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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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更新时间:2004-11-2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编制依据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正文附录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编制组人员组成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立州”战略实施,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提高全州河道采砂管理水平,依法科学有序管控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视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全州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道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提高“水美乡村”建设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在“争当生态强省排头兵”中打好水环境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贡献水利力量。

(二)工作目标。

科学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兼顾全州砂石市场需求,增加县(市)财政收入,增加生态保护发展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全州河道采砂管理趋向科学,经营模式趋向规范有序,满足市场供需,形成河湖保护与发展投入机制,为全州河道砂石永续保护和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严格河道采砂管理,集约利用砂石资源,保证防洪安全,强化县(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实现河道采砂由无序向有序转变、采砂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我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保护优先。

立足我州砂石资源禀赋,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国土安全优先、防洪安全优先”三条红线,做到强化生态保护与河道治理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控。

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

关于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5]52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目前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现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事关沿岸工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河道采砂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影响到部分群体和地方的利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防洪安全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采砂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敏感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也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高度关注。

能否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仅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能力和水平高低的检验,也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

四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风险性。

由于利益驱使和部分黑恶势力卷入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往往面临一定风险。

因此,要有强烈的危机和风险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五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长期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仍将继续保持较旺盛的需求。

高额利润,使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打击非法采砂将是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发布部门: 甘肃省水利、甘肃省计划委员会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

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甘政发〔2019〕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要求,现将划定的省级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公告如下:一、划定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5.1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5.2款规定: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7.1款规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

二、划定范围1.黄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分为两段,南段起点为甘南州玛曲县与青海省久治县交界处,南段终点为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交界的天然河道;北段起点为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交界处,北段终点为白银市景泰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交界的天然河道,黄河干流甘肃段全长约913公里。

2.渭河起点为定西市渭源县五竹镇西南境内的渭水源,终点为天水市麦积区与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交界处,渭河甘肃段全长约360公里。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甘水发[2008]375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甘水发[2008]375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编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甘水发〔2008〕37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省疏勒河流域管理局、厅讨赖河流域管理局、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为加快全省中小河流治理步伐,提高河流防洪能力,减轻洪涝灾害损失,根据水利部《关于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08]211号)精神,现将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我省内陆河、黄河、长江三大流域,9个水系,有河流3114条,河道总长47804公里,除黄河干流外,其余河流均属中小河流。

长期以来,由于地方财政困难,中央投入十分有限,河道治理进展缓慢,防洪设施十分薄弱,洪涝灾害损失严重。

“98”洪水后,国家对大江大河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洪治理,防洪能力明显提高。

今年,中央针对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滞后,防洪能力低,洪涝灾害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及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加快编制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增加建设投入的决策。

水利部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对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进行治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抓住机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和进度,认真完成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范围划定原则上按照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控制,对洪涝灾害频繁、危害程度高,现状防洪能力低,有需要保护的城镇以及有较大范围农田等保护对象的河流(段)可纳入规划。

三、规划主要任务一是在对中小河流治理情况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摸清中小河流治理基本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针对重点中小河流治理的突出问题,科学确定近期治理的重点河流和重点河段;三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3年治理目标、任务、建设方案以及分期实施计划和投资安排;四是按照加强中小河流社会管理的要求,研究提出加强中小河流管理和完善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建议。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4.01•【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一、审查权限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审查权限划分为:(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水办建管发〔2024〕61号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2024年5月6日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建设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激发水利建设市场活力,推动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强化建设管理。

督促各市县水务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强化建设进展调度。

紧盯省政府确定的景电二期提质增效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中小河流治理、新建小型水库、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大跟踪调度工作力度,实行进展月报,确保如期实现、年度建设目标。

3.推进项目验收工作。

有序推进已完工重大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完成引洮供水二期等省列重大水利项目验收工作。

(完整word版)《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完整word版)《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 120 更新时间:2004-11-2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前言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3.1 编制依据3.2 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4.1 正文4.2附录4.3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8.1编制组人员组成8.2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采砂规划工作计划书模板

采砂规划工作计划书模板

一、封面项目名称:XX地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单位:XX水利局编制日期:____年__月__日二、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砂石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为合理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采砂规划工作计划书。

