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课件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目录5.1 基坑工程 (1)5.2 脚手架工程 (7)5.3 起重机械 (23)5.4 模板支撑体系 (33)5.5 临时用电 (37)5.6 安全防护 (45)5.7 文明施工 (51)5.8 职业健康 (58)5.9 消防管理 (62)5.10 其它 (80)5.1 基坑工程5.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4)开挖施工顺序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5)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度差不宜大于500㎜。
(6)基坑支护应保证基坑周边(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7)基坑支护拆除施工注意事项: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5.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1—(2)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
(3)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临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室、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用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临近(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质量安全资料分册(试行)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质量安全资料分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二○年四月目录6.1 基本要求 (1)6.2 资料分类 (2)6.3 资料编号 (2)6.4 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2)6.5 质量管理资料收集与整理 (3)6.6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4)6.7 建筑施工试验及检测资料 (18)6.8 施工记录 (21)6.9 质量验收记录 (32)6.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33)6.11 基坑工程资料 (35)6.12 脚手架工程资料 (35)6.13 起重机械资料 (37)6.14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38)6.15 临时用电资料 (39)6.16 安全防护资料 (40)6.17 安全教育交底资料 (42)6.18 安全费用管理资料 (42)6.19 安全检查资料 (43)6.1基本要求6.1.1制定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6.1.2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6.1.3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资料负责;(2)资料的编号、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章应及时进行,内容完整、结论明确;(3)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
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4)资料内容应根据工序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试验等检查结果进行填写,日期、编号、施工部位一次性填写完成,签字应手签,严禁代签;(5)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6.1.4质量管理资料应为原件。
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
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6.1.5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取样并送检,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落实中国建造精神,打造我省精益建造的品牌,切实提升建筑品质。
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度,采取强有力手段,确保“方案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发〔2018〕12号);16.《××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7.《××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8.《××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二)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7.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安全生产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分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目录5.1 基坑工程 (1)5.2 脚手架工程 (7)5.3 起重机械 (23)5.4 模板支撑体系 (33)5.5 临时用电 (37)5.6 安全防护 (45)5.7 文明施工 (51)5.8 职业健康 (58)5.9 消防管理 (62)5.10 其它 (80)5.1 基坑工程5.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1)基坑支护应满足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的功能要求。
(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3)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下挖基坑。
(4)开挖施工顺序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5)锚杆、土钉的施工作业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度差不宜大于500㎜。
(6)基坑支护应保证基坑周边(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7)基坑支护拆除施工注意事项: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5.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1—(2)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估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敏感度,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出的各个施工阶段变形设计值和报警值。
(3)支护结构施工和开挖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自身、已施工的主体结构临近道路、市政管线、地下室、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用取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并可通过采用设置隔离桩、加固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反压与配合降水纠偏等技术措施,控制临近(构)筑物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成建委〔2017〕306号)和《2017年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要点》(成建委〔2017〕197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次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下称“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从发文之日起,用三年时间对当前影响市政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涉及道路、桥梁、排水、地下工程等四大类十五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该十五项质量常见问题具体内容详见《成都市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压级压价、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三)在工程开工前下达《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任务书》(详见附件1),审批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方案,制定专项治理奖罚措施;(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将施工单位的专项治理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专项治理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一)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深化细化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二)竣工验收时,严格核查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面的按图施工情况;(三)涉及质量常见问题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图纸;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将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的设计内容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应履行好以下质量责任:(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二)认真编制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及监督方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四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点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二)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受监工程的普遍规律,制定的兼具通用性和预见性的告知工作计划。
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类别、特殊性和过程实际监管状况,及时调整、深化并编制有针对性的适用于受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补充方案》,确保有效监督。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总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总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目录1.1 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适用范围 (7)1.1 目的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推进建筑施工标准化建设,加大危大工程管控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
同时,促进政府监管效能提升,推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2)《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16)《工伤保险条例》;(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1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2.3 规范性文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5)《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8)《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1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1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1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3—(1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18)《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19)《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1)《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2)《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第一章:引言本手册旨在规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手册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本章列出了本手册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以便于各方理解和适用。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本章阐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要求。
