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如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如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何新海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加,目前全国至少在3000万以上,约占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3。
在东部沿海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很快。
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到民族地区城镇务工经商。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各民族分布更加广泛,城市民族构成更加多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混居的格局更为普遍,各民族交流交往日益增多。
城市民族工作的范围、领域在不断扩大。
可以说,无论是在内地还是在民族地区,城市民族工作都已经成为民族工作的主要类型。
直面民众意义重大城市少数民族构成多样,特点和需求层次不同,加上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尚面临着诸多新课题,使现阶段城市民族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影响很大。
城市中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类人才一直比较集中。
大量进城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也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勇于走出来追寻美好生活的年轻人。
他们在城市中的就业、收入情况,对于自己的家庭,对于民族地区当地的发展都有很大影响。
同时,正像人们一般常说的,有比较才有认识,因此相对而言,城市少数民族更加注重本民族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对比,更加关注经济发展的差距,更加关心民族形象的维护,更加注意对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
做好城市少数民族的工作,不仅对于城市本身,而且对我国民族工作全局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服务性突出。
城市民族工作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直接面对广大群众,事务性强,服务性突出。
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还有待完善,适应少数民族特殊需求的一些服务也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方面。
因此城市民族工作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搞好这方面的服务。
——综合协调性强。
要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就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
而很多部门对少数民族的特点、需求和民族工作的特殊性还不够了解,这就需要民族工作部门做大量的综合协调工作,整合各方面资源,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工作的几点建议少数民族、宗教、社救委员活动组李国雄我区有2个瑶族乡、7个瑶族村、11个瑶族组,少数民族人口近5000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
1995年以来,由于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区创造性地开展少数民族工作,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条实行民委委员制,以城市带动农村,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民族乡镇发展经济的路子,有效地促进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1998年受到国家民委和省人民政府的表彰,1999年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为了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做好我区少数民族工作,我提以下意见、建议。
一、我区少数民族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我区少数民族工作在发展经济、促进民族团结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1、落实少数民族政策的力度还不够。
党和国家为了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改善民族地区的生活、生产环境,颁布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大多数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也有一些政策落实力度不够。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农业税、屠宰税、农业特产税等税收实行减免方面力度不够;二是在扶持民族地区发展交通、邮电、电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力度不够;三是在民族乡村加大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四是在选拔、培养、培训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力度不够。
2、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迟缓。
这里固然有我区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差等原因,但有些职能部门扶持不够,缺乏周期短、收益大的项目,缺乏资金和技术,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交通不便,信息不灵。
我区几个少数民族乡镇都处在偏远山区,多年来交通不便,近几年来通往乡镇的公路虽有所发展,但村级公路仍然是路况差、维护差。
大塘乡至今尚未开通程控电话,虽然有一部卫星电话,但经常坏。
对内对外的一切联系基本上靠书记、乡长的传呼机。
月峰乡虽然已开通了程控电话,但因费用高,也用不起。
交通不便、信息不灵,是严重制约少数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4、少数民族乡、村文化教育存在差距。
关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思考
关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思考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和必然产物,其形成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城市已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家园,但是与城市相生相伴的诸多问题也悄然袭来,并且越来越困扰城市的发展。
除却拥堵与污染、差异与冲突、疾病与毒品、贫困与犯罪等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外,城市中的民族问题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日渐凸显,不容忽视。
在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城市民族工作,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总结了许多宝贵经验,提炼产生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
为顺应城市化、全球化的发展规律,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精神指导下,今后的城市民族工作将会融入到城市社会建设之中,形成一种成熟的、完善的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模式。
一、概念的提出与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国散居民族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第一次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一种类型提出,明确要求“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同时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内容、特点做了初步概括。
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城市民族工作概念已经基本形成。
1999年12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充分阐述了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城市民族工作走向成熟。
二、主要观点解析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远不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城市民族工作所能解决的,要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对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规律有深刻的认识。
1、城市化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和谐和共同繁荣发展的最好途径。
城市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虽然表现复杂多样,但是从根本上说是民族群体在区域发展中的权益分配与文化传承问题。
而少数民族城市化过程,既是人口、经济、社会从传统的乡村社会转化为城市社会的过程,也是城乡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相互交融、全面整合,实现各民族一体化发展的过程。
