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制度 法制史作业范本
法制作业
法制课作业(一)
姓名
一、填空题
1、斗殴就是相互争斗殴打。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结伙斗殴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2、法是反映意志,由制定或认可,并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3、“以为依据,以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4、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制。
二、名词解释(5分)
管制刀具:
三、简答题
1、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归纳为哪九类?
法制教育作业
一、填空题
1、五十五百十十五一千
2、统治阶级国家国家强制力
3、事实法律
4、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名词解释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三、简答题
1、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归纳为哪九类?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法制史作业2
法制史作业(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律典中第一次正式规定依服制定罪是在( )。
A曹《魏律》B《北魏律》C《晋律》D《北齐律》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出自下面哪部法律文献?( )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是( ) A《元典章》B《蒙古律例》C《钦定西藏章程》D《天盛改旧新定律令》4、关于元代的刑罚制度,论述正确的是( ) A沿用唐宋的流刑制度,分里数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B笞杖刑以“七”为尾数C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对民族间的犯罪行为同罪同罚D实行剥夺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5、清代的秋审是指( ) A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B 每年霜降后对京师重犯进行的复审C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等九卿的会审D 犯人如果在行刑前提出申诉,要求案件重新审理的制度6、甲乙同是波斯人,二人长期在唐代长安经商,因发生经济纠纷,甲遂殴伤了乙。
若你是当时的司法官审理此案,将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波斯法律B、适用唐朝法律C、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D、适用的法律由主审法官决定7、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是( )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经世大典》D.《元典章》8、“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 ) 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9、“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 )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10、清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将六科给事中并入( ) A.都察院B.御史台C.大理寺D.刑部二、双项选择题1、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耳听、目听、色听、( )。
A辞听B气听C听讼D听赎2、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三种,分别为:九卿会审、( )。
A三司推事B 秋审C 朝审D 热审3、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中的大理寺和刑部职能有所交替,其中大理寺掌中央审判权是在( )。
容忍制度-法制史作业范本
3、“亲亲相隐”之法价值论分析
• 当实体价值与程序、社会价值相冲突时, 就存在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亲亲相隐”制 度正是法律在权衡这一利益冲突时作出的 无奈选择。这种选择尽管不是最完美的, 但确是最现实的。
4、“亲亲相隐”制度之人权论分析
•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 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 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 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
小结
1.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 — —汉宣帝
2.从单向容隐到双向容隐 ——魏晋 南北朝
3.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及其泛化 ——唐律的突破
元
•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名例 六.四部从刊三编史部)。
• 元英宗时 ,驸马告父谋反 ,帝曰 :“人之事亲 , 有隐无犯 ,今有过不谏 ,复讦于官 ,非人子之 所为,命斩之。”也就是说 ,连谋反这种国事 重罪都要容隐 ,从而使得容隐犯罪的范围有 所扩大 ,同时也体现出当时容隐义务的增强 。
•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121条规定:”下列之人有 权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 ①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 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 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 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 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 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 婚烟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 的事实“。
• 台湾地区的“刑法”分则第 九章规定了“藏匿人犯及湮 灭证据罪”。其中164条规 定的是“藏匿人犯罪”,165 条规定的是“湮灭证据罪” 。167条规定:“配偶、五 亲等内之血亲或三等内之 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 、拘禁之脱逃人,而犯 164、165条之罪者,减轻 或免除处罚。”
明清
• 在容隐的范围上,将以前没有纳入容隐范 围的岳父母及女婿,包括在相容隐范围内
中国法制史平时作业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平时作业及答案中国法制史平时作业及答案中国法制史平时作业答案一、填空(每空1分,共十分) 1.夏有乱政,而作。
4.在商朝,_商王_ 掌握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5.西周统治者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_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_的指导思想。
6.__诰__是西周最高统治者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7.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_初税亩_ ”,鲁国开始实行按亩受税。
8.竹刑为郑国_邓析_所私造,并无法律效力,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9.秦以_身高___确定责任年龄。
10.秦朝审讯后,作出判决并“_读鞫_”。
二、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每题2分,共20分) 1.( A )是法的最初形态。
