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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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力资源管理

卫生人力资源管理

卫生人力资源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卫生人力资源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卫生人力资源是卫生系统中的关键因素,对医疗保健的质量和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当前卫生人力资源的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一、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1、提高医疗保健质量卫生人力资源是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关键。

优秀的工作人员能够提供更准确、更专业的医疗服务,从而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2、提升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卫生人力资源可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的工作效率。

通过对人员的合理分配和培训,可以减少医疗服务的等待时间,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3、促进卫生系统的发展有效的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对于卫生系统的整体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激励,可以增强卫生系统的整体实力,提高卫生系统的绩效。

二、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1、人才短缺当前,全球范围内都面临着卫生人才短缺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人才培养周期长、工作压力大等原因造成的。

如何吸引和培养更多的卫生人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分布不均由于地理、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卫生人力资源在地域上的分布极不均衡。

这导致了部分地区卫生人力资源过剩,而部分地区则严重不足。

如何平衡卫生人力资源的分布,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培训和管理难度大卫生人力资源的培训和管理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任务。

这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培训效果,增强管理效率。

同时,我们还需要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和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应对策略1、加大投入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卫生人才培养的投入,提高卫生人才的供给能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学金、提供实习机会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人选择卫生专业。

2、优化分布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调配等方式,优化卫生人力资源的分布。

例如,通过设立优惠政策鼓励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或者实施远程医疗服务来弥补部分地区的不足。

3、加强培训和管理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卫生人力资源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XX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会是XX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XX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 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引导群众安全就医。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八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3 医务人员记分以 1 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皖药监人秘〔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业经省局2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0日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每学时一般为40-45分钟。

第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药学类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者课程进修;(四)参加远程教育;(五)参加课题(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活动;(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平台,建立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平台日常维护。

第六条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举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服务学科发展要求

服务学科发展要求

本学科建设力求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高等医学教育发展要求,本着“加强重点、突出特色、扩大优势、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学科发展为基础,以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为两个重心,强调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

学科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创新发展,重点突破”的原则,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学科建设体系,凝练学科研究方向,进一步提高学院在国内同类院校排名,形成安徽医科大学新的特色和优势学科。

实行学科带头人的目标责任制,同时建立一整套学科建设检查评估制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科学研究——保持农村卫生管理研究特色优势,将本学科力量与相关学科力量相整合,将一般研究与特色研究相结合,将国内研究与对外交流相结合。

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目标,促进科学研究上水平。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标志性成果的产出,以科研支撑学科,以学科带动科研,在短期内使科研水平有较大的提升。

教育教学——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高等医学教育发展要求,以国家特色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区建设、新办医院管理专业建设为契机和载体,进行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有特色的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与实践,走出本学科人才培养的特色之路。

人才培养——按照“高水平、广适用”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分层教育,高层教育使人才做精,本科教育保证高质量应用型人才要做足。

积极选拔和造就学科带头人,强化学术梯队层次结构。

重点引进学科急需的高级人才,挖掘和稳定现有人才。

大力培养各主攻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形成学科骨干群体。

服务社会——坚持“人才以用为本,成果服务社会”的原则。

以科学研究为先导,依托“三位一体”成果服务专项工程,开展网络化远程教育,拓展实用性人才的培养方式;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拓宽学院教育资源向社会开放的途径;提供政策评价与咨询服务,丰富学院政策评价与信息咨询服务的方式。

最新研究进展1)卫生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建设期内,拟重点开发卫生管理应用技术研发平台,其总体建设目标是以卫生管理为方向,通过建设一个“虚拟实验平台”和数个“创新实验基地”,在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内构建科研、教学及社会服务有机整合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并以该平台建设为契机构建与之相配套的可持续创新发展机制,从而使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的科研项目与成果快速增加、教学质量显著改善、学院及安徽医科大学声誉及影响大幅度提高。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皖人社秘[2010]34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4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切实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1.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乡镇卫生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室设置2.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卫人秘[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14〕3号)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直驻皖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医学会章程(草案)-合肥市卫生科技教育服务平台

