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认识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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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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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网络上对本条规定争议很大,不少人对此颇有意见,笔者认为可能是大多数人对此条款内容了解不深的缘故。笔者对此条款是赞同的,因其合理公平,也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在广东省内不少案例就是如此处理的。实际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9条早就有类似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贷款部分,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为了避免对本条规定的误解,应该明确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增值,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同时考虑到如果该个人财产是婚前投资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婚前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孳息(如婚前存款的银行利息)应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可作为例外条款处理。故本条可表述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及孳息除外。”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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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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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数据显示 ,00 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 件 1 4 2 件 , 21年 1 51 案件 6
买房、 夫囊之间赠与房产、 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亟需进—步 法律适用标准。2l年 7 4 椭 o1 月 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正式通过l 55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 = 三), } 以下f (  ̄ Wm法解释( =并于 8 1 I起生效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9 三) 。 》 月 3= t 个条文 , 涉及的内窖十分丰 富, 重点对夫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橐件中一方婚
妻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 共有 ,即使只是登记在一方 的名下也
是如此 。 另外 , 虽然本司法解 释没有 明
应对增值部分作公平补偿
对 于一 方婚 前 签订 买 卖 合 同支 付 首付 款并 在银 行贷 款 、婚 后夫 妻 共 同还 贷这类 房 产 ,完全 认 定为 夫 妻共 同 财产 或者 一方 的个 人 财产 都
一
、
不太 公平 ,该 房产 实 际是 婚 前个 人 财产 ( 前个 人支 付 首付 及还 贷 部 婚
分 ) 婚后 共 同财产 ( 与 婚后 双方 共 同
还贷 部分 ) 的混 合体 , 离婚 时 处理 的
主导 原则 应 当是 既要 保护 个 人婚 前 财产 的权 益 ,也要 公 平分 割 婚后 共 同共 有部 分 的财产 权 益 ,同时还 不
抵押贷款合 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
及 还款能力 的基础上 才同意贷款 的 ,
其属于法 律意义上 的合同相对 人 , 故 离婚后应 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
对《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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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得 到平 等 的保 护 。
第二种模式是城 市家庭 的典 型模式 , 我们 也做一个模拟 还原: 双方都要努 力工作 , 家庭 的财产做 平等 贡献 。但 同 对 时女方还要 负责 家务 和 孩子 , 方在 这两 方 面虽 然也 有付 男 出, 但只是偶尔行之 ; 当双方面 临职业 发展机会时 , 女方往往
( 吕梁 学 院 政 法 系 , 山西 离 石 03 0 ) 3 00
摘
要 : 婚姻 法解释 ( 》 《 三) 的出台引起 了强烈 的社会反响 , 中有三个热议 的 问题 需要再认 识。一是关 于不 其
动产产权 归属对女方是否公平的 问题。不动产产权归 出资方所有 , 这一制度 只有与 家庭 劳务补偿制度 并行才 能实 现 实质上的平等 。二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 后产生的收益 、 孳息和 自然增值权属 问题 。孳息和收益应 归于 同一 主
中 图分 类 号 :1 2 . 3 39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05—15 2 1 )6一 0 1 0 29 8 X(0 1 0 o 3 — 3
《 婚姻 法解 释 ( ) 的 出台 引起 了非 常强 烈 的社会 反 三 》
响 , 施 几 个 月 以 来 , 议 的浪 潮 慢 慢 退 去 , 萦 绕 在 人 们 心 实 热 但
( ) 一 以付 出的 多少 决定 财 产 分割 的 多 少才是 真 正 的公 平
最后 , 女方只有净 身 出户 。在这种 家庭模式 下 , 男方 的付 出
为家庭 的发展提供 了物质保障 , 女方 的付 出保证 了男方父母 身体 的健康 , 孩子的身心学业的成长 。姑且说 双方 是对等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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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三)已经随着民法典⽣效⽽失效了。
现⾏有效的是最⾼⼈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那全⽂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以婚姻法第⼗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请求⽀付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be1614fa8956bec0975e323.png)
自强 。可见 老百 姓对 于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 的 出台给 予 了极 大 主 要数 据报 告》 显示 , 女性有 房产 ( 含夫 妻联名 ) 的占 3 7 . 9 %, 男性 的关注 , 毕竟 《 婚姻 法》关系 到千 家万户 的利 益 。其实 回过 头看 为 6 7 . 1 %。已婚女性 中,自己名下有 房产 的 占 1 3 . 2 %, 与配 偶联 看, 大家 关注较 多 的或争议 较激 烈的是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三》 中关 名拥有 房产 的 占 2 8 . O %: 男性 分别 为 5 1 . 7 %和 2 5 . 6 %。未婚 女性
法解 释 三》 一 经 公布 , 可 谓“ 一石 激起千 层浪 ” , 议 论声 不绝 于耳 。 有 人说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三》 的公 布, 使在家 庭 中强者 更强 , 弱 者
同法》 的规则 , 而需 要更 多顾全 的是 婚姻家 庭 的伦 理性 。 针 对本条 款的 规定 , 笔 者认 为 , 在我 国 目前 的实际 国情 和 民
于夫 妻财产 权属 的有 关 规定 。
一
中6 . 9 %拥有 自己名下 的房产 , 未婚 男性 为 2 1 . 8 %。 。 所 以婚 前按 揭买房 的多为 男性 , 而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女 方 的嫁妆 同样价 值不 菲 。在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 女方 的嫁妆 作为 消费 品 , 随着 时间 的
婚姻 家庭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最引人 注目, 也是争议较多的条款。本文对此进行 了分析和解读, 并提 出了自己的建议 。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40fe4e48f524ccbff02184d1.png)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岀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适当补偿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乂称直接孳息。
例如果树结岀的果子,家禽产的蛋。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
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岀,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主要的争议在于这种完全排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一刀切做法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根据民法的相物权理论,物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转移才能转移,不管期间发什么了什么变动,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居于这个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权,不管此后两人的关系发什么如何变动,只要所有权人没意志上的转移,所有权的归属就不会发什么变动,因此夫妻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因根据物权定理贵所有权人;还有学者认为,两人既然共同生活,婚询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居于这个原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因夫妻共同拥有,分割财产时应平均分配。