A 刑B 法 C律 D式 2.赎刑制度始于(A )。
A 夏B商C西周D春秋3.在商朝,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的是(B )。
A 商王 B卜者 C司寇 D贵族 4.奴隶社会的五刑包括(ABD )。
A 墨、劓B 大辟C 孥、戮 D宫、刖 5.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称之为(D )。
A 傅别 B 左券 C 质 D剂 6.西周有关婚姻解除的规定有( A )。
A 七去B 三不去C 八辟D 六礼 7.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是(D )。
A 邓析B 叔向C 孔子D 子产8.商殃第一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有(ABCD)。
A 连坐法B 奖励告奸C 奖励农业生产D 奖励军工(功) 9.律自( D )始。
A 夏B 商C 西周D 秦 10.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ABCD )。
A 律、令B 式C 法律问答D 廷行事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1.醢答:古代的.一种酷刑,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
2.六礼答:古代在确立婚姻过程中的六种礼仪,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3.铸刑书答:春秋时代郑晋等国实行法治,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
4.昏、黑、贼、杀答: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制度。
已恶而掠美者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要处以死刑。
中国法制史作业
《中国法制史》作业礼与刑的关系:中国上古时期社会里,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贵族之间的关系,二是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的关系。
礼主要用于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指引、规范的功能;刑主要用以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平民和奴隶的行为,具有暴力的性质。
二者性质有别,对象有异,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此之义。
礼与刑,都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意志,建立和维护了宗法等级关系。
但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却不同:礼在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禁止邪恶,处罚犯罪。
同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适用不同的情形。
周礼作用的发挥,需要刑的配合,还需要其他规范和手段的共同作用,从而构建为“礼治”体系。
(1)周公制礼。
礼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的礼是西周初期大政治家周公旦在继承、整理和增删夏商的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而形成适合西周统治需要的,维护奴隶制宗法等级制度的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
礼的本质。
同夏商政权相比,西周的领土范围更为辽阔,人口也有所增加,为了巩固姬周政权,周公创建了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政治制度,即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多层次的分封,从而在奴隶主贵族内部,形成了从周王到诸侯,从诸侯到卿、大夫,从卿、大夫到士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式的上下级结构。
这种制度是在奴隶主阶级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将人们之间血缘上的尊卑关系、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和经济上的赐予与接受赐予关系联系在一起,其本质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等差性。
而周礼作为调整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内部人们行为规范的典章制度,既是维护这种制度的道德规范,也是维护这种制度的法律规范,自然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差性,这就是周礼的本质特征2)吕侯制刑。
西周中期,穆王执政,司寇吕侯奉命制定《吕刑》(亦称《甫刑》)。
《吕刑》是我国一部古老的法律文献,其主要内容是增加惩罚犯罪的法律条文,确立赎刑制度,规定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守则,比较突出地贯彻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大作业)
一、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情况。
(15分)(1)郑铸刑书。
-536年,郑国子产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公布于众。
(2)郑国邓析私作竹刑,邓析被杀后,竹刑的内容被郑国所用。
(3)晋铸刑鼎。
-513,赵鞅、荀寅铸范宣子所为刑书于鼎。
(4) 其他各国也都纷纷公布成文法。
二、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5分)《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三、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15分)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四、简述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执掌。
(15分)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职掌均与唐宋有所不同。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明中央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
(1)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案件。
刚出炉宪法学作业2
《意大利宪法》第3条规定: 法国《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 “全体公民, 不问其性别、种族、 “ 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 语言、宗教、政治信仰、 ①在宪法条文中明文宣布为法治国家 ;②在《宪法》序 行动。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 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 都不受阻碍,并且任何人都不得 言中宣告为法治国家; ③虽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但从其 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 被迫从事未经法律命令的行动” 上一律平等。” ;④ 他文字中比较清楚地表明该宪法是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如果你身份不明,来到这里,你是无法安身的。”唐自家说。这是 一位在炎陵县船形乡东河村做过10年村支部书记,随后又当过3年村主任 的地道山里人。他用淳朴、谨慎来形容他的村民。“但凡外面来的人, 如果不是走亲戚,想在这里闲串的话,就会像当年闹革命时候那样,陌 生人进村,都会受到盘问。” 湖南炎陵,曾经是重要的红色根据地,今天的这里社会秩序井然,百姓 安居乐业。建国以来,炎陵县治下的东河村刑事案件、治安纠纷案件发 生率为零。炎陵县检察院33年保持零处分,创造了奇迹。连续12年,炎 陵县将全国平安县最高荣誉“长安杯”紧紧抱在怀中。平安炎陵,已成 为法治湖南的一个鲜活样本。 见微而知著。船形乡东河村自建国以来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治安案件, 更没有一起刑事案件,这里的居民生活安定,互相之间和睦相处,呈现 出一派世外桃源的祥和景象,这事实上就是平安炎陵的一个缩微样本。 能够在长达63年这么长的时间内始终保持这样一个成绩,有啥原因呢?
