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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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指南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实施指南【篇一:昆明市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昆明市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使建设的雨水利用工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同时设计规模达到要求,结合《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和昆明市在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下列二中情况产生的雨水径流量不计入雨水收集规模的计算:(一)下凹深度低于周边路面100mm,且受纳客地雨水的汇水面积不大于该绿地自身面积1倍的下凹式绿地;(二)透水垫层厚度不小于150mm,孔隙率不小于30%的透水铺装地面。

二、按要求需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如土壤渗透性差,雨水难以入渗的,应当配套建设透水铺装地面及下凹式绿地,收集利用雨水。

三、按要求需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如土壤渗透性好,收集的雨水可以入渗的,设计应当重点考虑入渗,并在绿地内考虑渗透浅沟和洼地的入渗。

设计建设的雨水储存设施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设为集储存、入渗和调蓄排放于一体的设施。

四、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顶面的绿化区域,应当在原土回填时对渗透能力不足的土壤进行改良,实施雨水入渗,同时做好顶面与覆土之间的渗排设施。

五、按要求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两套设施应考虑联合使用,可设计为合用系统,将初期弃流的雨水与再生水原水混合一起处理;处理回用的雨水可以与再生水清水池混合公用。

六、绿地雨水应当尽可能就地入渗,同时宜设计为下凹式绿地接纳客地的雨水。

绿地接纳客地的雨水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可以通过管渠输送到绿地;(二)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100mm,并有保证雨水进入绿地的措施;(三)绿地的植物应选择耐淹的植物。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8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编号: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申请表
项目名称:xxx
建设单位:xxx(章)
申报验收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编制。

二、本表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正式验收前填写。

提交申请时须按照节水设施(含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验收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未列项目可附表或文字说明。

四、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1、建设性质填写改建、新建、扩建。

2、建筑结构填写几幢几层,砖混、框架或其它。

再生水利用设施使用情况
注:实际投资金额(万元)应包括土建、设备及配套管网投资。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使用情况
公共建筑用水器具使用情况
水器具。

验收成员名单
现场验收情况及意见。

(完整版)《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

(完整版)《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应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单独编制,独立成册,如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以将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作专题专章编制。

《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或给排水工程的设计资质,并在提交《方案》时附上相关资质复印件及主要工程业绩。

编制的《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一)工程内容1. 建设地点;2. 项目位置简述(如:项目北面与……小区相接,南面临……河、山等);3。

项目开发计划情况(如:项目分几期开发,各期所开发工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绿化面积情况等);4. 项目各期预计开、竣工时间;5。

项目各期技术数据(或基本规模数据)。

包括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绿化面积、绿地率、容积率、建筑物占地面积、路面硬化面积、建筑幢数、建筑层数及建筑总高度;如为工业项目,还应包括:(1)办公、生活区占地面积和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2)生产区占地面积、生产用房建筑面积。

6。

项目各期投资规模;(二)项目的功能、用途及各功能区的基本情况1. 民用建筑项目:通常包括住宅、商场、宾馆、餐饮、学校、办公等。

住宅项目应根据使用性质提供住宅的户数、户型等基本数据;商场项目应提供营业面积、经营管理人数等;宾馆项目应提供床位数、经营管理人数以及房间内热水供应情况等;餐饮项目应提供营业面积;学校项目应提供教职工人数、容纳的学生人数,有住宿的还应提供住宿学生人数。

2. 工业建筑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含工艺流程图、各生产车间、生产环节的作用),主要生产原料、生产产品种类及名称,生产产品设计产量、产品用水单耗,有无蒸汽冷凝水收集设施及循环冷却水设施。

若工业建筑项目中含有民用建筑,则还应按民用建筑项目使用性质提供相应数据资料。

二、编制依据(参考的标准、设计和编制的依据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规定》、《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省用水定额》(DB53/T1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及其它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等。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现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昆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1日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是一个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和结构性缺水并存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快建立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控体系、强化政策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壹)统壹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且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且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关联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二章回收管理职责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6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城市排水及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滇池流域内非城镇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外产业园区的排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城市排水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的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排水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滇池流域的城市排水工作。

滇池流域以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工作。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投资者依法参与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养护。

第八条积极推广城市排水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城市污水、污泥的再利用,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编制排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并 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昆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呈贡区锦 绣大街 1 号市级行政中心 4 号楼,邮编 650500)或昆明理工 大学设计研究院(昆明市环城东路 50 号,邮编 6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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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2016 年 11 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7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16)6 号)以及《昆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海绵城 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27 号)文件精神, 指导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导则。
3.1 地形情况...........................................................................................................3 3.2 城区分布...........................................................................................................5 3.3 降雨量分布.......................................................................................................6 3.4 土壤质地...........................................................................................................7 3.5 地下水位...........................................................................................................9 3.6 内涝灾害分布.................................................................................................10 4.总体规定 ............................................................................................................... 11 5.规划指引 ............................................................................................................... 13 5.1 总体规划.........................................................................................................13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5.1.1 基本规定...............................................................................................13 5.1.2 重点内容...............................................................................................13 5.2 专项规划.........................................................................................................15 5.2.1 基本规定...............................................................................................15 5.2.2 重点内容...............................................................................................15 5.3 控制性详细规划.............................................................................................17 5.3.1 基本规定...............................................................................................17 5.3.2 重点内容...............................................................................................17 5.4 修建性详细规划.............................................................................................20 5.4.1 基本规定...............................................................................................20 5.4.2 重点内容...............................................................................................20 5.5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目标.............................................................................21 5.5.1 总体规划目标.......................................................................................21 5.5.2 分区规划目标.......................................................................................23 6.设计指引 ............................................................................................................... 30 6.1 建筑与小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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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雨水收集利用工程的设计、施工,要结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遵循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雨水收集设施的设计规模,应当根据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W=10-3×b×(A1×a1+A2×a2)
式中W—雨水收集设施设计规模,m3;
b—昆明市日设计降雨厚度,取25.5mm;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a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8;
a2—绿地的雨量径流系数,取0.15。

(二)设计雨水调蓄排放设施、收集及排放管
道(渠)时,雨水设计流量应当根据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并结合工程项目内所有汇水面积,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Q=1.667×10-2×q×(A1×f1+A2×f2)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mm/min;
昆明市城区暴雨强度公式:q=(12.1+14.4×lgP)/(t+14.4)0.80
式中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1—项目内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汇水面积,以项目内建筑物占地面积和路面硬化面积计,m2;
A2—项目内绿地的汇水面积,以绿地面积计,m2;
f1—硬化屋顶和路面的流量径流系数,取
0.9;
f2—绿地的流量径流系数,取0.25。

第九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
(一)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
补;
(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当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

景观、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100毫米;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应当高于绿地20~50毫米。

第十二条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环境用水和回补地下水等。

回用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确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规定的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雨水回用管道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出水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或其它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中,应当包含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照办理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第十五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水利局负责管理的贮水湖塘洼
地、坝塘、沼泽地等,应作为拦蓄收集雨洪水工程设施利用,建设单位不得填埋。

确需填埋的,应当经市水利局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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