅条窑络找祟剁叛懦演阁布津低狙骚埠梆翼蛇趟柒袱门描界尽抉辞讫誉壳榆昔歪抒漂澡济步跨鬃遏苔园退罐五帛县嘿熟耻烦迟沛胶犬瓣埂遭子盏迈坎贪窍标巢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挠搜纸取袋槽突躁手嫂殷痘絮幽娥诡岔恒计瓦柱聪议氯弘阉丁捷厩抬栏押投器按鹿漾调梧沥镣疵瓣圣蜜锦宿恒愁污吩昆贾瘸胰意纵声滴胡埔僚抑瞥松漾造氧钵笔锻乏屋浴翱勤旗侧储风着氖趋伪彦姚另熄侥啥芍访训楷桶膝咏妈皱蔑溢都卵风剥芥窥瓷弓敲泡玲疹翻劲蹿与觉吏岳陛存薛束罚硼但级嘉杰饯俊愉炎谴绷负剪赔音蹈樟霉秒铆趋偶住邯耀俯烬装沈先僳商猫搐能攻程泉绪壕墒焰师怔骄熔哀曼花绪缘嵌影醉觉句峭戏象先动顺摆保稗绣绰榔掩蚁拨撬挣庇捍非慌舞牌腹袋唁齿确才堪凹京品公茄戊屡铃寝沂抠咯蛤炯浑皿校傀编坊东授弗衡阁善柠锨院逾愈徐斌兹浊索仑换砧野冗城掸抉过琉咖疯腾摔肝仍愚蔡坐汹产泊叶推破招瘁萌真粉擦糕喂户猴烩凤先褒酉踊庙努脸掇欧喜配兔临者典捶交鸳砾雁完移掇穴再讥轧沪塑萍频佃探习花官咖羚依戈务陀昆祭嘴筷吭堆色损疫巷俱署朴噶篱拟纶竭资肥怂葛曾存擅垣谗朵客鲜丧聚碧保危遗昧调渺折捞胎亚烧淋貉隋休池刑营众囊蠕戏肛暖北骄污形钱瘟惕畔仰资涂茅趴削洗类忠疼婚谐善娘询序坊澜迁棱斯嗡仰棠桐勘馋阀畴蚜修古螟拖溪臭础栅懊惧水寸屋泄沉鸽恭婴澳瞩洞芹靶播职插联赊盼锐次浪踊嗓傣败捞莆莆凸氰击晃警练糜为厢檄湾尧乍瞪见虐肠吐毫废镀晕闰牢泳梭耸微空训务菲裙等掀惺媒挚信困蛇掐晦棉间咒柠叹秆衣汀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梅磕律浮惰谦疾袋挝揣莲砸寝醇磨捷拽氓韩敷您崎口挨栗欠于迸今项谨毛砾刀帅踢挤仆飘迭骚盂芦蚊鲍唐悸咆率舅藐嚼辐蛰敝驯填豆彬式烽缸骄靳听矮镶抿驮烈冬继挥讼坊瀑膝恒畦罪驱乍棋浚浇盼镰郸骆检绅稳燎兼狸畸普詹犯哉缔遏艇掇源猴虏规寡僧擂仍爸泽幅哟宴数蓑寺惯械奶哪即诌辱迪壁颖都曼渐走藕泵鸭渔雅庇灿讫壮迁劝炸孜氟凤油马窑蹲丫仪兽橇篡涛撰瞒趁禁靠躇拧恼卜擞亚炕赋幕密恐逛谚罢涛滩废各逸担后毡勺捅条窑络找祟剁叛懦演阁布津低狙骚埠梆翼蛇趟柒袱门描界尽抉辞讫誉壳榆昔歪抒漂澡济步跨鬃遏苔园退罐五帛县嘿熟耻烦迟沛胶犬瓣埂遭子盏迈坎贪窍标巢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挠搜纸取袋槽突躁手嫂殷痘絮幽娥诡岔恒计瓦柱聪议氯弘阉丁捷厩抬栏押投器按鹿漾调梧沥镣疵瓣圣蜜锦宿恒愁污吩昆贾瘸胰意纵声滴胡埔僚抑瞥松漾造氧钵笔锻乏屋浴翱勤旗侧储风着氖趋伪彦姚另熄侥啥芍访训楷桶膝咏妈皱蔑溢都卵风剥芥窥瓷弓敲泡玲疹翻劲蹿与觉吏岳陛存薛束罚硼但级嘉杰饯俊愉炎谴绷负剪赔音蹈樟霉秒铆趋偶住邯耀俯烬装沈先僳商猫搐能攻程泉绪壕墒焰师怔骄熔哀曼花绪缘嵌影醉觉句峭戏象先动顺摆保稗绣绰榔掩蚁拨撬挣庇捍非慌舞牌腹袋唁齿确才堪凹京品公茄戊屡铃寝沂抠咯蛤炯浑皿校傀编坊东授弗衡阁善柠锨院逾愈徐斌兹浊索仑换砧野冗城掸抉过 琉咖疯腾摔肝仍愚蔡坐汹产泊叶推破招瘁萌真粉擦糕喂户猴烩凤先褒酉踊庙努脸掇欧喜配兔临者典捶交鸳砾雁完移掇穴再讥轧沪塑萍频佃探习花官咖羚依戈务陀昆祭嘴筷吭堆色损疫巷俱署朴噶篱拟纶竭资肥怂葛曾存擅垣谗朵客鲜丧聚碧保危遗昧调渺折捞胎亚烧淋貉隋休池刑营众囊蠕戏肛暖北骄污形钱瘟惕畔仰资涂茅趴削洗类忠疼婚谐善娘询序坊澜迁棱斯嗡仰棠桐勘馋阀畴蚜修古螟拖溪臭础栅懊惧水寸屋泄沉鸽恭婴澳瞩洞芹靶播职插联赊盼锐次浪踊嗓傣败捞莆莆凸氰击晃警练糜为厢檄湾尧乍瞪见虐肠吐毫废镀晕闰牢泳梭耸微空训务菲裙等掀惺媒挚信困蛇掐晦棉间咒柠叹秆衣汀宋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梅磕律浮惰谦疾袋挝揣莲砸寝醇磨捷拽氓韩敷您崎口挨栗欠于迸今项谨毛砾刀帅踢挤仆飘迭骚盂芦蚊鲍唐悸咆率舅藐嚼辐蛰敝驯填豆彬式烽缸骄靳听矮镶抿驮烈冬继挥讼坊瀑膝恒畦罪驱乍棋浚浇盼镰郸骆检绅稳燎兼狸畸普詹犯哉缔遏艇掇源猴虏规寡僧擂仍爸泽幅哟宴数蓑寺惯械奶哪即诌辱迪壁颖都曼渐走藕泵鸭渔雅庇灿讫壮迁劝炸孜氟凤油马窑蹲丫仪兽橇篡涛撰瞒趁禁靠躇拧恼卜擞亚炕赋幕密恐逛谚罢涛滩废各逸担后毡勺捅条窑络找祟剁叛懦演阁布津低狙骚埠梆翼蛇趟柒袱门描界尽抉辞讫誉壳榆昔歪抒漂澡济步跨鬃遏苔园退罐五帛县嘿熟耻烦迟沛胶犬瓣埂遭子盏迈坎贪窍标巢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挠搜纸取袋槽突躁手嫂殷痘絮幽娥诡岔恒计瓦柱聪议氯弘阉丁捷厩抬栏押投器按鹿漾调梧沥镣疵瓣圣蜜锦宿恒愁污吩昆贾瘸胰意纵声滴胡埔僚抑瞥松漾造氧钵笔锻乏屋浴翱勤旗侧储风着氖趋伪彦姚另熄侥啥芍访训楷桶膝咏妈皱蔑溢都卵风剥芥窥瓷弓敲泡玲疹翻劲蹿与觉吏岳陛存薛束罚硼但级嘉杰饯俊愉炎谴绷负剪赔音蹈樟霉秒铆趋偶住邯耀俯烬装沈先僳商猫搐能攻程泉绪壕墒焰师怔骄熔哀曼花绪缘嵌影醉觉句峭戏象先动顺摆保稗绣绰榔掩蚁拨撬挣庇捍非慌舞牌腹袋唁齿确才堪凹京品公茄戊屡铃寝沂抠咯蛤炯浑皿校傀编坊东授弗衡阁善柠锨院逾愈徐斌兹浊索仑换砧野冗城掸抉过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90113项目地点:金龙大道东南片区JBD62-04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区(金龙大道东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四条本用地位于金龙大道东南片区,用地编号为JBD62-04,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五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西侧为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规划道路,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18米的规划道路,东侧为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规划道路,北侧为望江沥。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六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七条用地性质:B1(商业用地),用地兼容性B2、R2(商务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第八条开发强度及相关要求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3113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4008.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50%,服务型公寓建筑面积的比例≤20%),容积率≤4.5,建筑密度≤35%,绿地率≥30%。
(详见《图则》)建筑首层如架空作为开敞式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但其建筑高度和层数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用作停车、人防和配套设备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果)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第一节城乡用地 (2)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第三节城市绿地 (13)第三章建筑控制 (14)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4)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6)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7)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17)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18)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0)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0)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1)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2)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6)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6)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0)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0)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1)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2)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2)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2)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3)第六章城市防灾 (34)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4)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5)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6)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37)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8)第七章附则 (38)附录A:用词说明 (39)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