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529ff71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c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制定。
该解释旨在明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具体指导。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1. 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精神障碍或严重缺陷等情形,影响了婚姻关系维持的,对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意见,全面评估疾病或缺陷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程度,确保离婚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2.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两个标准:一个是子女离异后的生活状态、家庭环境及双方监护能力等;另一个是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益。
根据这两个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全面考虑双方的条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3. 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践效果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积极运用该解释,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统计数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同时,该解释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进一步改进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财产分割问题仍然面临一定的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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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cc2f41e89e31433239689379.png)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其影响内容提要本文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为契机,回溯性地考察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自晚清到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后的变迁,描述《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理念,分析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并在归纳总结社会各界关于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基础上,提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集中体现,旨在为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着积极立法者的角色,通过征求网络民意寻求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却忽略了沉默的大多数。
此外,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的争论,预示着文化保守主义的全面复兴。
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见附录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并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见附录二)。
(征求意见稿)条文共二十一条,内容涉及配偶、父母子女、第三者等身份、财产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三)”条文共十九条,基本沿用征求意见稿的思路,在其基础上,删除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财产性补偿问题,同时对其他条文做细微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将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本报告概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几次司法解释及其贯穿其中的基本精神出发,归纳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引发了的争议,并以此观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及其引发的意识形态争论。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ccafa81b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30.png)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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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发布时间:2011-9-3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浏览次数:435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因而,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结婚登记时的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并没有兜底条款。
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讲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其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撤销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因此,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婚姻登记的效力。
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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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申请宣 告婚 姻无 效 。故我 国《 姻 法》 婚 规定 的婚 姻
无效 的原 因是 限制 性 的 , 必 须 以法 律 明文 规 定 为 即
财产 的 “ 自然 增值 ” 的分配 、 子鉴 定 、 妻 之 间 的房 亲 夫
限。 ②在这里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未提及利害
作者简介 : 高崇慧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5 2 1 冯忠明, 6 02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昆明 ,5 2 1 。 6 0 2 )
21 0 2年 5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 n a iesy L w dt n o r lo u n n Unvri a E io n t i
M a 201 y, 2
第2 5卷
第 3期
V L2 N . o 5 o3
文章编号 :N 3—14 / 2 1 ) 3—17— 5 C5 13 D( 02 0 2 0
、
对 无效婚 姻情 形 的限制肯 定
《 释三 》 一 条 规 定 , 事 人 就 婚 姻 法 第 十 条 解 第 当 规定 的四种无 效婚 姻 以外 的情 形 申请 宣 告婚 姻 无 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驳 回当事人 的申请 。即只有在
符合 重婚 、 有禁 止 结婚 的亲 属 关 系 、 有 医 学上 认 为 患 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 后 尚未 治 愈 的 、 达 到法 定 婚 婚 未
17 2
访 问 日期 :0 2年 5月 5 日。 21
【 案例四】 张先生结婚 已经 5年 了, 和妻子 感情
一
直不是 很好 。2 0 0 4年 8月 , 妻子 怀 孕 , 盼 望做 父 早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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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马宏瑞律师)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因为涉及面非常广,所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
(一)关于“小三”“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
