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
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5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参与者,它们具有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些
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重要因素。
首先,商业主体有权参与和从事各种市场活动,享有自由经营的权利。
在商业行为中,它们不受任何限制,可以从事自己所认为有利可图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参与市场竞争,从事贸易、募集资金、招
投标、生产、加工和服务等经营活动。
其次,商业主体有职责义务。
比如,《商业法》规定,商业主体必须遵守依法经营的
原则,是履行财务义务的主体,必须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此外,它们还必须遵守环境保护、企业部门报告及义务责任强制性要求等法律法规,
违反上述规定会要支付责任。
此外,商业主体还有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
保护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保证出售的产品质量以及担负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保护
股东权益的职责,股东要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把握股份派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对企业行为也有细则规定,企业必须保护劳动者、物资,主动接受和执行行政
监督。
总之,经济法主体在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时,具有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依照
规定履行职责,而且也要主动表现负责任和尊重法律的担当。
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经济社会中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连锁性; 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 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经行判断; 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2019/8/20 2016版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消费者受到国家调制倾斜性保护。 主要是经营者义务。 1、针对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2、针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3、针对调制主体,依法接受调制。
2019/8/20 2016版
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积极的行为性责任 惩罚赔偿责任。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2019/8/20 2016版
That’s All 4 Today Thank You See U Next
2019/8/20 2016版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 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课件讲义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 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等。
06 其他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CHAPTER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0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类型
股东权益保护
法律对股东权益提供保护, 如股东知情权、质询权、 提案权等。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解散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并。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和履行相关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 立方式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依法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确立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依法终止经济法律关系,消灭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依法变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或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民事责任
违反经济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并 分析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01
产品质量的定义和标 准
明确产品质量的含义和评价标准,包括 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并 介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和标准 体系。
02
04 合同法律制度
CHAPTER
合同概述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经济法的主体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1.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政府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考题)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疑编号325701020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4.权利、义务不平等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例题·单选题】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B.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C.事业单位如果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D.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答疑编号32570102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课件讲义最新版
2024/1/28
8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其特征包括营利性、组织性和法定性。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如制定章程、筹集资金、申请登记等。企业的变更包括 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变化。企业的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方式。
2024/1/28
9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种类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其特征包括资合性、法 人性、组织性和营利性。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可分为 不同的类型,如按股东责任可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按公司国籍可分为本国 公司和外国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变更 和终止
2024/1/28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规范政府制定价格的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16
2024/1/28
04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CHAPTER
17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
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 执行、调整和监督等方面 的法律规定。
2024/1/28
国债法律制度
涉及国债的发行、交易、 偿还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1
2024/1/28
03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CHAPTER
12
竞争法律制度
01
02
03
反不正当竞争法
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秩序。
2024/1/28
反垄断法
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 护市场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上)
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1)“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
(2)“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多种责任的竞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性责任,如罚款)。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秩序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
这些关系涵盖了从企业的设立、运营,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再到国家对整体经济的调控和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几个主要部分。
市场主体法主要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秩序法侧重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宏观调控法着眼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三、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
在出资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 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 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 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 制的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05章 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二、调制受体的权利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一.调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主体在落实国家调制过程中行为的类型,可根据 调制主体调制市场经济行为的过程分为宏观调控、市场规 制和国家投资经营三种类型,分别对应国家调制经济的三 种职权。
调制主体落实国家调制过程的类型化,调制主体的权利可以 相应地分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和国家投资经营权。
经济法上的国家调制权体系,应当以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 权的二元结构为主要类型。
宏观调控权:包括规划调控权、货币政策调控权、财政税收调 控权等。 特征: 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 主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 务的权力。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权、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权;二是基于社 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如产品标准化规制、食品安全 规制;三是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如银 行业规制、电力行业规制、房地产行业规制等。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源自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二者的权义配置存 在根本性的不同。
一方面,作为调制主体,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 故经济法上的权利亦包括权力,且这种权力具有与义务的一体 性,权利不得放弃,否则即构成调制主体对权力的滥用。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一章总论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详细描述:(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经济法主体
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辅导: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四)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调制权的分配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那可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开篇呢!先来说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它可不是随便来凑数的,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维护着经济秩序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经济法,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再讲讲经济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根系,深深扎在土里,为大树提供着养分。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就是大树的主根,最粗壮最有力。
法律呢,像是粗壮的侧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就像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细小但也不可或缺。
还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为经济法的茁壮成长提供着支持。
然后是经济法的主体。
这主体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各自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任务。
有国家机关,它们就像是舞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把控着大方向。
企业呢,那可是活跃的主角,在市场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他们也都在这个舞台上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说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可有意思啦!权利就像一把宝剑,让主体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义务呢,则像是一副重担,需要主体稳稳地扛在肩上。
比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他们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很多重要的知识点,比如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不像普通的责任那么简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分类。
承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像做菜的调料一样,各有各的味道。
总之,中级经济法的第一章就像是一座宝藏,里面藏着无数的宝贝,需要我们仔细去挖掘、去琢磨。
只有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好了,我们才能在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难道你不想在经济法的世界里畅游一番,收获满满的知识吗?。
2014年中级会计师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必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在 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 权的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的 主体。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 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 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主体资格取 得的法律依 据的差异性
(3)执行手段
【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 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 择。 (4)行为结果 【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 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 果。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 的有()。 A.行为的目的 B.认知能力 C.行为的手段 D.行为对象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为的相关要素。法律行为的 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观方面,涉及行为 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观方面,则涉 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
经济法的渊源 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 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 法律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 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 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 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 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 除。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例1:经济法就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规范 各种经济行为。( ) 答案:×。 经济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主要调 整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例2: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 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有些主体则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需要界定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考题)
[答疑编号3257010401]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调控权的有()。
A.货币发行权
B.利率调整权
C.产业调控权
D.价格调控权
[答疑编号3257010402]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
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
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二)调制权的分配
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
1.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
由于多种原因,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2.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如国家发改委要进行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从而具有了对价格的宏观调控权;同时,它又有权规范具体的市场价格行为,即对微观的市场价格有市场规制权。
又如,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有市场规制权。
【例题·多选题】我国将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分成两类,其中,宏观调控部门主要包括()。
A.商务部
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发改委
[答疑编号3257010403]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调制执法权。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各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的调节,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是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
2.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3.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因而要反不正当竞争。
由于这两类行为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上还要注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例题·单选题】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
B.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