“个人人权”,其伦理道德基础是利己主义。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 现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执人权之具行霸权之实, 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 在人权方面搞双重标准,为追求国家的绝对安 权。” 全,把本国人民的人权凌驾于他国人权之上,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 当成侵略弱小国家口实,即使造成严重的人权 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 灾难也在所不惜,这实际上西方人权观中所包 己的义务” 涵的个人主义价值的体现,是西方文化所奉行 ——法国〃卢梭 的个人主义超出国界的体现。
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初中《品德与司法制度》单元作业设计
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初中《品德与司法制
度》单元作业设计
目的
这份作业设计的目的是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品德和司法制度,
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文化品位和道德水准。
作业一:品德模范
选择一位你认为的品德模范,并写一篇短文介绍他/她的事迹、为什么选择他/她并谈论你从中学到的东西。
作业二:了解司法制度
1. 请查阅资料,简要介绍我国的司法制度,并列举其中的一个
特点。
2. 请听一段法庭辩论录音或观看一段庭审视频,并撰写一份听
后感或观后感。
3. 阅读一篇相关材料或新闻报道,就其中的一段内容进行摘录
并进行简要评论。
作业三:小组讨论
分组进行讨论并策划一份“法治社区建设方案”,并使用图文并
茂的方式展示。
作业四:品德说唱
学生们自主组队,设计并创作一段有关品德和法制的说唱歌曲,并展示给全班同学。
总结
通过本次作业的完成,学生们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品德和司法
制度,而且能够积极思考和探讨如何在自身行为中践行品德和法律,进而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
法制史【范本模板】
法制史1、秦朝是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下列关于秦朝法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秦律中规定以身高作为判定是否成年的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B、秦朝统治者为了标榜“为政以仁”,在法律中规定了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C、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腰斩、车裂、枭首、凌迟、具五刑等等D、《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答案】B【考点】本题考点是秦朝法律的有关内容。
【解析】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未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可见,A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B项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是汉律儒家化的典型表现,所以B项的叙述是错误的.对于C项,秦朝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弃市、腰斩、车裂、定杀、枭首、族刑、具五刑等等,而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可见,C项的叙述也是正确的.对于D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法经》而非《秦律》,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2、唐朝贞观年间,一名日本人在长安殴打一名波斯人,造成该波斯人重伤,关于处理此案所应该依据的法律有以下一些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由双方协商选择唐朝、日本或波斯的法律处理B、按照唐朝的法律处理C、按照日本的法律处理D、按照波斯的法律处理【答案】B【考点】本题考点是唐律中化外人原则的适用.【解析】《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法制史课后作业
一、名词解释:七出三不去公罪私罪五听《法经》公室告法律答问比六条问事左官律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八议官当准五服制罪二、简述题简述西周的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变革的过程简述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三、论述题论述《法经》的内容、特点与地位论述汉文帝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产生保辜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现代法制中是否可以存在该制度?请说明理由?从《唐律》的篇章结构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的母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微子启、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
纣的母亲在生前二个儿子时还是妾,等到生纣的时候,已经是王的妻子了。
后来纣的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最后只好里纣为太子。
结合以后所学内容,分析本案比较集中的反映了商朝哪些法律问题?A、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B、继承制度2、楚庄王太子案《韩非子·外储说上》记载:楚王召集太子,正下着雨,王宫中的院中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
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门。
以上案例反映了什么现象?并说明该学派的主要观点。
A、战国时期各国都颁布成文法;B、法家主张的“法不阿贵”精神3、女子背婚逃亡案“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由,小未盈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女子甲为人妻,她逃离夫家,甲年龄尚小,身高不到六尺,是否该论罪?如果甲的婚姻是官方认可的,甲应受处罚;如果甲的婚姻未经官方认可,则甲可以免于处罚。
)结合教材内容,分析本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秦朝哪些法律问题?A、责任年龄是定罪量刑的依据;B、婚姻须经官府登记方可成立4、救父误伤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秋《中国法制史》作业
