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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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招股说
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①
(注①: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三章概览
第四章本次发行概况
第五章风险因素
第一节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可披露风险因素
第六章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资料
第二节控股股东与其它主要股东的情况
第三节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第七章股本和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第一节股本
第二节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
第八章业务记录
第一节所处行业有关情况
第二节主要业务
第九章技术
第十章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十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章财务信息
第一节财务资料
第二节财务指标
第三节财务分析
第十四章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五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各种用途的披露要求
第十六章发行定价及股利政策
第十七章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章董事及主承销商声明
第十九章附录
第二十章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和《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上市条例》,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予以说明。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涉及主要客户的重大合同等)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
及所属行业在科技含量、初创性与成长性、业务与盈利能力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现状与前景,并向投资者重申相关的风险。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至少披露最近二十四个月的经营业绩及相关财务资料。发行人设立时间不足二十四个月的,应当披露其能够连续计算的经营业绩及相关财务资料。所引用的财务报告资料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在披露之日所引用经审计财务资料的截止日应在最近六个月以内。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或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财务资料已过期的,应重新修订或补充招股说明书,并将有关修改部分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如果证券交易所认为该等修订或补充已经对发行人公开发行申请构成实质修改,则应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七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发行人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经核准之日起至披露前,发生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时,如取得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