城市化是缩小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差距,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平等和谐和共同繁荣发展的最好途径。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五条措施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五条措施引言少数民族是中国特有的民族资源,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服务管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融入程度,以下将提出五条相应的措施。
措施一:加强流动人口教育服务1.建立特色鲜明、符合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学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2.加大对流动人口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其平等接受良好教育。
3.加强师资培养,鼓励优秀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从教。
措施二:优化流动人口就业环境1.完善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发布和就业援助机制,提供多样化的就业岗位。
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增加其就业竞争力。
3.推动流动人口职业资格互认和转移,促进流动人口就业稳定。
措施三:加强流动人口医疗保健服务1.扩大流动人口医疗保障范围,提供住院、门诊等全方位医疗服务。
2.建设医疗机构,提高流动人口就医便利性和医疗水平。
3.宣传健康知识,提高流动人口对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的认识。
措施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保障1.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权益。
2.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力度,提供临时援助和救助金等帮助。
3.强化流动人口参保意识,提高其社会保障知识和权益意识。
措施五:促进流动人口文化交流1.增设流动人口文化交流平台,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2.推动多民族文化活动的开展,加强流动人口文化认同感。
3.加强文化传统保护工作,维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结论通过实施上述五条措施,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将在教育、就业、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这不仅有助于增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福祉,也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这也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管理模式,提升国家整体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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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围绕改善民生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六个方面提出25条意见,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意见》指出,要深刻认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国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各民族共同开发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创造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要全面理解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基本内涵,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要准确把握当前我国民族工作阶段性特征,包括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起步晚、竞争能力比较弱;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势头和发展低水平并存,总体上与东部地区发展绝对差距拉大、民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拉大问题突出;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历史欠账较多,一些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落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更加复杂;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等。
要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意见》指出,要明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思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为首要任务,以扶贫攻坚为重点,以教育、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着力点,以促进市场要素流动与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相贯通为途径,把发展落实到解决区域性共同问题、增进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上,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民族地区特点的科学发展路子。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散居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将帮扶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优惠照顾政策和措施,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对城市民族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自然村以及行政村,可以确认为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民族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享受有关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福利待遇外,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研究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研究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研究引言: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口涌入。
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加,少数民族人口也日益增加,这对深圳市的社会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散居少数民族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它相关着社会稳定和少数民族的发展。
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管理方式,旨在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一、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现状深圳市广大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条件改善吸引了大量少数民族人口来到这里,他们主要分布在市区的各个社区。
据统计,截至2021年,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已经超过10万人,主要集中在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
这其中包括长期在深圳生活的少数民族人口,以及一些季节性来深圳务工的流动人口。
二、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现状深圳市目前的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相对滞后,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文化交流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首先,在公共服务方面,深圳市政府提供了少数民族居民的基本教育、医疗和住房等公共服务,但在服务的覆盖范围、质量和便利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少数民族居民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其次,在文化交流方面,深圳市组织了一些少数民族文化展示和民间艺术活动,但仍存在着缺乏宣传和对外交流的问题。
最后,在法律保护方面,政府加大了对少数民族权益的维护力度,建立了相关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更加完善和落实到位。
三、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挑战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面临着多种挑战。
首先,随着散居人口的增加,少数民族居民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他们面临着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和职业发展的限制。
其次,少数民族散居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相对不足,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社会融入的便利程度。
