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案例(3)_合同大全.doc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银行跟客户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张先生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1. 基本情况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8年5月,张先生因扩大经营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
XX银行经审查,同意向张先生发放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为52500元。
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张先生发放了贷款。
2. 纠纷起因2019年3月,张先生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经协商,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至2020年5月。
然而,在2020年5月,张先生仍未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3. 被告答辩张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他辩称:(1)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先生称,他原本计划将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但后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他不得不将贷款用于填补经营亏损。
因此,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张先生表示,自贷款发放以来,他已按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愿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
张先生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关于贷款用途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贷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期间,虽已偿还部分利息,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3)关于原告未尽到监管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XX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已尽到监管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 - 副本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案例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在实际的合同担保中,经常出现纠纷,本文整理了一宗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了解合同担保有所帮助。
【案件情况】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下称市工行)被告:深南公司被告: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外经委)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
6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
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
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
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
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
期满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
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大学生贷款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子女送入大学深造。
然而,随着教育成本的上升,不少家庭面临着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部分大学生选择了贷款。
然而,校园贷的兴起却给大学生群体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小王(化名),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7年10月向某校园贷平台借款5000元,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由于小王未按时还款,该平台将借款金额提高至1万元,并开始收取高额利息。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王四处寻求帮助,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2018年3月,小王因无力偿还债务,跳楼自杀,留下了一纸遗书,揭示了校园贷的黑暗面。
二、案例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性质校园贷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的贷款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然而,由于校园贷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2.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1)高利率问题:部分校园贷平台存在高利率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利率的规定。
(2)暴力催收问题:一些校园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部分校园贷平台在收集、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时,存在泄露风险。
(4)非法集资问题:一些校园贷平台以校园贷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问题:小王与校园贷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存在高利率、暴力催收等违法条款。
(2)刑法问题:校园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3)个人信息保护法问题:校园贷平台在收集、使用小王个人信息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隐私。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校园贷平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用于乙方开展业务。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然而,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22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至于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方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最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最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一甲方(担保人):乙方(借款人):住址:电话:丙方(反担保人):住址: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
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银行抵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当地市场占据了一定的份额。
然而,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甲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同时,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在贷款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1. 甲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2. 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利息;3. 甲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4. 甲公司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从某银行取得了1000万元贷款,并按期支付了部分利息。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甲公司资金链仍然紧张,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
某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是否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对甲公司的其他债务进行抵销,以实现债权。
三、法院判决某银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法院支持其对甲公司其他债务的抵销权。
甲公司则辩称,某银行无权对其其他债务进行抵销,因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借款合同中关于某银行有权对甲公司其他债务进行抵销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因此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公司应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2. 某银行无权对甲公司其他债务进行抵销。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银行抵销权的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债务抵销的概念和条件: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债务的行为。
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案例
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的常见方式。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或是引发纠纷的情况。
在特定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个被判定为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案例并对其背后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
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的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急需资金来支付工人的工资和采购原材料。
由于信用问题,甲方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他转向了乙方寻求帮助。
乙方以高利率向甲方提供了一笔借款,并且签订了借贷合同。
合同中规定借款的利率远远高于法定利率,并且没有明确规定还款期限。
随后,甲方因无法按时还款,乙方上门追讨借款。
经过调查,法院对该借贷合同进行了判定,并认定该合同无效。
以下是判定的主要原因:1. 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在该案例中,乙方提供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在本案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法定上限,因此被判定为无效。
2. 缺乏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一份具有明确约定的借贷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主要条款。
而在该案例中,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还款期限,导致无法确定到底应该在何时还款。
这违反了合同法的约定,因此被视为一份无效合同。
3. 对甲方的不公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的条款约定,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无效。
在该案例中,乙方是资金提供方,对甲方进行了高利息的约定,并未合理地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这被视为一种不公平条款,进一步导致该合同的无效判定。
综上所述,该案例中的民间借贷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中的利率超过了法定上限、缺乏明确的还款期限以及包含了不公平的条款。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1. 合同签署在某城市的商业银行,甲方(贷款申请人)与乙方(银行)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
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申请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署后,甲方获得了贷款额度,并开始按合同规定还款。
