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超标粮食是指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指标的粮食。
超标粮食的存在对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一、超标粮食检测和监测。
对于进入市场的粮食产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测。
建立健全的超标粮食检测体系,加强对粮食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超标粮食处置流程。
一旦发现超标粮食,应立即启动处置流程。
首先要对超标粮食进行封存,防止扩散和交叉污染。
然后进行分类处置,将超标粮食进行有效处理,包括销毁、回收等方式,确保不会流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
三、超标粮食信息公开。
对于发现的超标粮食情况,应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超标粮食的品种、数量、流向等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公众有权知情,也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的处置工作。
四、责任追究和风险防控。
对于生产、经营超标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超标粮食风险防控工作,加大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市场。
五、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对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公众自觉抵制超标粮食,才能有效减少超标粮食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六、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
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超标粮食处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综上所述,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加强超标粮食的监测、处置和风险防控工作,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希望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确保超标粮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新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汇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哈密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51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密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等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粮食生产、收获和储存过程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7)等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转化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定点加工、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质量安全遵循属地分级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及区(县)长责任制考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属地分级负责粮食生产、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等环节的粮食超标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县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区超标粮食的处置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应建立完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三条县区应制定超标粮食检测和监管标准,确保对超标粮食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和评估。
第四条对于经检测确认为超标粮食的,县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对于已经过期的超标粮食,应予以彻底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2. 对于尚未过期但超过国家标准的超标粮食,可以考虑退回生产厂商,要求其负责处理或进行修复。
3. 对于超标粮食的来源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县区应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监管,建立相关台账,做好记录,确保处置过程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县区应积极开展对食品企业和生产者的检查和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县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县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超标粮食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的食品。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此前的相关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则】本办法所称县区超标粮食,是指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其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微生物数量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的处置,是指通过销毁、退回、修复等方式对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与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是指在超标粮食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经营者、监管人员等。
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进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转化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补贴资金预算。
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储存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相关领域违法行为。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在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收购计划,资金需求和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对收购超标粮食的企业发放所需的收购信贷资金(费用),并实施贷后信贷监管及后续销售转化处置后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处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玉米、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履行超标粮食收购处置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控区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
第六条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七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第八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本级政府。
第九条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储存。
定点收储企业的选定履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定。
承担定点收储的企业要配置所需的快检设备。
定点收储企业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定点收储企业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冀粮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制定的《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21〕8号)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2023年12月20日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农业生产环节因自然灾害、水资源污染、耕地污染、过度施肥施药等因素造成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玉米、稻谷等原粮。
开展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超标 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而在粮食生产、储存、加工和流通过程中,超标问题一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
为了有效应对超标粮食问题,制定并实施超标粮食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超标粮食监测体系。
为了及时发现超标粮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可以通过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粮食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同时,加强对市场流通环节的监测,建立超标粮食检测机制,确保超标粮食不进入市场流通。
二、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力度。
一旦发现超标粮食,需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可以通过加强对超标粮食的回收和销毁工作,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市场。
同时,对生产超标粮食的生产者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超标粮食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超标粮食问题的认识和警惕性。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超标粮食问题的关注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维护粮食安全。
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标粮食的定义和处置程序,为超标粮食的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超标粮食问题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超标粮食问题的惩处力度。
五、加强国际合作。
超标粮食问题不仅是我国的问题,也是全球性的问题。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超标粮食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提高全球粮食安全水平。