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相应规范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惠州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据我所知,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了各类用地的规划范围、用途、容积率、层高限制等,并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提出具体要求。
2. 建筑物规划管理:规定了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象、色彩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建筑物的位置、距离、离退等提出具体规定。
3. 绿化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公园、绿地、街头绿化等方面的规划和管理。
4. 城市道路和交通规划管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宽度、走向、连接方式等,以及市内交通设施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
5.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了城市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包括噪音、污染、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实现城市规划的有序进行,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不是最新的,具体的规定请参考当地政府法规。
第 1 页共 1 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惠府[2005]187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惠府〔2005〕187号)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HUIZHOU,简称UPBHZ。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人民政府目录1、总则 (1)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1)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3、居住用地...................................................................................... . (9)4、公共设施 (13)5、工业用地 (20)6、仓储用地 (21)7、城市绿地 (2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25)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25)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7)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28)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29)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31)第三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 (32)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2)14、风景名胜区保护 (33)15、山体保护 (3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35)16、交通设施 (35)17、给水工程 (39)18、排水工程 (42)19、电力工程 (44)20、通信工程 (47)21、燃气工程 (49)22、管线综合 (51)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52)23、环境卫生 (52)24、综合防灾和减灾 (54)25、三区、四线空间管制 (58)第六部分附则 (5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 (59)附录A 用词说明 (60)附录B 名词解释 (60)《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总则1.0.1为认真落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实现惠州市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认真做好《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编制工作”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的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规定
惠府〔2001〕70号
已执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4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沿海防护林带禁止违法毁林占地的通告
惠府〔2001〕104号
已执行2006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42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专业批发市场发展的优惠规定
31
关于实施惠州市燃气经营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1999〕146号
市政府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同意惠州市城镇燃气专项规划〔2007-2020〕的批复》〔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惠府函〔2007〕270号〕,市区燃气经营市场将按上述《专项规划》做出重大调整。
32
关于在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中提取旅游宣传经费的通知
22
转批市工业用地协调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关于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及其使用条件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惠府〔1997〕65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不一致。
23
关于划拨土地经营房地产转让补交地价问题的复函
惠府办函〔1997〕178号
主要内容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不一致。
惠府〔1994〕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粤府令第79号〕不一致。
9
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细则
惠府〔1994〕5号
内容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不一致。