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
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觉得“小三”也应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所以意见稿也应该把善意的“小三”也保护进去。
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婚姻法》是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财产?”“该解释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新的司法解释缺失人文关怀”等这些质疑,我们觉得,征求意见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便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条文的否定性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条文的否定性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342085fdf61fb7360b4c65f5.png)
定, 存在疏 漏不 少: 不合 中国情理 、 有违婚姻伦理性特征 、 背 离宪法妇女权 力保 护的规 定及精神 、 触婚 姻 法关于 夫妻 抵 财产 的法律规 定、 没有衡 平善 意受让房 产人 和配偶 他方 的
权 益 、 益 于婚 姻 家庭 的 稳 定 与 个人 财 产 的 保 护 。 无
[ 关键 词] 婚姻 法解释 三 ; 房屋所有权 ; 善意 ; 平 ; 衡 操作
性 规 定
[ 中图分类 号] F 5 D 5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0 8—8 2 (0 1 0 —0 1 10 6 8 2 1 )6 0 7—0 4
素的影响, 文化传统和 民族风俗 习惯 的差异 , 导致 了婚姻立法均存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冲 撞, 在这些影响婚姻立法的因素没有消失之前 , 婚 姻家庭 立 法虽 不可 能尽 善尽 美 , 立法 者应在 保护 但 婚姻关系主体利益的同时, 不能摒弃特殊 的国情和 不 同民族传统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 同时立法者还应 考虑婚姻关系的伦理性 , 男女性别的差异也应当加 以考量 , 能将婚 姻关 系 中 的财 产关 系 与纯粹 的财 不
、
不 合 中国情 理
俗语所谓“ 天理 、 人情 、 国法” “ 、合情、 合理、 合 法 ” 以看 出 , 社 会 意 识 中 ,法 ” 可 在 “ 的位 置 居 于 最
后 , 只是客 观 道理 的一 种 表 现形 式 , 它 它不 得 违 背 情理。 中国 由于各地 经济 发展 程度 不一 , 地理 环境 因
领域 施 以司法 干 预及 法规 制 之 时绝 不 应 该 背 离 情 理、 理, 伦 否则 司法 的社 会认 可程 度将 会 大打 折扣 ,
“ 筑巢引凤” 吸引雌性的青睐, 来 在中国的家庭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c847ff40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ac.png)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10ea01e52d380eb62946d74.png)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3955355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e.png)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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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了财产分割、“第三者”索赔、继承权的使用等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在20个条文里面,婚姻法解释三对财产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篇幅占到80%左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如何对待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现在财产问题已成为出现婚姻纠纷的主要问题,财产问题不像过去那样少,现在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财产数量多,价值高,品种也多,分割财产往往引起很多新的纠纷,需要特别的关注。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又进一步制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诠释,更好地规定了双方财产问题的界限。
在离婚纠纷中,对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的焦点。
如何正确对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
关。
如《解释三》第八条就是对《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和完善,前者对于父母赠与的房屋产权规定了产权登记和按份共有等之前不曾提到的关键词,这些都是会引起法律纠纷的重要细节。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夫妻双方父母的出资赠与意向进行一般性推定是以购房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为界定标准,并规定了例外情形。
也即:如果房屋是婚前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如果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则父母的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方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
这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的只赠与一方的约定。
然而《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款(即对婚后购房时,父母给予资助的认定)在适用上存在一定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资助已婚子女购买房屋的一方或双方父母,出于人之常情,是希望通过资助子女的家庭而使其生活得更好,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非常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资助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真意的表达受到一定的限制。
假设父母不介意表明赠与对象仅是自己子女,那该意思表示应当以何种方式表达?是必须以书面方式明确?还是只要口头说明即可?假设只需要口头说明,则一旦成诉,如何举证“资助购房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也成为一个问题而《解释三》则解决了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赠与对象的意思表示问题。
《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则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赠与对象的界定有了调整和改变,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规定不以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作为判断赠与对象是自己子女还是双方子女的一般原则,而以产权登记为准,认定标准上更加合理且可操作性更强。
但如此规定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一个改变,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仅在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下才能将该赠与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否则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如何协调两者冲突尚待立法明确。
在《解释三》中,我发现不是所有的条文都是对前两个解释的延续和继承,它也涵盖了不少之前没有的内容,这说明了事物的变化发展性,我们的生活在变迁,我国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事物。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不例外,有很多的婚姻家庭纠纷出现在我们的身边,因此我们就要用更加切乎实际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些纠纷,解决这些纠纷。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认为它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纠纷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既丰富和完善了前面的《婚姻法》和《解释一》、《解释二》,又提出了新的论断,对于我们的婚姻生活实践作用非凡。
因此,《解释三》虽然是对之前的法规的发展和完善,但是它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也必然会存在瑕疵,所谓物都是优劣并
存的,所以我们不能只是一味的赞赏《解释三》,也要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它的不足之处,在实践的过程中完善它,理论联系实际是永恒不变的真理。
参考文献:1、李宁张皆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解读》天津网数字报刊第十四版法制在线
2、李霞:《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中国
江西新闻网2009年6月19日
3、马原主:《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