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综合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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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综合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有效控制月度及全年工作任务安排,加强对工作的预测性和可控性,以确保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综合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相关定义。

(一)计划:是对未来事件、工作、生产的预计和筹划,是进行未来生产和工作的尺度、准则和目标。

(二)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是指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在一年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一般在上一年度末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为全面反映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设置的指标主要有:发电量、上网电量、供热量、利用小时、综合厂用电率、发电厂用电率、发电标准煤耗、供热标准煤耗、供电标准煤耗、安全目标、等效可用系数、非计划停运、上网电价、热价、单位燃料成本、综合标煤单价、发电单位成本、电费回收率、固定费用、可控费用、利润等。

(三)月度工作计划:是指各部门根据所负责的职能和需要完成的任务提出该月准备完成的主要工作目标及内容;一般在上月度末制定下月的月度工作计划。

(四)综合计划管理:是指按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合理分解到月度计划,各部门提出月度工作计划并进行有效实施,最终实现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综合计划管理工作由厂长总体协调,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归口负责,经营管理部主任主要负责,由各部门主任、副主任、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设备管理部可靠性管理及节能管理工程师、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及各部门计划任务书编制负责人协助完成。

第二章综合计划管理组织机构、分工及审批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综合计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延滨

副组长:张永海韩宏洲

组员:王治国倪玉杰王相禹高振君王树新李宏保徐雪峰解

文刘殿辉周晓东沙笑芳汝连君陈君宝(二)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编制分工

1.按省公司报送时间要求,由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协商,测算下年度的发电生产指标,并编制下年度生产指标计划,报综合计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厂相关职能部门,待省公司审批后下达执行。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负责将下年度生产指标计划进行按月分解,各部门负责执行。

2.按省公司报送时间要求,设备管理部可靠性及节能管理工程师根据本年度等效可用系数、非计划停运及降出力情况,测算下年度等效可用系数、非计划停运及降出力计划,并编制完成下年度等效非停系数计划,报综合计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待省公司审批后下达执行。设备管理部可靠性及节能管理工程师负责将下年度等效非停系数计划进行按季分解,各部门负责执行。

3.财务部主任根据省公司批准的下年度生产指标和等效非停系数计划编制下年度经营指标计划,即财务预算,在厂内审批后报省厂批准后下达执行(详见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财务部主任负责将下年度经营指标计划--财务预算(部分指标)进行分解,各部门负责执行。

(三)月度工作计划编制分工

1.各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在本月末围绕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工作计划;设备管理部负责汇总生产各部门月工作计划,经营管理部负责汇总非生产各部门月工作计划,于本月25日前完成向主管副厂长报审后,报送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

2.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根据生产副厂长和经营副厂长审核后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汇总编制厂下月度重点工作计划,报厂长审批,并于29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3.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将完成审批的厂月度工作计划于该月3日前复印发放,其中厂领导每人一份,各部门主任及副主任每人一份,综合计划负责人一份,档案室存档一份。

4.每周例会上领导交办的工作,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到月度工作计划中,并及时在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中报送经营管理部。

第三章月度工作计划的执行、调整与检查

第六条厂下达的月度工作计划于每月3日由各归口部门和执行部门开始执行。

第七条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厂月度工作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部门均不得随意修改。

第八条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在有利于调动职工完成计划积极性的前提下,可以调整部分工作计划。

第九条计划的调整,由执行部门主任在月度工作计划未完项目与调整项目明细表上提出申请,并写明调整理由,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综合计划负责人汇总后报厂长审批。

第十条调整某项计划,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时,应一并申请,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十一条各部门每月29日前将本月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经营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统一汇总并上传到我厂网站上。

第十二条由厂长、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负责检查厂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是厂月度工作计划执行的检查、监督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部门主任或副主任立即采取措施解决,以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四章报告及记录

第十四条部门月度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

第十五条厂月度工作计划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月度工作计划未完项目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规定

第十七条月度工作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十八条月度工作计划未及时进行调整而未完成,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十九条月度工作计划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就上报,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第二十条月度工作计划有调整未按规定进行调整审批,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第二十一条所有考核明细报人力资源部,记入当月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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