2. 合同争议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银行发现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
基于此,乙方银行认为贷款合同的签署存在欺诈行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是欺诈。
欺诈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误导对方做出决策,从而使合同成为无效。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性成为可能的法律依据。
2. 违背法律规定贷款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在此案例中主要的问题为虚假信息,但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合规性仍然重要。
3. 合同内容不明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含糊不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具备实际意义,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此案主要争议点为欺诈,但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性也是法律审查的一部分。
三、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
基于《合同法》有关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法院裁定贷款合同无效。
判决甲方需偿还已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因贷款合同无效,乙方银行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甲方进行赔偿。
2. 判决理由欺诈行为:甲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构成欺诈,导致贷款合同的签署基础不真实,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合同履行难以实现:因合同的内容基于虚假信息,实际履行无法达到合同的本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无效。
债务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故事背景:某沿海城市,经济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的盛行。
在这个城市里,有一个名叫张明的年轻人,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一、债务的起源张明,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
他性格开朗,人缘好,但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张明的表哥王强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周转一下资金。
王强说,他急需20万元用于扩大自己的服装生意,但手头紧张,希望张明能借给他,并表示不久后就会归还。
张明知道王强是个可靠的人,而且这笔钱对他来说也不是很大的负担,于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他将自己的积蓄和信用卡额度全部借给了王强,共计20万元。
二、债务的演变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王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
张明催促了几次,但王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明有些着急,但他还是相信王强会还钱。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强突然失踪了。
张明这才发现,自己被王强骗了。
原来,王强根本就没有扩大生意的打算,他只是想利用张明的信任,骗取钱财。
张明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三、债务的解决张明在悲痛之余,决定依法维权。
他收集了和王强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王强承认了自己骗取张明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归还全部款项。
然而,当法院判决王强归还20万元借款时,王强却消失了。
张明再次陷入困境。
他无法联系到王强,也无法追回借款。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明想到了找律师求助。
律师告诉张明,虽然王强已经消失,但他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
律师建议张明,可以先尝试联系王强的家人和朋友,看是否能找到王强的线索。
同时,律师还建议张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追查王强的下落。
张明按照律师的建议,开始了艰难的追债之路。
他联系了王强的家人和朋友,但都没有找到王强的踪迹。
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张明终于找到了王强的下落。
原来,王强在骗取张明借款后,逃到了外地。
公安机关将他抓获,并将其移交给了当地法院。
借款合同无效案例_合同大全.doc
借款合同无效案例_合同大全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法律讲堂三十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合同违约【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丁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丁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丙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三:劳动合同解除【案情简介】戊公司与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己的月工资为5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戊公司以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案例分析四:名誉权侵权【案情简介】庚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辛公司的虚假信息,导致辛公司名誉受损。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庚公司侵犯了辛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五:交通事故责任【案情简介】壬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与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癸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壬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乙某的签字亦非乙某本人所签。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1.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过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2.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3.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
2.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在本案例中,借款人(甲方)与贷款人(乙方)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2.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关于甲方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甲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此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判决结果1.甲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无权要求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
本案例提醒广大借款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免产生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贷款人而言,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本案例给金融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带来以下启示:1.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合同无效证明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无效证明范文篇一:合同无效——案例1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等诉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如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如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敬文。
委托代理人:欧阳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宪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少武,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昌,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下称富城公司)、黄如山因与被上诉人李敬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XX)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珠钢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18日,富城公司、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李敬文41052元,用于还珠钢物资公司欠货款,时间两个月。
富城公司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黄如山在该《借条》上签名“黄山”。
1999年1月21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由于本人目前经济困难,请求推迟还款期。
谨此”,并签名“黄山”。
2000年12月21日,黄如山在该《借条》上书写“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并签名“黄山”。
20XX年5月5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续借条》,确认原欠李敬文的款项至1997年4月25日止,尚欠24752元(含利息),至还清款日利息按5厘年息计算。
20XX年6月25日,黄如山向李敬文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于1996年3月18日向李敬文借41052元,用于还原珠钢物资公司欠款,并承诺借款利息按每月2.5%计,至1997年5月13日归还30000元,此日后尚欠25249.12元,此后利息按每月1.5%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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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案例(3)_合同大全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
基本案情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
”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篇二无效合同案例(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
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吴剑凭此合同与光
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
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
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
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
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
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
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
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
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突然,宝鸡常汇
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
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
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