三、规划范围及目标1.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XX地区河道,包括主要干流、支流及其主要河段。

2. 规划目标:- 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合理利用河道砂石资源;- 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四、工作计划1. 前期调研:- 收集河道相关资料,包括地形、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 调研周边地区砂石市场需求及价格;- 评估河道采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编制规划方案:- 确定采砂区域、采砂时段、采砂方式等;- 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规划采砂监测和监管措施。

3. 公众参与:-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方案进行论证。

4. 实施与监管:- 宣传推广规划方案;- 建立采砂许可审批制度;- 加强采砂现场监管,确保采砂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5. 后期评估:- 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时间安排1. 前期调研: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2. 编制规划方案: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3. 公众参与: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4. 实施与监管: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5. 后期评估:____年__月起,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六、经费预算1. 前期调研费用:____万元2. 规划编制费用:____万元3. 公众参与费用:____万元4. 实施与监管费用:____万元5. 后期评估费用:____万元七、组织保障1. 成立采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工作的组织实施;2. 设立规划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3.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规划工作顺利开展。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三章河道利用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

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甘政办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甘肃省水利厅二○一一年二月)《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我省今后五年水利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

《规划》紧扣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战略,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描绘了未来五年全省水利发展的宏伟蓝图。

《规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生水利和生态水利,提升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支撑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一章水利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第一节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一、水资源条件全省分属内陆河、黄河、长江三大流域共9个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78条。

内陆河流域包括石羊河、黑河、疏勒河3个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独立出山河流15条;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干流、洮河、湟水、渭河、泾河5个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36条;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年径流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河流27条。

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276.9毫米,自产水资源总量289.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82.1亿立方米,地下水7.3亿立方米;全省河流入境水量287.3亿立方米,出境水量482.3亿立方米。

详见表1-1。

表1-1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表单位:亿立方米流域年降水量自产地表纯地下水自产水资入境水出境水(毫米)水资源量资源量源总量资源量资源量内陆河130.456.6 4.761.314.19.9黄河463.0125.1 2.6127.7239.6341.1长江599.4100.4100.433.6131.3全省276.9282.17.3289.4287.3482.3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全省现有水库工程297座,总库容24.5亿立方米;引水工程9885处,提水工程8129处,调水工程2处,机电井4.8万眼,集雨水窖243万眼,万亩以上灌区200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6〕18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6〕18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6〕189号省水利厅:你厅《关于批复〈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甘水发〔2016〕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甘肃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防治、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生态自然修复的作用,突出防治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持续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你厅要按照全省水土保持区划和分区防治方向,实施全面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

以生态自然修复为重要手段,加大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大、生态脆弱区域的预防保护力度,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轻风沙危害,保障区域农牧业生产。

以小流域为单元,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的综合治理,对侵蚀沟道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进行重点整治。

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与运行维护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切实增强民众的水土保持意识,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你厅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市州业务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市州政府要靠实责任、加大力度、完善举措,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结束——。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办河湖函〔2019〕105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

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对于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

但是,有的地方在采砂管理中不重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管,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采砂管理难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的重要性,坚持疏堵结合,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及生态安全;又在保证安全和生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二、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全面摸清当地河砂总体情况及缺口底数,通过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

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不得不切实际、片面扩大禁采区、长期全年禁采。

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或修编的重要江河湖泊采砂规划中,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流域相关河道采砂规划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5.24•【字号】省政办[1993]第3号•【施行日期】1993.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

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九条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省政办[1993]第3号【发布日期】1993-05-24【生效日期】1993-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5月24日省政办〔1993〕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

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甘资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采矿用地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将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强化项目用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同性。

对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将于近期办理采矿权,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矿用地,可依法依规一次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采矿用地需求和布局,将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

采矿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级规划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能源开采项目,可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规划采矿用地。

