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活动。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识别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备和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并对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进行日常维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熟知各种警示标识的含义,并按照警示标识的要求开展作业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方式包括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合同附录或附页形式加以说明。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中文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类别总局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录.1通知.2正文通知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正文编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PPT课件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 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 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 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 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 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 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启用时:高毒、剧毒物品工作 场所(第二十一条)
“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禁止停
留”,等
工作区域内: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第二十二条)
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标识(警示牌)
警示牌制作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禁止 背景:白色 圆圈带和斜杠:红色 标识图:黑色 外圈:白色 安全色至少应覆盖总面积的35% 警告
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使用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岗位、设备或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告知卡(第十六条)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
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可能导致急性中毒 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规格要求
规格
(单位:cm)
一、办公区域
公告栏
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等
120*240大
120*120中
60*120小
二、工作场所
1、公告栏
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其他要求:1.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2.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120*240大
120*120中
60*120小
2、告知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60*80大
60*60中
40*60小
3、警示标识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0*40大
24*30中
16*20小
4、警示线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距车间外缘≥30cm处,宽度≥10cm
三、岗位
1、告知卡
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0*80大
60*60中
40*60小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 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2014-11-21 10:53:43 来源:评论:0点击:2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颁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11月13日【标题】: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PPT
思考一:如何告知?
1.找 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如:
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法定手段) 2.辨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 3.落实 如实告知
思考二:怎样告知?(8项)
确定告知内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危害因素种类 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防护设施 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待遇
警示标识设置要求:(111号)
1.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个场所入口 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 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 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158)执行。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 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警示线 (第十四、十五条)
使用范围:作业场所与危害事故现场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应当设置红色区
公告栏
(第十五条)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
培训
体检
(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第十条) (第三十条)
个人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二、含义
职业病危害告知 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
3.警示标识的其他要求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要有衬边。除警告标识边框用黄色勾边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定1. 目的为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业务,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
3. 定义3.1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3.3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4. 责任4.1人事负责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合同告知。
4.2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职业病防治具体工作。
主要包括:设置公告栏展示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并及时更新;组织本部门员工定期培训学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设置、管理车间内各类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3 EHS负责协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制作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牌及警示标识;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部门的配合下,完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
4.4 EHS负责对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登记、备案。
5.规定5.1职业病危害告知5.1.1 人事与新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2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1.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上述需告知内容变更时及时进行更新。
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在现代工业生产中,职业病危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问题。
职业病不仅会对工人的健康造成危害,还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采用警示标识和告知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什么是警示标识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按照国家规定或企业标准设置的达到某种目标的警示标记,用来提醒工人注意。
它通过图形化的设计、标准颜色的选择和标准文字的描述,让工人在作业中把安全、环保等因素列入到必须遵守的基本工作要求中,以减少工人的安全事故和不安全行为,提高劳动保护管理水平。
警示标识的分类根据警示标识的性质和作用,可将警示标识分为以下五类:1.安全标志:它是一组指示性标志,用于指示禁止进入、停车、禁止吸烟、注意火源、注意高空坠物等,以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2.禁止标志:它是用以禁止一些不安全的行为的标志,例如禁止拆卸、禁止触摸、禁止靠近危险物品等。
3.提醒标志:它是用于提醒工人注意某些安全注意事项的标识,例如提醒佩戴安全带、提醒注意地下管道、提醒防止电曝露等。
4.指示标志:它是用于指示某些目的地或设施的标志,例如停车指引、出口指引、卫生间指引、消防设施指引等。
5.风险等级标记:按照危险性进行区分,标注出危险等级,以选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如:黄色三角表示低危险等级,橙色圆形表示中危险等级,红色正方形表示高危险等级。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意义与警示标识相比,职业病危害告知更强调对工人的告知和教育。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企业在向工人招聘、入职、调动、培训、接近危险区域等情况下,必须对工人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培训,让工人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危险性,加强自我保护和自我检查,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意义在于:1.保护工人的健康。