安徽省医学会章程(草案)-合肥市卫生科技教育服务平台

合肥市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合肥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efe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FMA。

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合肥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

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优良学风。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协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合肥市卫生局。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政务中心A座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参与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11月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公布机关
清理结果
1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 知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2)
119号
2022年10月27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2
关于印发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卫发(2022) 11号
2022年9月30日
皖卫法(2021) 12号
2021年6月
3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8
安徽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规定(2021年版)
皖卫医发(2021) 7号
2021年2月
26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9
安徽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皖卫医发(2021) 6号
2021年2月8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0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 中采购方案的通知
14
关于印发安徽省尘肺病康复站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卫职健秘(2020) 300
ET
2020年10月
16 0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5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皖卫食品发(2020) 10
ET
2020年10月12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16
关于进一步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
皖卫传(2020) 305号
皖卫政法发(2019) 145
ET
2019年8月21日
省卫生健康委
继续有效
40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 序》的通知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 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合肥医学会章程-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合肥医学会章程-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合肥市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合肥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Hefe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HFMA。

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合肥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

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优良学风。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协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合肥市卫生局。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政务中心A座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参与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技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

医疗执业管理办法
七、附则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七、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
7.3医疗质量评价
(1)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2)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内部管理、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12.2教学管理
(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人才。
(2)医疗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
十三、财务与经济管理
13.1财务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医疗机构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3.2经济管理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医疗信息管理,保障医疗信息安全,促进医疗信息资源共享。
六、法律责任
6.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执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机构应加强经济运行监测,提高医疗服务成本控制能力。
(2)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十四、内部审计与监督
14.1内部审计
(1)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内部审计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14.2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医疗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

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科技教育服务平台

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科技教育服务平台

合肥市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医学会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参照安徽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促进我市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合肥市医学会倡导和支持专科分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的综合性学术会议,积极创办水平高、规模大、具有省内外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会议的种类第四条合肥市医学会学术会议分为二类:(一)一类学术会议:合肥市医学会与专科分会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全国、华东地区及全省学术会议;专科分会换届改选举办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成立举办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二类学术会议:专科分会及其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及座谈会等。

第三章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第五条为提高合肥市医学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计划召开的学术会议须报市医学会审批,其中国际、全国、全省学术会议尚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专科分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上报市医学会,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

由市医学会业务部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汇编成册,专科分会须严格按照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市医学会业务部门审议并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凡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一律不得冠以合肥市医学会或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学术会议。

第四章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第九条学术会议由合肥市医学会业务部门统一管理。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合肥市卫生科技教育服务平台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合肥市卫生科技教育服务平台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办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其中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成立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由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的职能是:1、依据国家及我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3、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精]安徽省医学会章程

[精]安徽省医学会章程

[精]安徽省医学会章程安徽省医学会章程,经2007年7月8日安徽省医学会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AhMA。

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Anhui Branch,缩写为CMAAB。

第二条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

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1第五条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安徽省卫生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卫生厅。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永红路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治理方法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治理方法

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治理,依照《社会集体记录治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治理规定》和《合肥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分会是合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概利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依照需要设立假设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合肥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以下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功效。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行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式。

(三)推荐、培育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材,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把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进展和医学科技进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依照学会的整体计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计划、年度打算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记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那么,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部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部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两次。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医学会各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医学会各专科分会。

第二章财务管理原则第三条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在安徽省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

分会日常收支及学术活动等财务收支纳入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分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分会的各项财务收支由学会建立分户账进行管理~每年财务决算后通报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分会对学术会议、工作会议、固定资产购置~以年度预算方式报批。

未列入预算事项一事一报。

第七条会计资料和信息的提供要公正、准确、及时。

1第三章财务审批规定第八条支出报销单据的规定:,一,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须取得正规税务发票~票面列明品名、单价、数量~成批购买的用品可汇总填写~但须附注明品名、单价、数量的销售清单。