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直接挂钩。

四、提高采矿用地审批效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的采矿用地,应办理用地预选。

若项目已建成,不再开展节地评价,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预选,但均需按规定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土地面积等情况。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2
•【字号】甘发改价格〔2020〕695号
•【施行日期】202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
《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为稳定我省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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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甘肃省水利厅二○壹○年五月目录1 任务缘由12 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12.1 规划的编制依据12.2 规划指导思想12.3 编制原则23 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3.1采砂规划范围33.2工作分工34 规划期及规划任务35 主要工作内容46 规划编制要求及主要成果97 工作进度计划91任务缘由2010年元月1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关联流域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流域规划正式成果。

考虑到流域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工作量、时限、管理需求等因素,需要有关省区积极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且按计划进度要求提交所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2.1规划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2.2规划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关联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于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编制原则(1)以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为原则,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符合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按照“于保护中利用、于利用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实施、实施和监管的关系,适度、合理地利用江砂资源。

(3)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各专业规划相互结合,处理好流域内各河流之间、流域上下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中的疏浚弃沙,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4)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使采砂规划的成果体现科学性,富于创造性,为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5)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壹般的原则。

对采砂管理矛盾突出、流域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采砂对河道影响较大的河段和支流,采砂规划应尽量详细具体。

3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1采砂规划范围根据水利部、黄委会编制采砂规划精神,经研究,我省采砂规划范围为:黄河干流、大通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河、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嘉陵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及各市(州)涉及采砂的其他重要河流。

其中黄河干流刘家峡—兰州河段下游20km、大通河天堂寺至入湟口、渭河天水段、泾河平凉市区段—入渭口为黄委会确定的规划重点河段。

3.2工作分工根据采砂规划范围,分别由所于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组织县(市、区)水利部门编制辖区内河流采砂规划。

规划成果经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纳入黄河流域干支流采砂管理规划和全省采砂管理规划。

4规划期及规划任务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

采砂规划是壹项限制性规划,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考虑到河道的动态变化特征和规划的时效性要求,本次规划期为5年。

规划期为2011—2015年。

本次规划研究的对象为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采砂活动,包括建筑用砂、吹填用砂、制砖用砂、取土、淘取金属和非金属等。

本次规划任务是根据河道的演变情况、来水来沙、演变趋势等情况,充分考虑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障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规划期内各河段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规划,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及分配规划,于认真总结以往采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河道采砂规划的利用和管理意见。

5主要工作内容5.1基础工作(1)基本资料收集整理收集和整理规划河流的社会经济、水文泥沙、地形地质、水环境和水生态、航运、涉水工程(护岸、堤防、港口、码头、涵闸、泵站、桥梁、隧道等)、堤防险工段、崩岸段以及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资料。

搜集整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航道部门、海事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制订或出台的法规、规章以及流域机构、省(市)、地县制订或出台的有关制度文件等。

收集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河道采砂管理的法规、文件。

(2)河道采砂现状及监管情况查勘和调研开展行河道采砂现状及监管情况现场查勘和调查,内容包括:已开采的可采区数量、采砂总量;各可采区的开采量、作业时间、采砂设备的数量和型号(功率)、砂质情况以及江砂运往地区及用途;采砂实施中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水环境和水生态、涉水工程等的影响及存于的管理问题;对采砂监管的要求和建议等。

对已有采砂规划的河流,调查规划执行情况,总结以往部分干支流采砂规划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善建议。

(3)水文测验、地形测量、地质勘探本次规划研究以利用现有水文资料和地形资料为主。

收集整理各河道已有地形图及河演分析成果,于局部重要采砂河段和采砂区,若有需要,可进行少量水文测验、地形测量工作。

5.2规划内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及监管现状分析评价,规划河流的河道演变和河势分析,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对采砂的要求,河道采砂和泥沙补给影响,采砂分区规划,采砂总量控制及分配规划,采砂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规划实施和管理以及采砂管理控制性指标专题研究等。

具体规划时,可根据不同河流的特性、规划的基础条件和采砂管理的实际,分类确定规划的深度要求。

(1)河道采砂及监管现状分析评价调查河道采砂现状及监管情况,对现状采砂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评价各河道的采砂区(采砂点)分布特征,了解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水平,总结现状砂石开采审批及管理上存于的主要问题,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分区、防洪分区、水功能分区、农业区划、自然生态分区等,分析现状采砂区分布和关联规划和区划的协调性以及各河段砂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合理性,提出可采区调整的方向和指导性建议,为采砂分布规划奠定基础。