秋《中国法制史》作业秋《中国法制史》作业————————————————————————————————作者:————————————————————————————————日期:14秋《中国法制史》作业1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试卷得分:100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包括本科在内的各科复习资料及详细解析,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得分:40V 1.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
A. 竹刑B.成文法C.成文刑D. 邓律满分:4分2. 夏、商等朝代的统治者把()归纳为自己权力的本源。
A.“天”B. 大地C. 神仙D. 月亮满分:4 分3. 封建制法制时期的成熟时期是指( )。
A.商周时期B. 南北朝时期C.隋唐时期D. 明清时期满分:4 分4.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以()为具体表现的周族习惯法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A.“教”B. “礼”C.“言”D. “谕”满分:4 分5. ()分为夏、商法律制度和西周时期法律制度两部分A. 奴隶制法制时期B.封建制法制时期C.近代法制时期D. 现代法制时期满分:4 分6. ( )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
A.夏朝B. 商朝C.秦朝D.汉朝满分:4分7.西周的诉讼,民事案件称为()。
A.“诉”B.“讼”C. “狱”D. “察”满分:4 分8. 下列不属于西周婚姻“七出”的是( )。
A. 生病B. 不顺父母C. 无子D. 口多言满分:4 分9.西周时期的继承,分为( )继承与财产继承两类。
A.领地B.官职D. 身份满分:4分10.()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
A.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B. “德重法轻”C. “神权”D.“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满分:4分二、多选题(共5道试题,共20 分。
中国法制史 科综合作业
中国法制史科综合作业
年级专业学号姓名评分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
2.九刑
3.质剂:
4.田里不鬻:
5.六礼:
二、问答题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作业二
一、问答题
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2.唐律的主要内容
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作业三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制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3.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
6.六法全书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法制史作业
中国法制史作业11历史2班赵文轩 15110237 一、名词解释五听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活动中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来进行审判的五种方法。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的政治制度之一,表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将将其司法心里问题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听被以后各朝代所沿用,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
但是五听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忽略了客观事实的存在。
女徒顾山也称“顾山”,是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汉平帝元始元年六月下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但此刑只用于女犯。
录囚制指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种制度开始于西汉,受“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仅限于刺吏和郡太守进行不定期录囚,后来到东汉时期,皇帝开始进行录囚活动。
经过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平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改善,并对后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录囚制度被后代所沿用,直到明清,才被秋审、朝审制度所取代。
官当制度封建时代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当色为婚唐朝的一种等级婚姻制度,也就是所谓的门当户对。
即当时的杂户、官户的子女只能与杂户、官户的子女婚配,而不能与“良人”的子女婚配。
法制史作业题
1、“阿章绍定年内,将住房两间并地基作三契,卖与徐麟,计钱一百五贯。
当是时,阿章,寡妇也,徐鼎孙,卑幼也,律之条令,阿章固不当卖,徐麟亦不当买。
但阿章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有可鬻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大不得已也。
越两年,徐十二援亲邻条法,吝赎为业,亦既九年,阿章并无一词。
今年正月,忽同鼎孙陈词,当来只典与徐麟,不曾断卖,仍欲取赎。
本县已令徐十二交钱还业。
今徐十二又有词于府,称是徐麟见其修整圆备,挟年吝赎之恨,扶合阿章、鼎孙,妄以断卖为典,且缴到赎回徐麟元买赤契三道。
切详此讼,阿章既有卖与徐麟赤契,分明该载出卖二字,谓之不曾卖,不可也。
经隔十有余年,若以寡妇、卑幼论之,出违条限,亦在不应受之域。
向使外姓辗转得之,在阿章已断无可赎之理。
但参酌人情,阿章与徐十二为从嫂叔,其可赎不可赎,尚有二说。
据阿章供称,见与其孙居于此屋,初不曾离业。
倘果如此,则徐十二合念其嫂当来不得已而出卖之意,复幸其孙克自植立,可复旧物,以为盖头之地。
楚人亡弓,楚人得之。
何忍迫之出外,而使一老二孤无所归乎!此阿章所以为尚可赎也。
但又据徐十二供,阿章离业已久,只因徐麟挟仇,教唆兴词。
若果如是,则又堕小人奸计,以滋无根之讼。
大率官司予决,只有一可一否,不应两开其说。
但本府未审阿章果曾离业与否,难以遽为一定之论。
今两词并不到府,暑天又不欲牵连追对,宗族有争,所合审处。
欲牒昌化佐官,更与从公契勘,限五日结绝,申。
”12、“理诉交易,自有条限。
毛汝良典卖屋宇田地与陈自牧、陈潜,皆不止十年,毛永成执众存白约,乃欲吝赎于十年之后。
本县援引条限,坐永成以虚妄之罪,在永成亦可以退听。
今复经府,理赎不已,若果生事健讼之徒,所合科断。
详阅案卷,考究其事,则于法意人情,尚有当参酌者。
大率小人瞒昧同分,私受自交易,多是历年不使知之,所以陈诉者或在条限之外,此故不论也。
