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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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图解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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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住区道路边
缘与建筑物、 构筑物的最小 距离
尊重自然条件 形成公共空间系统
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 调
绿地的设计原则
场地的透水性 照明设计
降低不利因素的干扰
既有居住区的改造与 更新
附录B居住区配套 设施设置规定
附录A技术指标与 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C居住区配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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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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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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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街坊
用地
道路
内容摘要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旨在保 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本书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图示、 表格等形式形象地表达出来,使条文内容通俗易懂。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章目与条文顺序编排, 逐条展开详细图解,方便读者直观、全面地理解专业内容。本书是学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工具书和 参考书,力求满足规划设计、规划管理、规划教学等多种需求。本书适合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的人员阅读, 可供建筑管理与设计的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从业者参考,也可作为城乡规划、建筑类、房地产类大专院校学生 的常备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

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

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至关重要。

它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居住体验,还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可持续性。

那么,究竟什么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简单来说,就是一套为了确保居民能够在安全、舒适、便利的环境中生活而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涵盖了从居住区的选址、布局,到各类设施的配备,以及环境的保护等诸多方面。

首先,在选址方面,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要避开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像地震带、洪水淹没区等。

同时,也要尽量选择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居民出行。

而且,周边的基础设施,如医院、学校、商场等也应该相对完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各种需求。

在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到采光、通风等问题。

不能让建筑物过于密集,导致居民的居住空间阴暗潮湿。

合理的建筑间距可以保证充足的阳光照射和空气流通,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此外,还要规划好公共空间,比如公园、广场等,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规划也是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道路的宽度和布局要能够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需求,同时要保证交通安全。

要有明确的人车分流设计,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停车场的设置也要合理,既不能占用过多的居住空间,又要方便居民停车。

各类设施的配备是衡量居住区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教育设施,从幼儿园到中小学,要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和人口数量进行合理配置,保证孩子们能够就近入学。

医疗设施方面,要有社区诊所或者小型医院,能够处理常见的疾病和突发状况。

商业设施要满足居民的购物需求,包括超市、菜市场等。

在环境方面,要注重绿化和生态保护。

增加绿化面积可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还能美化居住环境。

同时,要做好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而且,规范还对居住区的安全性提出了要求。

要有完善的安保设施,比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等。

建筑物的设计要符合防火、抗震等安全标准。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需求也逐渐被纳入到规范当中。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标准篇一居住区规划居住区规划1.任务:是为居民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安宁和优美的环境。

在居住区内,除了布置住宅外,还须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活动场所、道路广场、市政工程设施等。

居住区规划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对居住区内各项建设作出综合的全面安排。

居住区规划还必须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需要及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候、地形和现状基础等条件,同时应注意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居住区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

一、居住区的影响因素及其历史演变不同历史时期城市的居住区形态与居住环境显示出很大的差异性,表现为一个渐进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中可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轨迹。

影响居住活动的主要因素有: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社会与家庭结构、文化与民俗等。

二、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特点1.居住区是一个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用地一般在50~100公顷。

特点:规模大、配套设施完备、环境优雅、居住功能与生活服务功能并重。

1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4~5个居住小区,也可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居住组团。

2.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河流等)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小区内设有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用地一般为15~35公顷。

特点:规模适中、配套设施齐备、环境标准适度、以居住职能为主以日常生活服务功能为辅。

3.居住组团指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的,并不为小区主干路穿越的地块,内设为居民服务的最基本的管理服务设施和庭院,它是构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用地一般为4~6公顷。

特点:规模小、配套设施少、以居住功能为主辅以少量基本生活服务职能。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关乎着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个合理规划设计的城市居住区应当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

要评估地形地貌,是否存在山坡、河流、湖泊等自然景观和地理特征。

充分利用这些自然元素,既能增添居住区的美感,又有助于打造独特的生态环境。

比如,临近河流的区域可以规划休闲步道和亲水平台,靠山的地方可以设计成与山体融合的景观带。

交通便利性也是关键要素之一。

居住区周边应当有完善的道路网络,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出行。

同时,要考虑公共交通的覆盖,如公交线路、地铁站等,方便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停车场的规划也不能忽视,要根据居民的户数和车辆拥有量,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

在功能布局方面,要做到合理分区。

将居住、商业、教育、医疗、休闲等不同功能区域进行科学划分,避免相互干扰。

例如,将商业区集中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段,方便居民购物;学校和幼儿园要靠近居住区,保障孩子上学的安全和便捷;医疗设施要分布均匀,确保居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救治。

建筑设计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的风格应当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同时也要满足居民的审美需求。

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间距要合理,以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户型设计要多样化,满足不同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需求。