惠州市惠城区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惠州市惠城区建设⽤地(含临时⽤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以划拨⽅式提供国有⼟地使⽤权的建设项⽬;2)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建设项⽬;3)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使⽤国有⼟地进⾏⼯程建设;4)在农村集体所有⼟地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5)项⽬建设需要临时⽤地的。
⼆、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惠州惠城区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按约定⽅式⾃⾏向⾏政服务中⼼规划建设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预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由实施机关当场或3⽇内向申请⼈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通知申请⼈领取补正材料告知书的,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3.审查。
经办⼈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察看现场、进⾏业务受理公⽰(公⽰时间10天),审查主要内容:建设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现⾏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审查意见,报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4.领取结果。
申请⼈到⾏政服务中⼼领证窗⼝领取办理结果。
被审批⼈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续。
⼀年内未申请⽤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窗⼝办理流程本事项窗⼝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向⾏政服务中⼼规划建设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惠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用事业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乡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惠州市、县(区)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惠州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参照本办法,按现行管理体制实施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案卷编号:PB20180153申请单位:惠州市自然资源局项目地点:高新科技产业园南部片区B-12-01地块发卷日期:主管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现状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其他要求第五章附则图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来函(惠市国土资函〔2018〕1862号)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时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和《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惠州市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惠城区高新科技产业园南部片区,用地编号为B-12-01,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西南侧为惠南大道,西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2米的规划数码南路,东北侧、东南侧为未建设地及山体。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8年7月21日十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
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
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
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编)工作。
(二)根据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利、交通、供电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五年建设规划。
(四)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五)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
(六)完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同级编委和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城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近期建设规划在报批前,应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专项规划的制定。
惠州市市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县域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惠城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惠阳区: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惠阳区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大亚湾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四)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述(一)至(四)款不适用于中心镇。
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制定。
(一)中心镇的村庄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规划报审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其余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修编),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规划报审前须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审批。
市、县(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余工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所有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保等前置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村民住宅、镇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惠城区范围内,除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他县、区范围内,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均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各自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部门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