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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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精选资料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
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考勤第十一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
旷课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学时以上(含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
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