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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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

致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与系 XX小区幢室业主,于2014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之《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按照与贵方签署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第七之规定,于2014年月日前来到恒基雍翠名门售楼处,办理验房交付手续。

本人按照要求核实完身份,要求查验房屋质量签字认可后再办理入住手续。但你公司单方面要求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拒绝我方对房屋及小区环境进行检验,以致房屋交接无法完成。

对此我方郑重提醒贵方:贵方以购房者先行支付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预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我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应无条件交房。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而拒绝交房。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有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的规定,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是出卖人履行法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交付义务,此时买受人与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后,方可根据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公

司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费用。

根据有关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法规规定,买受人作为契税法定纳税义务人及公共维修基金交纳者负有依法纳税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义务,买受人可以委托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交纳有关税费,但并非以交纳费用作为开发商交房前提条件。

由于贵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房屋无法顺利交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贵方承担。按照合同第九条之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至贵方按照合同完成房屋交付程序,其间每天将产生总房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

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本人在第一时间寄发本函,旨在确认违约责任。

若贵方对本函件陈述事实有异议,请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同你方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函达!

业主签名:开发商代表签名:

2014年月日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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