此外,建筑的节能和环保性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采用新型的建筑材料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绿化景观的打造对于提升居住区的品质至关重要。

要有足够的绿地面积,种植多样化的植物,形成四季有景的效果。

公共绿地可以设置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空间。

同时,要注重景观的细节设计,比如小径的铺设、花坛的布置等,营造出舒适宜人的环境。

基础设施的完善是居住区正常运转的保障。

水、电、气、暖等供应系统要稳定可靠,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要高效环保。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求从多方面对规划地区进行综合考虑,设
计要合理、实用、具有社会发展功能。

此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秉着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和保障社会治安的原则。

1、布局要求:城市居住区住宅建筑应位于繁华街道两侧、集中发展,周边设置合理
功能用地,其布局、空间结构要有效避免集中带来的同质化、垃圾凝集和供暖脆弱等问题;
2、建筑设计要求:城市居住区要求节约资源,建筑外方形及屋面用耐候的钢材和树
脂材料镀锌等,应用彩色反射镜面玻璃,以降低屋面及外立面的高温辐射;
3、市容要求:要浓艳建筑护壁、增加树屋;建筑立面量体配合,相邻建筑物形成序列,减少整个小区重复出现的建筑元素,改变小区全局枯燥无趣;
4、停车场及路面外部廊道设计要求:控制车辆噪声,充分利用绿地,建立有序的模式,设计合理的泊位,并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引入新的环境元素;
5、生物环境设施要求:建设以河流、湖泊、池塘等水体为骨架,并辅以植物森林、
乔木等植物覆盖,沿街树立绿色植物组织,形成雅致的鹅卵石步道,院落室外拉一条树木
凉棚;
6、公共空间要求:增加人性化的公共空间,以充分发挥满足居民精神文化活动的功能,能满足不同群体、年龄段利用的广告,增加大自然的气息,完善社会公共福利设施的
布局种植;
7、环保及安全要求:保护环境,加强社会治安,严格实行“双报制度”、绿色保安,建立健全小区防护系统,严格实行无烟、不酗酒、不吸毒等行为原则,增加公安人员定期
巡查。

以上就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七大标准,目的是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保障居民
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营造良好的居住社区气氛。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完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完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颁布日期】 2006-3-23 【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06-3-2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对城市居住区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它涵盖了居住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区域布局、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促进居民的健康和幸福感。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自然环境。

考虑到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应优先选择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在规划和设计中要保留或改造现有的水域、绿地、山坡等自然景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加城市绿色空间和景观面积。

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交通便利。

合理布局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确保便捷的交通出行。

规划和设计中应考虑到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非机动交通的需求,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

同时,也要合理规划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绿地公园建设。

绿地是城市居民休闲和健身的重要场所,规划和设计时应注重绿地覆盖率和绿化率。

合理规划绿地的位置和大小,设计具有多功能的绿地设施,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同时,加强绿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其利用率和质量。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建筑物的风格和品质。

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打造统一的建筑风格和形象。

注重建筑物的功能和品质,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美观度。

同时,也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涵盖了区域布局、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各类需求,还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范,注重各个方面的平衡和协调,创造一个宜居、宜人的城市居住环境。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居住区_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详]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居住区规划最新规范标准

居住区规划最新规范标准

居住区规划最新规范标准居住区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居住区规划规范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居住区规划规范标准:1. 规划原则:居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居民的居住环境安全、健康、舒适。

2. 功能分区:居住区应合理划分居住、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绿地等不同功能区,实现功能互补,提高居住区的综合服务能力。

3. 交通规划:居住区内部交通应以人车分流为主,确保居民出行安全便捷。

同时,应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接入,提高居住区的可达性。

4. 绿地系统:居住区应设置足够的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头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休闲、运动需求,并改善居住区的生态环境。

5. 建筑密度与高度: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避免过度开发,保证居住区的通风、采光和视野。

6. 住宅设计:住宅设计应注重居住的舒适性和实用性,合理布局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同时考虑节能和环保。

7. 基础设施:居住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垃圾处理等,确保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

8. 安全防护:居住区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消防、防盗、防灾等,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9. 智能化管理:鼓励居住区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居住环境。

10. 可持续发展:居住区规划应考虑长远发展,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建筑和生态社区的建设。

11.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居住区规划和管理,通过社区协商、民意调查等方式,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2. 法规遵守:居住区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居住区规划规范标准的更新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规划者、建设者和管理者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新的规范,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推动城市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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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10-14m)同级。

2.0.9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1 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 规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7.0.4-1 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表7.0.4-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

表7.0.4-2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 道路8.0.2.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8.0.2.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8.0.2.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 的规定;表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注: 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8.0.4.1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8.0.4.3主要道路宜平缓;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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