通过告知,工人清楚了解自己从事的工作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减少了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2.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培训,对未履行告知和培训职责的企业,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2014-11-21 10:36:53)转载▼分类:职业健康标签:安监总厅安健〔201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 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志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之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之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编者按: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切实把司全体人员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总局党组的工作重心和要求上来,提高坚守“红线”能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改革创新的能力、提高敢于担当负责的能力、提高善于抓落实的能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
二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干成事”。
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转变文风会风、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实效。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之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 国家安 全监管 总局 令第 4 7号 ) 以及 《 工作 场 f ~”~~~~一~m m ”~一~m m m \ 定》 2 编者 按 : 为指导 和规 范用人 单位 做 好职 业病 : 所职业 病危 害警 示 标识 》 ( G B Z 1 5 8 ) 、 《 高 毒 物 品
j 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 依照《 中华 : 作业 岗位 职业 病 危 害 告 知 规 范 》( G B Z / T 2 0 3 ) 等
用人 单位职 业病 危 害告 之 与警 示标 识管 理规 范
S p e c i ic f a t i o n s f o r No t i ic f a t i o n a n d W a r n i ng S i g n Ma n a g e me n t o f Ha z a r d o u s Fa c t o r s o f Oc c u p a t i o na l Di s e a s e s o f Em p l o y e r s
度》、 《 司和 各处室 工 作 运 行 规则 》 、 《 司 党 风廉 政 建设 责任制 度》 等 各项 民主决 策 、 反腐倡廉、 科 学
运行 制度 , 严控 “ 廉政 风险点 ” ; 按 照“ 九 条纪 律 ” 、
“ 双 五条规 定 ” 、 “ 四个零 ” 要求 , 加 强 日常 提 醒 和 监督 , 逐 步建 立 常抓 不 懈 的 长效 机 制 , 努 力 将 规
展调查 研究 , 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 提 高 业
2 0 1 5年 2月
用人 单位 职业 病危害告之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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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将 工 作 场 所 可 能 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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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识(警示牌、警示线、警示卡、警示说 明)
警示牌:
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入口处)、作业岗位、 设备、材料(产品)包装、储存场所(第十二、十三条)
(1)粉尘
(2)放射
放射工作场所
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
“禁止入内”、“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 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 镜”、“注意通风”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 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4年11月13日施行。
一、法律依据: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月日
(二)职业卫生培训
要求: (三类两岗) 用人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 岗前岗中定期培训 内容: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 警示标识的含义 方式: 书面理论、实际操作考试 结果: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安健:职业安全健康监督 管理司
产生背景: 2008年9月份,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要求,国家安监总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平稳地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有相 当多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 一个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而员工对于从业环境的安全健 康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几方面的需求叠加,催生了职业安 全健康监督管理司的成立。
禁止不安全行为
提醒对周围环境 注 意,避免可能发生的 危险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
或采用防范措施
提供相关安全信息
②基本警示语
可单独使用也可与警示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的实际状况进行选用。 除以上基本警示语句外,在特殊情况下, 可自行编制适当的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组合使用, 也可构成完整的句子。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 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 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 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 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履行告知方式(合同、培训、体检、公告、作业场所)
(一)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要求:劳动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施和待遇。(附: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
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
个人健康档案
体检
培训
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第九条、第十条)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
(第十五条)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二、含义
职业病危害告知 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
思考一:如何告知?
1.找 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如:
现状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法定手段) 2.辨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 3.落实 如实告知
思考二:怎样告知?(8项)
确定告知内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危害因素种类 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防护设施 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待遇
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 检查结果等行为。 职业病警示标识 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 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 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注:劳动者包括用人 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 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所在部 门及
职业病危害 职业禁忌症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防护
因素
职业病危害 措施
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
例岗位 名称: 铸造车 间铸造 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 核病、慢性 组塞性肺病
尘肺
防尘装置 防尘口罩
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 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 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 职业病防护措施: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 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项七条)
公告栏 (二十五条)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 .doc
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五条)
设备、化学品 (二十九条、三十条)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三十四条)
体检 (三十六条)
个人监护档案 (三十七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六项九条)
用人单位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__总局
(三)职业健康体检 → 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2013〕171号)
员工体检
医学随访
应急
离岗
岗中
岗前
(四)公告栏
(1)办公区域 (内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工作场所 (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
援措施、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五)作业场所 ①图形标识 (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