包括确定质量目标、编制质量计划、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四章:质量控制本章详细描述了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检测、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安全管理体系本章说明了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要求。
包括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计划、建立安全控制措施等。
第六章:施工安全控制本章详细介绍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
第七章: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本章规定了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防止措施等。
第八章:质量和安全文件管理本章规定了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文件管理要求,包括文件编制、存档、保密等。
第九章:质量和安全评估本章规定了质量和安全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定期抽样检查、评估报告编制等。
第十章:附则本章包括一些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如术语解释、附件说明、违规处理等。
上述就是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遵守和实施这些细则,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程的成功进行。
第一章:引言工程质量安全是一个工程项目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
本手册的目的是确立一套全面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控制和提升。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确立准确的术语和定义是十分重要的。
本章节将详细列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确保各方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一致,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适用工程类别涉及专业或分项1 1.11.21.3 22.12.1.1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2.1.2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全部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行为准则基本要求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总则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夯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提升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奠定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品质、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10.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1.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4.《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15.《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管理手册
第3章 基 本 规 定
3.2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项目工程、单位及子单位工程、分部及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 车站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独立的车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分属于不同线路的换乘站的车站工程、同一车站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不同期实施施工的车站 工程、车站每个出入口或风道等附属结构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2 区间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独立的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同一区间采用不同工法施工的区段、区间附属工程、同一区间不同期实施施工的区段、同一区间划 分为不同施工标段的区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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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地下水控制
4.2 管井、井点、渗井
4.2.1 井孔、孔位深度、垂直度、轴线及轻型井点真空度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0299及设计文件要求,并留存施工检查记录。 4.2.2 滤料含泥量不应大于3%,级配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2.3 以深度控制的井孔,深度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 4.2.4 井孔直径允许偏差为±20mm。 4.2.5 钢管管井滤水管,孔隙率不小于20%,无砂水泥管管井滤水管孔隙率不小于15%。
11Biblioteka 第3章 基 本 规 定3.1.5 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检验设备、仪器等的检定和精度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 定,不应超期使用。 3.1.6 工程测量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地铁道工程 施工标准》GB/T51310以及《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有关CPⅢ的规定。 3.1.7 工程监控量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和《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标准》GB/T51310的规定。 3.1.8 人防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的规定。 3.1.9 对关键工序和转序施工等环节必须落实现场卡控和领导带班作业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质检人员 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确保施工质量过程受控;施工现场应必须有具备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场 监督,当发现现场操作人员不按施工工序和方案施工时应及时阻止。 3.1.10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其规范管理。 3.1.11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将要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 不得使用。 3.1.1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
成都市某公司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_secret
牡丹***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编制单位:成都市***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范围:所属***劳务司承建工程和参建班组质量管理细则各班组均对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并承担保修责任,以及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连带责任(工期、材料等)。
钢筋班质量管理细则1、钢筋取样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图示尺寸,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0-—1000元/次,并支付材料的损失;2、在基础的柱、墙插筋及楼层柱、墙钢筋出现位置偏差若超出线(保护层)外罚款100元/处;3、楼层板、梁、墙、柱若拆模后露筋及板负筋露出板面50元/处(砼振捣不密实的除外);4、若已绑扎好的柱、墙、梁主筋经检查发现与图示不符合,处以100元/处;并无条件返工,其材料损失由钢筋班负责。
5、绑扎接头附加筋不符合要求每处50元,绑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20元/处;6、焊接接头不符合规范要求50元/处,若造成材料损失,其材料损失由钢筋班负责;7、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罚款200元/次并无条件返工;8、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罚款20元/处;9、若因钢筋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10、若接劳务司、施工单位质量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处以200元/次.若接监理工程师质量整改通知,除无条件整改外另处以500元/次。
钢筋班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1、材料必须按现场场布图,分规格堆放整齐。
如不能达到要求按200元/次处罚.2、现场加工场内要做到整洁有序,各种机具每天收工时必须收拾干净。
如不能达到要求视情处以5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种半成品钢筋应严格分种类、分规格、分型号分别堆放整齐,并用标识牌注明。
如未堆放整齐按每种50——100元次处罚;如未用标识牌注明,按每种20元次处罚。
4、钢筋余料每天下班时,必须分为可利用和不利用两种,分别堆放。
如未收拾规类,按50—-200元/次的罚款。
5、分项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把剩余钢筋料,垫块等整理转运到规定地点,分类堆齐,不散失在楼层中和建筑物周围。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解析 ppt课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 围内从业,对签署文件真实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 量安全责任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 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 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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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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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序号
1
工程
地基基础
