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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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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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

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

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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