永成白约,固不可凭,使果是汝良分到自己之产,则必自有官印干照可凭,今不赉出,何以证永成白约之伪乎?此又不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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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 — —汉宣帝
2.从单向容隐到双向容隐 ——魏晋 南北朝 3.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及其泛 化 ——唐律的突破
元
•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 名例 六.四部从刊三编史部)。 • 元英宗时 ,驸马告父谋反 ,帝曰 :“人之事亲 , 有隐无犯 ,今有过不谏 ,复讦于官 ,非人子之 所为,命斩之。‛也就是说 ,连谋反这种国事 重罪都要容隐 ,从而使得容隐犯罪的范围有 所扩大 ,同时也体现出当时容隐义务的增强。
欧洲相关法规
• 《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了解某一 重罪,在其尚有可能防止该罪发生或可以限制其后果时, 或者在罪犯有可能实行新的重罪,但可予制止时,却不将 此种情况告知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的,处3年监禁并科30 万法郎罚金。‛ • 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 近亲属,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 证。 • 《德国刑法典》(1998年11月13日颁布,自1999年1月 1日生效)分则第21章规定的是‚包庇与窝藏罪‛,其中 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第258条‚使刑罚无效‛第6 项专门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
国外求证
• 不仅中国传统社会有‚亲亲相隐‛,西方 也有类似的思想。譬如,在柏拉图的《游 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 告老父。
柏拉图全集第一卷——欧绪弗洛篇
• 游叙弗伦的父亲把一个杀 人的奴隶扔在沟里,出去 办事,结果忘了。等他回 来,发现奴隶已经死了, 虽然奴隶是个杀人犯,但 游父依然失职了。游叙弗 伦知道后,准备告发自己 的父亲,并认为自己的父 亲对神不虔敬。在法庭之 外,他遇到苏格拉底。
明清
• 在容隐的范围上,将以前没有纳入容隐范 围的岳父母及女婿,包括在相容隐范围内 • 还规定了亲属容隐以及干名犯义都不得适 用于谋反、谋判、谋大逆等严重的国事罪。 • 告父母祖父母所受刑罚比唐律轻
清末变法至民国初期
• 作为西方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也随之传入中国。 西方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与我国传统 社会中的亲属容隐制是极为类似的 规定。
二、现行刑法规定:人性的缺失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 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 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 明包庇的。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 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论其与被 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 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这一规 定,从维护国家司法权犯罪行为,其它公民都 有义务加以检举、揭发。
2.在目的上,中国稍偏重于维护伦 常关系,而西方则更偏重于保障人的 基本权利。返回
其他国家对容隐制度的发展
• 1.对国事犯罪的容隐权不加限制 • 2.亲属既可以拒绝作证,也可以自愿作证, 但有权不宣誓担保证据的真实。 • 3.司法官有义务保护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 4.任何人可以为近亲属作辩护证人 • 5.亲属间的伤害不得容隐 • 6.非出于亲情之目的不得容隐
•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121条规定:‛下列之人 有权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 ①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 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 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 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 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 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 婚烟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 的事实‚。
• 台湾地区的‚刑法‛分则 第九章规定了‚藏匿人犯 及湮灭证据罪‛。其中 164条规定的是‚藏匿人 犯罪‛,165条规定的是 ‚湮灭证据罪‛。167条 规定:‚配偶、五亲等内 之血亲或三等内之姻亲图 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 之脱逃人,而犯164、165 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处 罚。‛
•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法治所要 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 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 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法制应该承认 不可能执行也是一种辩护理由,至少是一 种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制在实施规章 时,绝不能认为无执行能力是与问题无关 的。如果不是严格地按照有无能力采取行 动这个标准而动辄进行处罚,那就会使自 由权不堪负担。‛
容隐制度的比较介 绍及法理相关讨论
王颖婕
一场关于“亲亲相隐”的讨论
• 刘清平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的 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 的两个案例》 • 郭齐勇教授的商榷文章《也谈‚子为父隐‛与孟 子论舜》 • 郭齐勇先生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 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 版) • 邓晓芒:对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一个惊人的 误解——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 一)
• 孟子的学生桃应问 他 :“舜为天子 ,皋陶为 士 ,瞽瞍杀人 ,则如之 何 ?”