再次,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的融合和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如何平衡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与社会统一和谐发展的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对策和建议针对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少数名族维稳工作方案及措施
少数名族维稳工作方案及措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制定了以下少数民族维稳工作方案及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国家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宣传教育,提高民族认同感和国家意识,增强对国家的信心和归属感。
二、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交通、通讯、水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质量,改善民生,提高生活质量。
三、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制定出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加强对少数民族代表的咨询和建议,通过扶贫、就业等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
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保障。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保障力度,加强对少数民族的警务宣传教育,增强少数民族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提高对法律的遵守度,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关爱服务。
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增进少数民族与主流社会的交流,促进多民族共生共享的局面。
六、加强对少数民族的人才培养。
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扶持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培养少数民族的人才,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加强少数民族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为少数民族维稳工作方案及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
少数民族地区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加强对工作进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关于加大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力度的建议
代表 园地 / 议 案 建 议 点 击
关 于尽快 实现 武 汉 与 鄂 州 同城 化 的建 议
建议人 : 刘 享平 ( 省人大 代表 、 武 汉爱 民制药有 限公 随着高铁时代 的到来 ,青 山长 江大桥 的建成通车 ,以 高铁武汉 站为 中心的青 山地 区 ,势 必成 为武汉新 的商务 中心及城 市区域 中心 ,青 山地 区 的重化 工业 ,如 武钢 、 葛 化、 石化 、 武船势 必将 由城 市 中心向城市 下游地 区转移 , 鄂 州有港 口 、 交通 、 物流 等区域优 势 ,是承接 武汉重 化工 业产业转移最佳 区位 。 建议 : 武汉 国家中心城 市建设战略 实施 需要鄂州 ,鄂 州 的发展 不可 以孤 立于武 汉之外发展 ,鄂州融 入武汉 的
பைடு நூலகம்
保护武汉江南的生态环境 、 鄂州的生态环境 ,才能实现文
明湖北 的建设 目标 。 武汉新港最优 良的港 口岸线资 源有 日 O 多 公里在鄂 州 ,如 果不进行整体规 划 、 统 一布局 ,势必 造 成 低 水 平 的 重复 建 设 ,浪 费 宝贵 的长 江沿 线 港 口资 源。 可考虑将 东湖保税区放在鄂 州岸线或将整个岸线建 成 武汉 东港 ( 武 汉港东 区 ) 。武汉东湖 高新 区东扩 , 已经 与鄂州葛店开 发区及华容区连接成 为一 个整体 。 在基础 设 施如 污水 处理 , 水 、 电、 气、 管 网建 设等应该统 一规划 , 资源共 享 。 避 免重复建 设 ,也可 以放大 东湖 开发 区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基地 ,打造包括 葛店开 发区 , 华容区在 内的 1000 平方公里的 自主创新示范 区 。
司羞事长 、 武汉汉口票据印务有限公司蓝事长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1.02•【文号】教民厅[1992]15号•【施行日期】1992.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1992年11月2日教民厅〔1992〕1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进一步加强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居。
在近亿少数民族人口中,大约有2000万人散居在全国各地。
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要有计划、有措施、有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缩小与当地其他民族在教育发展程度上的差距。
二、采取有效措施,为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凡是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有条件的可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同时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以利互相学习,增进各民族的友谊和团结。
各类学校招生,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要认真组织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中等以上学校可根据当地情况,必要时对少数民族子女可适当降低分数线。
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学生,学校应设立专用食堂。
对要求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双语教学。
三、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各地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时,要坚持从少数民族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民族的传统技艺,注意为当地少数民族培养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
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思路及对策
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思路及对策第一篇: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思路及对策散杂居民族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做好新形势下散杂居民族地区的民族工作,事关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和需求。
根据省民委、州民宗委传真电报《关于做好散杂居民族地区情况调研的通知》精神及要求,我局专题向县领导汇报后,成立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调研。
通过调查整理、统计和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现就全县的散杂居民族地区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文山县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一)基本情况及特点文山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地处北纬23º6ˊ--23º44ˊ,东经103º43ˊ--104º27ˊ之间,最高海拔2991.2米,最低海拔680米,年平均气温17.8℃,年平均降雨量10589.9毫米,无霜期339天,年日照时数为1988.1小时。
总面积2972.12平方公里。
全县辖16个乡(镇)133个村(社区)委会、1145个村民小组,有汉、壮、苗、彝、回、傣等11种民族,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山区贫困农业县。
全县43.5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总数为22.5407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4.4%。
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贫困县。
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形成了一个既保持了各民族特色,又使多民族文化凝于一体的文化景观。
文山县散杂居民族地区包括的民族乡有:柳井彝族乡、秉烈彝族乡、坝心彝族乡、东山彝族乡、红甸回族乡、追栗街镇。
区乡体制改革前的民族小乡有:喜古小寨彝族乡、古那冲彝族乡、车期彝族乡、攀枝花塘子寨彝族乡、大以古彝族乡、高登彝族乡、高末彝族乡、迷洒彝族乡、攀枝花彝族乡、牛克彝族乡、热水彝族乡、干塘子彝族乡。
总的土地面积为:1219.064平方公里,有64个村委会,1130个村民小组,总户数为43544户,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90%。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15•【文号】民委发[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1.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而紧迫。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平台。
