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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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域、各类仓库、有关班组及车间的防火防爆等消防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各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组织对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域、各类仓库、有关班组及车间的防火防爆等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监理单位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3 各参建单位按本制度做好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总则

4.1.1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并建立和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4.1.2 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和“四不放过”原则,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4.1.3 不断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培训、检查及隐患的整改等工作。

4.2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4.2.1 落实三级防火责任制;

4.2.2 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4.2.3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及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4.2.4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4.2.5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要求,经管理公司质安处审核同意,同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4.2.6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保持畅通,因施工需要阻塞或开挖,要经现场保卫办公室同意。消防器材、消防栓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4.2.7 工程中所需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遵守危险品领用制度,一律不准在施工区域作业场所存放过夜。非领用单位严禁存放危险物品。

4.2.8 木工间、油漆间、油库、危险品库、停车场、检修车间等处要有明显的防火警告牌,禁止抽烟、使用碘钨灯照明及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要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4.2.9 易燃、易爆工程的施工,必须填写工作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须送建设单位工程部、质量安全部审定,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交底,落实防火措施;施工人员必须穿着防护服装及其它装备。在施工中均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监护,施工单位保卫部门消防人员督促检查,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停工,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采取措施进行急救。

4.2.10 建筑高度超过24米,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称为高层建筑。十层以下应按楼层面积每100平方米设两只灭火机,十层以上应设置防火专用高压水泵,每层楼面应安装消防栓,配置消防水带。高压消防专用泵的电源要单独分路铺设。脚手架也应配置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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