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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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

2020杭州

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

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江、刘莹、林鑫、王国钰

1总则 (1)

2审查范围 (2)

3审查工作程序 (4)

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7)

5技术审查内容 (11)

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13)

7档案管理 (14)

附件:

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

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

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章审查范围

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注:

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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