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民族分XXX交往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
各地各部门积极应对,不断探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社区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一些社区的民族工作也存在着基础比较薄弱、服务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方法和机制亟需创新等问题。
加强社区民族工作,是服务各族群众、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社区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2.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
社区民族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城市民族工作
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工作是指在城市中开展的关于民族群体的工作,其目的是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多元文化发展。
城市民族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首先,城市民族工作需要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不同民族拥有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这些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
城市民族工作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文化活动,如民族音乐会、民族服饰展示、民俗文化节等,让城市居民更加了解和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增进民族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其次,城市民族工作需要重视民族群体的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
在城市中,不同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可能面临着就业困难、经济贫困等问题。
因此,城市民族工作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体的扶持和帮助,推动他们融入城市的经济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消除民族之间的经济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另外,城市民族工作还需要重视民族群体的教育和语言传承。
在城市中,一些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文化传统可能面临着被边缘化的风险。
因此,城市民族工作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和传承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文化传统,让少数民族的孩子们能够在城市中学习和掌握自己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
最后,城市民族工作还需要重视民族宗教信仰的保护和宗教和睦。
在城市中,不同民族群体可能信仰着不同的宗教,城市民族工作需要保障各民族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防止宗教冲突和矛盾,促进各民族群体的和谐共处。
总之,城市民族工作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城市民族工作需要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民族群体的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民族群体的教育和语言传承、民族宗教信仰的保护和宗教和睦。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多元文化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79.10.12•【文号】•【施行日期】1979.10.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二日)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现转发各地。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由于他们的极左路线的流毒至今还未肃清,所以目前在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这一工作的好环,是关系到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
希望各地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国家民委党组这一报告的意见,组织适当力量,认真检查一下本地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情况,并结合实际,拟定措施,抓紧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努力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了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问题。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古、朝鲜、苗、瑶、畲、土家等民族的约一千万人杂居、散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工作,并根据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使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经济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断加强。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林彪、“四人帮”在全国推行封建的、法西斯的反动民族政策,在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中造成的恶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他们全盘否定党和国家过去在这些地区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正确政策的措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不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制造冤案、假案、错案,打击迫害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强迫改革风俗习惯,强行拆毁宗教活动场所,撤销民族工作机构和民族学校;他们以“ 民族融合”作借口,妄图强迫同化这些少数民族。
关宇我国少数民族散居城市多民族社区建设的思考
从理 论上看 , 国少数 民族 散居 城市 多 民族社 区 我
的产 生 , 体现 了散居 化是 民族过 程 的重要 规 20 0 3
作者简介 : 蒋连华( 96一 , , 16 ) 女 彝族 , 云南蒙 自 , 人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副研究员 , 博士 , 主要 从事党的 民族理论 和民族政策 以及都市族群 关
主体 、 以多民族社会成员 的共 同地缘 ( 街道 ) 和密切的 日常生活为基础 的多 民族社 区 , 区文化的多元并存 是其显 社
著特点 。构建 以确立求同存异 、 多元共生的价值理念为前提 , 以建设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体 系为根本 , 以建 立和完善
社 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保障的和谐社区文化 , 是我 国少数 民族散居城市多 民族社区建设的关键。 关键词 : 少数 民族散居城市 ; 多民族社区 ; 社区文化 ; 多元并存 ; 和谐
系研 究 。
蒋 连 华 : 于 我 国少 数 民族 散 居城 市 多 民族 社 区 建设 的 思 考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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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 , 人类 社会 的发展与 进步不仅 表现 为物质 财 富的
的综 合体 。因此 , 为了便 于国 内外研 究者 对城 市社 区 的研究 分析 , 通常 把城 市 社 区视 为 现 代社 区 , 农 村 把 社 区视为传统 社 区 , 以此作 为分 析城市 社 区和农 村 并 社 区一 般特点 的理论 假设 。 我 们沿着 这样 的理 论 假设 来 看 我 国少 数 民族散 居城 市多 民族 社 区 : 为 现 代社 区的 城市 社 区 , 口 作 人 构成 的异 质性 是其显 著特征 。 因此 , 城市 社 区人 口构 成 的异质性必 然会导 致社会 需求 的多样 化 , 而作 为现
为主体 构成 的小 型社会 , 其实 质就 是社 区 , 以用 “ 可 民 族 社 区” 进行 概括 J 。近年 来 , 随着 我 国城 市 化进 程 的加快 , 越来 越 多 的少 数 民 族人 口进 人 城 市 , 这不 但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23【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87年9月20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公布,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散居少数民族工作遵循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保障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的建立,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要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省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地区,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应确定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民族工作干部。