,二,报销邮寄费及打印费~每月托收邮寄费须附反映邮寄数量和内容的明细单~零星报销邮寄费须说明原因,报销打印费~须提供反映打印材料的数量和内容的明细单。

,三,会议费报销~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与会议有关的发票、宾馆支出明细账单。

,四,购买财产物资的~须凭购物发票、销售清单~以及学会保管员填制的手续完备的入库单。

,五,差旅费报销~参加会议的须提供会议通知、与出差有关的发票~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六,报销汽油费~须注明事由、起始地和行驶里程。

,七,原始凭证应记载清晰~要素完备。

对不合法、不清晰、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九条审批程序:,一,各分会现任主委或委托人的签字字样应交财务科备案。

,二,分会报销~经办人凭上述单据~经证明人、分会主委,或委托人,、秘书两人以上签字~再由学会办事机构的财务科长审核签2字后~报秘书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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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会是合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合肥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应预先通知学会业务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八条分会主任委员职责包括:(一)恪守学会章程,率领与组织分会委员贯彻办会宗旨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本着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团队建设,在分会及其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听取委员及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坚持民主办会。

(三)在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五)组织评议、审定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学会及有关机构提出建议,组织委员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七)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听取并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县区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遵守国家财会法规和学会有关财会规定,负责管理分会学术活动的财务事宜,接受学会的财务监督。

分会副主任委员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工作分工,分担如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对外联络等各项任务。

第九条分会秘书职责包括:(一)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和学术工作。

(二)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年度分会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拟定和申报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负责学术会议征文内容的拟定、论文的收集。

组织会议交流论文的审稿、会议论文集的编辑、校对工作。

(四)负责学术会议大会议程的安排(包括专题学术讲座)、大会论文交流和分组论文交流的发言安排,做好学术活动代表反馈意见的收集。

(五)负责分会组织的学术讲座、专题报告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新产品展示会等学术活动,并在活动前将有关资料上报学会备案。

(六)协助主任委员及时完成分会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七)对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八)完成学会及主任委员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第十条分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申请,填写新建分会申请表,报学会审议。

第十二条新建分会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批。

审批同意后,报市科协、市民政局备案。

学会应从受理新建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分会的发起人。

第十三条新建分会自获准筹建之日,由学会与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分会筹备组,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

未能按期组建的视为自动取消。

第四章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十四条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常务委员7-11名(含正、副主任委员),委员21-33名(含常务委员)。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分会主任委员会。

委员名额分配应按照兼顾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各单位的基础条件,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大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特殊原因经学会批准后可放宽至65周岁,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以下),新建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55岁。

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在学会两个分会中任职。

第十六条新建分会委员的遴选,由学会与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

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会委员会委员构成和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主任)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学会组织协调在半年内完成改选。

第十八条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

分会委员会换届前,本届常务(主任)委员会应在学会组织下,根据本学科情况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补委员名额及分配建议。

由学会发文向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担任条件、名额分配指标及建议名单。

各单位根据要求和建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委员人选。

学会根据推荐的委员人选和留任委员名单,汇总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征求本届常务委员意见后,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四届。

对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者,经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再任一届。

第二十条分会常务委员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团队建设需求,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由学会组织并征求分会本届常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学会适时组织召开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选举时,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选举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人数进行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过程同前。

第二十三条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学术威望。

(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投票选举时,主任委员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身体健康。

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并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会主任委员只能连任一届,隔届可再任,不得兼任其他分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不得在两个以上专科分会任职。

第二十五条分会委员会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

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其中,学术秘书应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

分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报学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分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七条分会届内自然年度中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当选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学会颁发证书。

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学会颁发表彰状。

第五章专业学组第二十九条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

学组是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分会有关规定,不建立本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需要用印由学会统一办理。

第三十条成立专业学组,应由分会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专业学组由9-1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学组成员条件可参照分会委员条件。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会备案,由学会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专业学组在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学会并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与所属分会同步。

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在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

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四条专业学组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青年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由11-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青年委员会主任由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

青年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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