总之,超标粮食问题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处置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应对超标粮食问题,保障粮食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都能高度重视超标粮食问题,共同为保障粮食安全而努力。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超标粮指的是含有农药残留、霉变或其他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
超标粮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粮食品质和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有效处置超标粮,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超标粮收集。
1. 建立超标粮收集点。
在各地设立超标粮收集点,由当地政府主导,各级粮食部门协助,负责接收和收集超标粮。
收集点要选择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民众将超标粮交付。
2. 制定收集标准。
明确超标粮的收集标准,包括超标粮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等。
同时要建立超标粮收集登记表,对每一批收集到的超标粮进行详细记录。
二、超标粮处置。
1. 封存超标粮。
收集到的超标粮要进行临时封存,以防止继续流入市场。
封存的地点要选择在无人居住的地方,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2. 安全销毁。
超标粮的销毁工作要由专业的机构负责,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销毁,确保超标粮不会再次进入食品生产领域。
销毁过程中要注意环保和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宣传教育。
1. 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超标粮的宣传教育,提醒民众警惕超标粮对健康的危害,并呼吁民众积极参与超标粮的收集工作。
2.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让他们学会辨别有害粮食,主动举报和交付超标粮。
四、监督管理。
1.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超标粮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超标粮收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
2. 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违规销售超标粮的商家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对超标粮的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
五、总结。
超标粮处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和合作,才能有效处置超标粮,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超标粮问题,切实落实处置方案,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超标 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由于国人的胃口以及粮食的生长状况,粮食产量在近几年快速增加,但是粮食的消耗增长却慢于粮食的产量。
加上粮食的贮存方式和流通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足,就同时出现了超标粮食的问题。
超标粮食的定义超标粮食表示的是在经过审核后发现,某一批次粮食的含水量、生霉量、虫害等指标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处于不符合消费要求的状态。
超标粮食的危害超标粮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们的食品中毒或者拉肚子等消化道疾病。
对于婴幼儿、孕妇和老年人等易感人群而言,更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还会给环境带来污染和浪费大量资源。
超标粮食处置的措施超标粮食处置是一个综合性任务,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法:1. 超标粮食的销毁将超标粮食一并销毁,目前主要的销毁方式有焚烧、填埋等,但在进行销毁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环保措施。
2. 超标粮食的加工利用如果存在可行的加工利用方案,就可以将超标粮食进行加工处理,将不良成分去掉之后,可以制成饲料、燃料等金属。
3. 超标粮食的低价出售如果超标粮食的水平较低,就可以进行饲料生产或者人工鱼饵中使用。
虽然这种方案不能解决超标粮食的问题,但是却可以降低损失。
4. 超标粮食的制成生物质燃料如果存在一些大规模利用超标粮食的方案,可以制成生物质燃料,达到节约资源和利用废弃物的效果。
超标粮食处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超标粮食处置的方式需得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别是相关技术及方法的解决。
同时,相关规定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处置过程中的环保问题,相关部门也应加固监管,防止超标粮食流入消费者市场。
结束语超标粮食的处置是一个综合性任务,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相信在制定合理方案和科学计划的带领下,可以解决超标粮食问题,提升粮食的品质和人们的安全。
超标粮食粮食处置方案
超标粮食粮食处置方案背景介绍粮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物资,每年的粮食生产都直接关系到全球人口的饮食问题。
然而,在粮食的种植、生产、仓储、加工等环节中,都存在着可能使粮食超标的情况出现。
超标的粮食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针对超标粮食的存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超标粮食的危害超标粮食可能会引发以下危害:1.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可能引起食品中毒或对人体内部器官产生损害,甚至导致癌症等疾病。
2.破坏粮食安全意识:消费者被超标粮食毒害后,会失去对于粮食安全的信任和依赖,导致消费者对于粮食管理部门的失信和不满。
3.经济损失:超标粮食的虽然价格低廉,但由于它的市场形象较差,加之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禁止超标粮食的入境或者销售,这也间接导致了超标粮食的市场涨价。
处置方案超标粮食的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粮食的超标程度、种类、规模等等。
1.销毁处理:超标粮食可以通过焚烧、掩埋、深度处理、化学处理等方式进行销毁。
2.分类处置:对于一些超标程度较轻或超标粮食不便于销毁的情况,可以通过加工处理或分级处置的方式来减少粮食的损失并能够带来丰厚的收入。
3.回收利用:将超标的粮食回收利用可起到减少浪费的作用。
但回收处理过程较复杂,回收到的粮食还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和加工处理。
监管管理为了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避免超标粮食存在的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管理体系。
以下是一些监管管理的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使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降低超标粮食流通的风险,并且加大处罚的力度。
2.普及安全知识:针对超标粮食这样的问题,必须加强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民众自我保护的能力。
3.加强质量检测:需要牢固树立以检测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开展各种科技检测尽可能提高我国的检测水平。
总结超标粮食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粮食安全保障进程,所以对于粮食超标问题的重视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全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最新)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16号)要求,对《X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意见(暂行)》(X政办发〔X〕160号)进行修订。
一、超标粮食定义及适用范围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超标粮食判定依据主要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超标粮食监测及检验(一)建立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农业和粮食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对粮食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进行超标风险监测,并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
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出现行政村级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超标粮食处置预案。
(二)建立检验机构配备检验设备。
县区粮食部门应建立粮食质量监测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专职人员。
督导粮食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严把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关。
三、超标粮食处置(一)处置原则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原则,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不流入口粮市场。
(二)处置方式1.定点收购。
超标粮食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详细调查辖区内超标粮食污染范围、类别、危害程度、数量等,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贷款主体、收购主体、收购地点、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超标粮食有关情况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农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及时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定点收购储存企业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县区粮食部门设置,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改变包装等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得限收拒收。
第六条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购,承担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实行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详细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扌千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部门要制定具体扦样检验工作方案,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进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超标粮食实行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的、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第十三条按照有效利用粮食资源和减少财政支出的原则,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
