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发(2005 ) 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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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孙术元诉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术元诉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术元诉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不服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审理法官】程鸿声陈克梅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术元;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孙术元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术元【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术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6月23日,孙术元申请区社保中心对其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进行复查。

区社保中心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万州社险信访告字[2019]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针对该项复议申请,区政府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撤销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万州区社保中心在60日内就孙术元的复查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复议决定(万州府复[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社保中心应否履行稽核职责,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对此评析如下:本案是上诉人孙术元对被上诉人区社保中心履行养老保险稽核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范围内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明确。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裕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裕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裕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7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科肖琴黎明【审理法官】蒋科肖琴黎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裕飞【当事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裕飞【当事人-个人】张裕飞【当事人-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傅静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傅静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龙成傅静【代理律所】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裕飞【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建工三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裕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现评判如下:本案中,建工三建公司虽主张其与张裕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向张裕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建工三建公司向张裕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为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确认建工三建公司系用人(工)单位,张裕飞的受伤性质为工伤,在建工三建公司并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并撤销该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建工三建公司支付张裕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建工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陆续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婚假(一)2016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产假(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下列人员:(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五)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中,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七)工伤退休人员中,其养老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中,2005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2006年6月30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关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认定企业退休人员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

技 能 鉴定 工作 , 据《 根 中共 重庆 市 委重 庆市 人 民政 府 作 按 以下规 定进 行管 理和 实施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 再 就 业 工 作 的通 知 》渝 委 发 (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 、 级 各类职业技能鉴
[052 号) 20 ]8 有关精神 , 制定本办法。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渝萎发
[052 20 ]8号) 神 , 精 做好 进城 务 工农 村劳 动 者初 次 职
二 o o六年 三 月二 十二 日
Hale Waihona Puke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

第 一条 为做 好 进 城 务 工农 村 劳 动 者初 次 职 业
第 四条 进城 务工 农 村劳 动 者职 业技 能鉴 定 工
工 种和 等级 范 围内开 展职 业技 能 鉴定工 作 。
第六 条 经市 和 区 县 ( 自治县 、 ) 动 保障 部 门 市 劳 员, 填写 《 庆市 进城 务工农 村 劳动 者职 业 技能 鉴 定 重 补助 申请 表 》式样 附 后)按 本办 法 第四条规 定 , ( 。 由市
定工 作的机 构 ( 简称 鉴定 机构)由市劳 动保 障 行 认 定 ,符合 申领 一 次性 职业 技能 鉴 定 补助 条 件 的人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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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件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 ( 0 6 5 2 0 ) 0号
关于印发《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 的通知
技 能鉴 定补 助 。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解答1、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1)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

2、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和少报缴费工资,劳动者提出举报和投诉,按什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文件规定: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如果应参保人员尚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投保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应参保人员与该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已超过两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从用人单位最后一次少报缴费工资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两年之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3、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按什么标准,什么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当年新招职工,按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员; 无正常事业费的 , 其全部退休人员;
企业职 工基 本养 老保 险基金 支 付的退 休 人 员 ; ( ) 业 单 位参 加 了 企业 职 工 基 本 养老 保 险 , 五 事 基本 养老金 纳入 企业 职工 基本 养 老保 险基 金 支付 的
退休 人 员;
20 05年 7月 1日及 其 以 后 退休 , 月基 本养 老金
起按 4 0元 发给 。 5 四、 于高龄 退 休人 员年龄 的认 定 关
( ) 业 单位 转 制 为 企业 的 , 本养 老 金纳 入 总额 达 不到 4 0元 的 退休 人 员 ,从 批 准 的退休 之 月 四 事 基 5
高龄 退休 人 员的 年龄 以劳 动 保 障行政 部 门 等有 权机 关批 准退 休 时认定 的 出生 时间 进行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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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渝劳社办发 [0 6 1 8号 2 0 ]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 年和 20 年 05 06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 自治县 、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市) 北部新区产 基本 养 老金 的时 间认定
具有 副 高及 其以上职 称 的专业 技 术 人 员 、高级
3 0日处 于服 刑 、 动 教养 期 的 , 参加 20 劳 不 05年基 本 政 工师 的资格 , 市劳 动和 社会 保 障局 等 部门 《 于 按 关 养老 金调整 ;06年 6月 3 20 0日处 于 服 刑 、 动 教 养 20 调 整 企 业 退 休 ( ) 员基 本 养 老金 工作 中 劳 02年 职 人 期的, 不参加 20 基本 养 老金调整 。 06年
休 人 员基 本养 老金 的有关 问题 提 出如下 贯 彻实施 意 见, 请遵 照执行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6]14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8.1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1 / 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0.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手续。

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四、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可以暂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待停薪留职协议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

届时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五、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企业的所有权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仍为该企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人员对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及时清理,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废止或失效4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适用36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拟修订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继续适用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拟修订的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废止或失效的社会保险方面规范性文件
附件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2〕3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0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3),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条件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二、个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提供的资料(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的,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提供本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1. 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2. 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3. 个体协会会员证;4. 原始的完税凭证;5.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6.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6]4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4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略)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5.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算表(略)二○○六年十月十九日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各类企业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知识100问(1).doc

社会保险知识100问(1).doc

社会保险知识 100 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案例分析)养老保险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

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属经营性质。

(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护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

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份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4)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时间的长短。

(5)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6)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

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为主体。

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2、什么是养老保险?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和一定的缴费年限退出劳动岗位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那些?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企业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企业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企业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206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企业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20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做好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工作,决定在全市开展特殊工种清理、检测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工种清理(一)清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具有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均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内容和办法1.本次清理的特殊工种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的特殊工种(含省及其以上各部委批准的工种名称、专业性质、劳动条件相同的特殊工种,以下简称“三同工种”);二是因企业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原特殊工种性质发生变化的工种;三是企业认为符合国家特殊工种条件的其他工种。

应注明其是否执行的情况。

2.在清理时应提供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

凡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的特殊工种(含“三同工种”),在清理时应注明特殊工种目录的批准文号;国有企业跨行业执行的特殊工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的特殊工种还应提供批准机关的批文复印件。

3.特殊工种清理由企业按上述分类和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即可申报检测。

二、特殊工种检测及申报(一)凡按《暂行办法》应进行特殊工种检测的企业,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报(清理)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并附相应电子文档,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其参加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培训费补贴的职业培训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协议的,可按本办法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第四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事前应填写《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将培训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

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在《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一份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送职业培训机构,一份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一般按初级职业技能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其培训期限不得低于60学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实作训练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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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 )4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 126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一)顺产或7 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
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三级医院1200元。

(二)难产
一级医院l0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400元。

其中剖宫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2400 元。

(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一级医院450 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50 元。

(四)怀孕4 个月以下流产
一级医院100 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院200元。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和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
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超过500 毫升、前置胎盘、好娠高血压综合症、妊振胆淤、产褥期感染、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产后尿潴留、乳腺炎)限额标准为500 元。

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 3500 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 元,三级里院65 元。

(二)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三)取出皮下埋植术
一级医院45 元.二级医院55 元.三级医院65 元。

(四)绝育手术
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丢院110元。

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 元;
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复通手术
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 元,三级医院2000元。

(六)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汽90元,三级医院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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