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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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监制
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地址:
承租方:(下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在镇路号商铺()间共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包括
)。租赁期间,该商铺()只能用于
。
第二条:租赁期共年零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前把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定金、租金标准及付款时间
1、定金
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定金元。合同期满乙方付清各项费用后天内甲方将定金如数退回给乙方,定金不计利息。
2、租金标准
租赁期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租金合计共元。租金具体
交纳办法如下:
按租赁年度计算,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元;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元;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元。
3、交租时间
每月的租金乙方必须在当月的日前交纳。
第四条:出租物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且不能损坏原建筑物的结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对商铺()的维修保养,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法:
⑴租赁期间,甲方承担对商铺()的维修保养责任。乙方在商铺()需要进行维修时可以要求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维修,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维修商铺()而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⑵租赁期间,乙方承担对商铺()的维修保养责任,费用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并妥善保管使用商铺(),如因人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商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及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商铺()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租赁期满,除活动的设备及器具(即用螺丝可进行拆卸)乙方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的固定装修属甲方所有,乙方如有损坏负维修及赔偿责任。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以把商铺()擅自进行转租,如确有需要必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六条:租赁期间,当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甲方如需转让商铺()的所有权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乙方,
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除须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所欠租金的%向甲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所交定金不得退回。
2、甲方不按时交付商铺()给乙方使用时,应按实际交付使用时间计算租金,逾期月以上,作违约处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
3、租赁期间,甲方中途无故收回商铺()或解除合同作违约处理,除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4、租赁期间,乙方擅自将商铺()进行转租或中途擅自解除合同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乙方所交定金不得退回,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5、如遇不可抗力令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天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种方式解决:
1、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