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经过检化验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玉米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四条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各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加强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粮食部门负责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对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管理制度。
市农林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加强对市场成品粮的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保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卫生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粮食、财政、发改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收购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启动第七条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方案是为了解决超标粮食的处置问题,保障人民健康和粮食质量安全,有效利用资源,提出的可行的解决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等环节。
二、收购阶段1. 收购条件:超标粮食必须是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收购渠道购入。
2. 收购程序:超标粮食的收购需进行严格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收购资金:收购资金由相关财政部门拨付,并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使用。
三、处置阶段1. 处置方法:对于经过严格检测的超标粮食,可以进行重新加工、转化为动物饲料或生物质能源等方法进行处置。
2. 处置技术:处置过程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处理后的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3. 处置监管:处置过程需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记录,确保处置过程合规、透明。
四、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超标粮食的收购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收购、处置环节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处理后产品的质量情况等。
3. 监督措施:对于发现问题的收购和处置环节,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经济效益1. 资源利用:通过合理的收购和处置,将超标粮食转化为有用的产品,提高资源利用率。
2. 效益评估:定期对超标粮食的收购和处置效益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六、安全保障1. 安全措施:对于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废弃物处理:对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七、风险防范1. 风险评估:对于收购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应急预案: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
以上即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各环节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超标粮食的安全处置和资源有效利用。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平安监管方法》等法律规矩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平安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我区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平安和食品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三条在区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该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超标粮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通过转让变化包装等方式将超标粮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其次章收购与储存第五条超标粮食的收购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严格根据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收购。
第六条超标粮食采取定点收购,担当定点收购的企业要配置须要的快检设备。
粮食收购入库时,以国家食品平安标准为依据,按是否超标采取分仓储存,定点收购企业应具体记录收购、检测等有关信息并妥当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库存粮食的监管,结合粮食库存检查,开展库存粮食超标状况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八条粮食收购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扦样检验工作计划,托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对定点收购的粮食举行抽检。
第九条粮食检验机构要加强质量掌握,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检验办法、判定原则举行检验和判定,确保检验结果然实、确切、牢靠。
第十条粮食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社会或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超标粮食检验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十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超标粮食采取严格监管。
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具体记录收购地点、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第十二条超标粮食原则上应按检验结果分类集并到库容较大、储存条件较好且便于监管的库点储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 [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
处置管理办法]
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生长收获过程中,因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感染等因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稻谷、小麦等原粮。
第三条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由粮食、农业、食药监、环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第五条区发改局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收购储存和销售转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向销售转化等管理制度。
区农林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超标。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区环保局环保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超标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发展银行XX区支行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超标粮食监测和处置响应第七条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
区农林局应当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区发改局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八条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情况;(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农林、发改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出现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地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出现全区性超标粮食时,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第三章超标粮食收购和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启动后,超标粮食发生地应当结合辖区超标粮食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
定点收购储存仓库或者收纳库点(以下简称定点收储库点),由区发改局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三)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量;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收购入库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中的质量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定点收储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超标粮食销售和转化管理第十七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
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场情况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
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区发改局报告。
超标粮食发生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区农业发展银行,并向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报告销售流向情况。
第十九条超标粮食经过技术处理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销售转化:(一)经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三)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四)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 [锚点] 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款第四项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置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将无害化处置方案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任制。
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粮食;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或者非定点收储库点擅自收购储存超标粮食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