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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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 门及
职业病危害 职业禁忌症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防护
因素
职业病危害 措施
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
例岗位 名称: 铸造车 间铸造 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 核病、慢性 组塞性肺病
尘肺
防尘装置 防尘口罩
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 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项七wk.baidu.com)
公告栏 (二十五条)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 .doc
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五条)
设备、化学品 (二十九条、三十条)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三十四条)
体检 (三十六条)
个人监护档案 (三十七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六项九条)
用人单位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__总局
三、履行告知方式(合同、培训、体检、公告、作业场所)
(一)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要求:劳动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施和待遇。(附: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 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4年11月13日施行。
一、法律依据:
思考一:如何告知?
1.找 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如:
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法定手段) 2.辨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 3.落实 如实告知
思考二:怎样告知?(8项)
确定告知内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危害因素种类 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防护设施 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待遇
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 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 职业病防护措施: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 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
准确 简要 易懂 醒目
警示标识(警示牌、警示线、警示卡、警示说 明)
警示牌:
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入口处)、作业岗位、 设备、材料(产品)包装、储存场所(第十二、十三条)
(1)粉尘
(2)放射
放射工作场所
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
“禁止入内”、“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 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 镜”、“注意通风”
禁止不安全行为
提醒对周围环境 注 意,避免可能发生的 危险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
或采用防范措施
提供相关安全信息
②基本警示语
可单独使用也可与警示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的实际状况进行选用。 除以上基本警示语句外,在特殊情况下, 可自行编制适当的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组合使用, 也可构成完整的句子。
个人健康档案
体检
培训
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
(第十五条)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二、含义
职业病危害告知 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
安健:职业安全健康监督 管理司
产生背景: 2008年9月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平稳地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有相 当多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 一个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而员工对于从业环境的安全健 康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几方面的需求叠加,催生了职业安 全健康监督管理司的成立。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月日
(二)职业卫生培训
要求: (三类两岗) 用人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 岗前岗中定期培训 内容: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 警示标识的含义 方式: 书面理论、实际操作考试 结果: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 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 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 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职业健康体检 → 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2013〕171号)
员工体检
医学随访
应急
离岗
岗中
岗前
(四)公告栏
(1)办公区域 (内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工作场所 (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
援措施、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五)作业场所 ①图形标识 (牌、线)
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 检查结果等行为。 职业病警示标识 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 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 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注:劳动者包括用人 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 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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