标准 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3 地 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 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7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1 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2 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3 对预 留钢筋进行纠偏。4 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5 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 计和规范要求。6 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7 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8 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9 钢筋锚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0 箍筋、拉筋弯钩符 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1 悬挑梁、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2 后浇带预留钢 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3 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 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3 模板的各连接 部位应连接紧密。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5 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 梁筋绑扎。6 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7 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 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8 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9 严禁将洒落的砼浇筑到混凝土结构 中。10 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1 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 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2 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3 混凝土 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4 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15 后浇带 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16 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17 混凝 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18 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19 楼板上的堆载不 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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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一、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安全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夯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提升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奠定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品质、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二、行为准则(一)基本要求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二)质量行为1、施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规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
4、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地基基础工程(1)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2)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
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2、钢筋工程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度,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度,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2)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度,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3)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度,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3、混凝土工程(1)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模板的接缝应严密;2)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3)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4)墙和板、梁和柱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
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3)宜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5)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6)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7)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1)结合面应采用粗糙面;结合面应清除浮浆、疏松石子、软弱混凝土层,并应清理干净;2)结合面处应采用洒水方法进行充分湿润,并不得有积水;3)施工缝处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4)柱、墙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同成份;5)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后浇带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级,并宜采用减少收缩的技术措施进行浇筑。
(8)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的封闭时间不得小于14d。
(9)混凝土后浇带浇筑时间如设计无要求时,待主体结构完成28天后浇筑。
对于特殊后浇带,如沉降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完成、沉降稳定后再进行浇筑;收缩后浇带应在两侧混凝土成型后60天就可以浇筑。
(10)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箱):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应立即放人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
(11)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办事指南》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办事指南第四条要求:1)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做好见证取样、打印和绑定二维码、见证送样工作以及对实体类检测进行见证;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做好送检材料取样、样品信息录入和送检工作以及配合做好实体类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核对样品信息、将收样编号与该样品的二维码标识进行关联,实施二维码收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体类检测,相应的检测过程影像、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
(1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允许的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13)堆放在楼板上的混凝土砖、砂浆等施工荷载不得超过楼板的设计允许承载力,否则应对楼板采取加固措施。
4、钢结构工程(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钢结构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磨擦应单独进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
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头进行终拧并作标记,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拧扭矩检查。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5)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
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6)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0d,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3)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的85%。
(5)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千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um,室内应为125um,其允许偏差为25u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um。
(6)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1)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应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对预制构件进行检查,预制构件吊点、起重设备附着预埋件等应符合要求,且标识清晰,预制构件二维码应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过程信息化管理,包括构件标识识别、进场检验、吊装、拼装、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在施工前可进行模拟、碰撞等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管控。
3)监理单位应组织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确认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进场预制构件应全数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现不合格的构件,应立即退场,并建立台账。
验收内容包括构件是否在明显部位安装电子标识,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构件上的预埋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外观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
(2)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构件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按标准图集批量生产的构件应提供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2)灌浆施工时,环境温度应符合灌浆料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宜施工,低于0℃时不得施工。
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应采取降低灌浆料拌合物温度的措施;灌浆料应在加水后30min内用完;散落的灌浆料拌合物不得二次使用;剩余的拌合物不得再次添加灌浆料、水混合后使用。
6、砌体工程(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
(2)每一验收批且不超过250m³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数量不得少于3组。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3)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施工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