《后汉书· 应劭传》 • 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 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 得失,于是作《春秋绝狱》二百三 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 但这时的‚春秋绝狱‛还没有用法 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正式把它作为 一项制度是汉宣帝时期。
《论语· 子路第十三》
• 《论语〃子路第十三》 中记载:‚叶公语孔 子曰:‘吾党有直躬 者,其父攘羊,而子 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孟子· 尽心上》 • 孟子曰 :“执之而已 矣。‛ • ‚然则舜不禁与 ?”“夫 舜恶得而禁之 ?夫有所 受也。 • ‚然则曰 :”舜如之何?” •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鄙 屣也。窃负而逃,遵滨 海而处,终身忻然,乐而 忘天下。‛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补充条例” 第 2条及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 164条、167条都规定为保护亲属而顶 替者免刑。
二、港澳台制度的传承
三、国外求证
港、澳、台“亲亲相隐”制度的传承
•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 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 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 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 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 供证据指证丈夫‛。
《唐律· 名例律》 • 《唐律〃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容 隐制度的总原则,即‚诸同居,若大 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 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 漏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
宋
• 宋律在容隐制度上完全地照搬照抄唐律的 规定,如《宋刑统》中的‚有罪相容隐‛、 ‚知情藏匿罪人‛、‚泄露其事‛、‚不 合拷讯、‚告祖父母父母‛、‚告周亲以 下‛、与囚金仞解脱‛等条文、律文、疏 议、问。
导言:何为亲亲相隐?
• 所谓亲亲相隐 •“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 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第一篇:中西容隐制度介绍
第二篇:法理讨论
目录
第一篇:中西容隐制度介绍
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嬗变 二、港、澳、台“亲亲相隐”制度的传承 三、国外求证 四、其他国家对容隐制度的发展 五、中西亲属容隐制度异同比较
3、“亲亲相隐”之法价值论分析
• 当实体价值与程序、社会价值相冲突时, 就存在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亲亲相隐‛ 制度正是法律在权衡这一利益冲突时作出 的无奈选择。这种选择尽管不是最完美的, 但确是最现实的。
4、“亲亲相隐”制度之人权论分析
•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 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 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 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 • 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妻子指证丈夫
子女指证父母
兄弟相互背叛
保留,隐瞒、忧 虑,猜疑与害怕?
• 一对家境贫寒的兄弟,弟弟辍学干活挣钱供哥哥 上学,后来哥哥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 在县城打工的弟弟正好赶上个机会,准备出差的 业务员将3万多元现金放在抽屉里,弟弟拿了这些 钱给哥哥交学费后畏罪潜逃。警方做通哥哥的工 作,根据哥哥提供的线索把弟弟抓捕归案,对哥 哥的行为我们应如何看待?无疑,根据法律规定, 哥哥有义务作证并协助警方破案。但从亲伦关系 的角度讲,这合理吗?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哥哥必 须‚大义灭亲‛呢? (中国法院网,吴剑平)
亚洲其他国家 • 《日本刑法典》(1907年4月24日法律第45号) 第103条、第104条分别规定‚藏匿犯人罪‛和 ‚隐灭证据罪‛,105条‚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 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 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 韩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深受中国儒家理论的影响, 《韩国刑法典》(1953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第 151条规定了‚藏匿人犯罪与亲属间之特例‛, 其中第1款规定了‚藏匿人犯罪‛,第2款规定: ‚亲族、家长或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犯前项之罪 者,免除刑罚。‛
中西亲属容隐制度异同比较
(一)中西之同
1.早期的容隐制度是为了维护家长制、家族
制的需要而建立的 2.早期的容隐思想作为一种制度确立是对人类
最根本的爱护亲属之情感从制度或者说是法
律上予以承认。
•3.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偏 向后者。
(二)中西之异
1.在内容上,中国强调尊卑远近亲 属之间的不平等,而西方则不注重这 种差别。
第二篇:亲亲相隐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亲亲相隐制度合理性分析 二、现行刑法规定:人性的缺失 三、容隐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四、亲亲相隐制度的负价值 五、讨论:
第一篇:中西容隐制度介绍
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嬗变
1、先秦——萌芽期 2、两汉至南北朝 -发展期
3、隋唐至明清 -逐渐成熟阶段
4、清末变法至民国时期—变革与保留
• 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理论基础上,法律存在 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法者, 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盐铁论 刑德》 •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 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 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 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 的亲情关系。
2、“亲亲相隐”制度“熟人社会”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