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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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1)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2)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范围:收费卡中规定性收费项目和学校的房屋出租、校产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利息等。
(3)各单位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在当月必须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和提留(会计分录上缴前记入负债类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返回时按项记入有关收入科目,每月底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不得有余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隐匿收入。在财政返回时将其用于开展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学校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4)各校、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严格按收据的种类使用(见原教育局转发的票据管理2000 年 123、124号文件),各项内容填写清楚。
(5)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和检查,教委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按教委《财务稽核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对违纪的学校和单位,按国务院【2000】281 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