(2)规划河流的河道演变和河势分析研究河道演变特性是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规划将于充分利用以往河演分析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水文泥沙和地形资料,分析各河段现状河床演变规律,且根据近年来水沙变化情况,对河道及河势变化的可能趋势进行分析预估,且从稳定河势和行洪安全的角度,提出采砂分区规划的初步分析意见。

由于各规划河道的类型、特性的差异、治理开发情况及采砂作业方式的不同,河道演变及泥沙补给分析的内容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于山区性河道及山区性向平原性过渡的河道,河道演变分析的内容可侧重于推移质堆积物的堆积演变分析,分析内容的深度可适当简化。

对于平原冲积性河道,开发利用的程度加大,河道稳定性要求增加,河道演变分析的内容应力求全面深入。

当规划河段的资料缺乏时,河道演变分析可结合的实地调查且参照关联类似河流进行类比分析,其分析内容的深度可适当简化。

(3)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对采砂的要求于河演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提出各河段主要砂源区的分布地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对各河段重点砂源区的河床组成、床砂输移运动规律、床砂可能补给量等进行分析,且重点分析采砂对重要控制节点、汊道形势、沿江岸线开发利用、重点护岸段、堤防险工段和重要防洪设施的影响。

于此基础上,从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角度提出河道采砂的控制条件或意见。

根据各河流的航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港口群建设、航道整治工程的分布等情况,分析研究各河段主要砂源区河道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且从通航安全的角度提出河道采砂的控制条件或意见。

根据各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分区,水生态敏感区分布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珍稀物种保护的要求,分析研究各河段主要砂源区采砂对水功能区及水生态的影响,且从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的角度提出河道采砂的控制条件或意见。

(4)河道采砂和泥沙补给影响关系研究河道采砂使河床形态发生人为改变,改变了河道局部的正常水流和河床组成,从而加剧了泥沙冲淤变化,壹定程度影响了原有河床的产输沙平衡。

为分析河道采砂对泥沙自然补给带来影响,于监测资料较丰富的局部重点河段,对采砂河段的水沙特性、泥沙输移情况以及采砂后泥沙补给规律进行分析评价,为适度、合理地利用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5)采砂分区规划采砂分区规划的目的是合理考虑采砂需求的同时,要有利于采砂管理。

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是采砂管理的最基本要求,但对于有采砂需求和管理要求又存于不确定性因素的,为留有余地,能够考虑设置保留区。

采砂分区规划中应综合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且结合各流域的具体情况,研究和采砂管理相适应的分区规划原则,全面考虑,区别对待,有所侧重。

对禁采区应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砂石禁采的关联限制条件进行划定;可采区的划分应于尊重历史形成和现状分布的基础上,根据河段的河势变化情况和各方面的保护性要求进行划分,对已有采砂规划的河流,应尽量将原有规划采区纳入本次规划;保留区应结合不同河段的河道保护和管理要求,科学、灵活的划定。

禁采区应确定禁采区范围。

可采区规划应包括各可采区规划范围和年度控制实施范围、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可采期和禁采期,对于重要河段,仍应确定采砂机具类型和数量、采砂作业方式,以及弃料的处理方式等。

保留区规划范围宜根据河道具体情况确定,对于河势变化不大的河段,可考虑将禁采区和可采区之外的区域规划为保留区;对于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可考虑具体划定保留区的范围,给出平面控制点坐标。

(6)采砂总量控制及分配规划综合规划河道演变特性、来水来沙特性、河床冲淤分布规律、采砂河段采砂后泥沙补给量、采砂的可能影响及可持续性等各方面因素,于保证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满足生态保护要求的原则的前提下,研究提出规划期内各河道采砂年度控制总量及分河段(或分地区)控制开采量的初步规划意见。

(7)采砂影响分析及环境评价采砂影响分析应包括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和环境和涉河工程正常运行等方面的影响(不利影响和有利影响均要分析),分析可采区规划和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关联专业规划的关系,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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