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合集下载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国有资产为主要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公司的名称为XXX国有独资公司,简称“XXX公司”。

第3条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4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资本运作、股权参与、投资管理等。

第5条公司依法享有经济收益,依法承担经济风险。

公司的盈余可由扣除法定储备、提取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后,由股东自主支配。

第6条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第7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董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8条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审议并批准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9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监事会第10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11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12条监事会由一名监事会主席领导,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13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相关义务。

第14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15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16条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法规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17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

第六章业务合作第18条公司可与其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投资等。

第19条公司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经董事会或授权部门的审批后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一、公司名称国有独资公司的名称应当明确反映其国有独资的属性,具有鲜明的特色和辨识度。

二、公司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承担债务,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不负有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发展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五、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有独资,国家作为唯一股东全额认缴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六、公司的董事会1.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

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任命,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2.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决策事项需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采取多数通过原则。

3.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策略和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决定。

七、公司的监事会1. 监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其中包括监事长和监事。

监事会成员由国家任命,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议和监督。

八、公司的经营管理1. 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和财务合规。

3. 公司应当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公司的财务管理1.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 公司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国家主管部门和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時间第四章市国资委得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得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得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得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得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 XXX公司住所: 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 XXX第三条公司昰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得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得企业法人资格,昰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得经济实体。

市国资委以其认缴得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得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得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得监管。

第六条公司得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得相关规定。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设立、由国家出资设立的,由国家代表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在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国家作为出资人,以__________各自出资人名义出资或溢价设立本公司。

第六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

第二章企业管理组织第九条公司设一个董事会、一个监事会和一个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董事会决定的权力。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出资方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任命。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题名董事和非题名董事组成,各方根据其出资比例提名董事,董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出资方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任命。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包括: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提出纠正或追究董事会决策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在经营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对外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可以独立承担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经营权。

第四章资本运作和利润分配第二十条公司凡属利润发放必须都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方可提出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先提取公积金和储蓄基金,然后计提资本修正、储备基金,并根据公司经营的发展需要提取税金储备。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投资设立的法人独立经济实体。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XXXXXX。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XX。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无限期。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XXX。

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第七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九条公司的总部设在注册地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办事处、分公司。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十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其他机构,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长任主席,其他董事为执行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保护国有资产,由监事长任主席,其他监事为执行成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内部机构,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通过内部机构分工合作,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第十五条公司以国有资产为股本,国有资产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第十六条公司具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益,包括权益保护、收益分配、参与决策等。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纳税,按照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

第十九条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公司财务与审计第二十条公司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第六章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具体填写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具体填写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包括(具体填写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的规划、方针政策,发挥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具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担任。

第二章公司资本与所有权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填写注册资本金额)元整,资本由国家财政拨款等方式形成。

第六条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利润归国家所有,用于国家或地方财政支出,公司不得私分利润。

第三章公司治理结构第八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行董事监事制。

第九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内部职工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第四章公司经营决策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决策实行合议决策制度,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经营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程序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第五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经济效益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收支均应当遵守国家财务预算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章公司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员工的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开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公司章程修改和解散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公司股东会聘任。

第三条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融资、资产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管理等业务。

第四条公司总部本公司总部设在公司登记地。

第二章股权第五条股权的组成本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国有股权,由国务院直接出资或出资法人(以下简称出资法人)投资设立。

第六条股权登记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出资情况,进行股权登记。

出资法人应当提供与投资数额相当的资金或者实物。

股份发行期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

第七条股利和分红本公司出资股东应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本公司盈利的权利。

公司全年的净利润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以往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除非公司给出充分的理由,否则应当每年分配股息。

分配股息时应当将股息从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中分配。

第三章董事会第八条董事会的职权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事项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提请股东会审议;3.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4.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5.决定公司的人事及相关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的组成及任期本公司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三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应当由股东会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董事会委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副总经理人选。

董事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董事会的召开本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需要召开的,须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与会董事,会议不得以个别董事不知道会议时间为由行使否决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的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对外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六条公司成立的目的: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地点:×××。

第八条公司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条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经济组织,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和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决策执行。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是国有独资股东,由国家出资设立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权以股份形式存在。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项目,并监督实施;(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

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市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董事几名人员要分别写清楚,是否已报工商部门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市国资委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和备案;(五)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八)决定公司投资、担保事项,并报市国资委批准;(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市国资委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市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市国资委要求召开的;(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其中涉及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或单独规定这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市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若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应增加相应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成员由市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市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几名人员要分别写清楚,是否已报工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七)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议事程序:(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