第五条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辖有民族乡较多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均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六条省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辖有民族乡的县、市核定民族乡的财政收入基数应当留有余地。
乡财政的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当地。
第七条民族乡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民族特点,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在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9.15•【文号】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3.09.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批准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做好民族工作的方式方法
做好民族工作的方式方法
做好民族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以下几点:
1. 民族自信:培养和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了解并弘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和历史,提高对本民族的认同感和自尊感。
2. 文化保护和传承:重视保护和传承本民族的语言、文化、传统、习俗等。
支持和参与相关的社区组织和活动,积极宣传和推广本民族的独特文化。
3. 民族团结:促进不同族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进民族间的理解和团结。
反对和抵制种族歧视和偏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反对分裂活动: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活动和言论。
积极宣传国家的统一意识,加强民族认同感和国家认同感的培养。
5. 经济发展:促进本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和就业机会。
重视扶贫工作,减少民族地区的贫困率。
6. 教育与培训: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提高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质量。
鼓励和支持本民族的学者和专家参与研究和教育工作。
7. 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法规的普及度和执行力度。
8. 民族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交流活动,增进不同地区、民族之间的了解和交流。
通过交流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和文化多样性的共享。
9. 政策倾斜: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倾斜,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通过减税、补贴、优惠政策等方式,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10. 宣传教育:加强对民族工作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民族
意识和参与意识。
通过媒体、教育和社会组织等渠道,普及民族工作知识,唤起民众的民族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民族立法 搞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贯彻实施《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述评
加强民族立法搞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贯彻实施《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述评向志良【期刊名称】《民族论坛》【年(卷),期】1990(0)2【摘要】湖地省是多民族的省份,除汉族外,还有土家、苗、侗、瑶等少数民族335万人,其中有57万多人散居在全省各地,(5万人散居在城镇或郊区,52万多人聚居在湘南、湘西北等边远山区),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在全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1981年,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1982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1984年,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全党组《关于检查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几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总页数】3页(P17-19)【关键词】散居少数民族;国家民族政策;少数民族干部;执行党;经济文化事业;十一届三中全会;政府组成人员;湘西北;边远山区;国家事务【作者】向志良【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5;D633【相关文献】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非民族地区的回族乡镇为分析对象 [J], 杨可映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 [J], ;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宣传提纲 [J],4.完善散居民族工作法规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谭徽在谈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J], 楚民;刘恒武;谭兵5.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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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古、苗、彝、瑶等民族约2000多万人散居、杂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
“大杂居、小聚居”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特点。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随着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加大,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越来越多。
同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各民族间交往日益频繁,由经济利益等原因引起的磨擦和纠纷增多,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这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做好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加大服务和管理力度,依法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
这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帮助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些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压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采取保护性措施,提供优惠条件,以帮助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改善生活、加快发展。
要培养选拔那些不仅能自己致富,而且能带领群众致富的经济能人进入散居地区领导岗位,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尽快走上富裕之路。
第二,要切实保障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益。
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相比,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民族种类多样,他们的具体利益、实际困难往往容易被忽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好有关方针政策,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避免和坚决制止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权益的事情发生。
第三,要在散居地区和城市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
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接触机会较多,发生磨擦、产生误会的因素会随之增多。
要加大宣传和落实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力度,使散居地区群众都能认识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当地的长远发展,从而在交流联系中增进理解、消除隔阂,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第四,要建立健全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和机制。
要加强对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与所在地区和城市的整体工作结合起来,与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