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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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使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监管,建立相关管理机构,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指的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性质的物质、制品和极低温物质。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落实员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四)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性;(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化学危险事故的发生;(六)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按照国家规定备案或审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存储条件,确保存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存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区域,以及事故应急通道和灭火装置的位置。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

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本(2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危爆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二、危爆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危爆物品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所有措施必须以安全为出发点和归宿。

2. 法治原则。

依法管理和使用危爆物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

3. 预防为主。

加强危爆物品的使用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4. 综合治理。

危爆物品的管理不仅仅是管理单一物品,还需结合整体安全环境,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

三、危爆物品的类别和管理要求1. 爆炸品类爆炸品是指能产生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火药、炸药、雷管等。

对于爆炸品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监控;- 定期检查危险场所,确保符合规定要求,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进行事故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易燃气体类易燃气体包括液化气、煤气等。

对于易燃气体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严格的供应和购买许可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安全生产,加强各环节的监管,避免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定期检查使用场所,确保设备和管道的完好。

3. 高压气体类高压气体包括氧气、氮气等。

对于高压气体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使用和储存,防止高压气体被非法使用或盗窃。

四、危爆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1. 生产管理对于从事危爆物品生产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检测和验收所有生产的危爆物品,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2. 销售管理对于从事危爆物品销售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条件进行销售;- 对购买危爆物品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查和登记,确保合法购买和使用;-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必须采取的防火、防盗措施,张贴明显的禁火标志,严格进、出库制度,分类按间距要求存放(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并建好台账。

二、各种油类、危险化学爆炸物品必须按专人采购、运输,专库存放、储存,严格领用制度等环节,建立详细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三、生产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爆炸物品的存放场所、施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严禁烟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远离火源。

四、电焊房、氧气房、洗件房等要与其他棚房隔离,乙炔瓶和氧气瓶要与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与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米或加设隔离。

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员,必须懂得相关物品的性质、火灾、危险程度、预防的各种措施和扑救火灾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参加相关培训,方能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必须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组建、培训好一消队伍。

七、本办法所含易燃易爆及危化品为:企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油类及盛装体(如气罐、液化气(灌)、氧气(瓶)、油漆类等)及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单位、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本方法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作业文件(汇编)》第75页规定制度相应实施细则或制度。

九、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试行)办法》第二条(1)款由各级防火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

为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爆炸物品安全。

二、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销售程序,确保销售安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了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以下为具体内容: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害人体、动植物、建筑设备等,或对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物品。

其包括可燃物、易燃物、剧毒物、腐蚀物、爆炸物等等。

第二条国家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实行许可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安监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确保不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进行检验和质量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生产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进行标识和包装,确保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

第五条储存单位应当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设置防火、防爆、防盗、防潮等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同时,储存单位还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装和交叉感染。

第六条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密闭、固定和防护,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损坏、泄漏或造成环境污染。

第七条销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转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建议消费者妥善保管和使用。

如果出现问题,销售单位应当协助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常见危险化学品类别包括易燃、气体、氧化物、毒性、腐蚀、放射性等,各类危险化学品都有其独特的物理化学特性和安全隐患,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也各有不同。

第九条对于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经发现或接到报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易燃、易爆的化学品、气体、液体、固体和混合物。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经营规定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二)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三)管理人员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四)具备生产产品的技术和设备;(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二)持有相关销售许可证;(三)具备销售产品的技术和设备;(四)存储销售产品的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做好生产前、中、后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设备完好,并通过定期检查、维修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得销售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储存运输规定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场所应建立完备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二)对应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存;(三)应当装设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储存场所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当远离明火和热源,防止静电和火药引信的接触;(二)储存罐、桶等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且完好无损;(三)储存区域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1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

危爆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爆炸物品(以下简称“危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爆物品的全过程。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危险爆炸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爆炸物品按照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几类:(一)爆炸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起爆药等;(二)易燃物品:包括汽油、柴油、酒精、乙炔等;(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包括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氯酸钾等;(四)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包括氰化物、砒霜、炭疽杆菌等;(五)放射性物品:包括铀、钚、钴等放射性同位素。

第五条危爆物品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厂家、危险类别、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危爆物品的包装应当牢固、密封,防止渗漏、溢出、破损等现象发生。

第三章危险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危爆物品储存仓库,储存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仓库应当设置在安全地带,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公共场所;(二)储存仓库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散热、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等设施;(三)储存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通道;(四)储存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储存危爆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危爆物品应当按照类别、规格、危险程度分别存放,并保持适当的间距;(二)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爆物品的名称、危险类别、安全措施等内容;(三)储存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四)储存场所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对储存场所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章危险爆炸物品的运输第九条运输危爆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具备良好的刹车、转向、灯光等设施;(二)运输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爆物品的名称、危险类别、安全措施等内容;(三)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避开高峰期和拥堵路段;(四)运输车辆应当配备专业的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物品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五条危险物品的分类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规定。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第七条生产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生产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生产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对出入库的物品进行登记和检查。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危险物品的运输第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规定,并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上停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危险物品的经营和销售第十八条经营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2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2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3.1.凡在项目部范围内储存、使用化学品的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3.2.本制度所指点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际分类标准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类危险品;3.3.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3.4.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3.5.项目部所购之危险品必须要有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

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志和包装;3.6.使用危险品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3.7.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3.8.部门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3.9.危险品仓内储存的危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3.9.1.危险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3.9.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之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3.9.3.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3.10.危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之人员要采取防火措施;3.11.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3.12.配备适合的器材及通风装置;3.13.危险品出入库时,要遵守下列规定:3.13.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跌落;3.13.2.遇热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存放过程中,要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二、爆炸物品管理1.总则1.1为了规范小龙一标项目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小龙一标项目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龙一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1.2 易燃易爆物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液体、气体、固体等形态的物品。

1.3 本办法的目标是确保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障公众的安全。

二、生产和储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1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并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2.2 对于新生产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实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3 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定期对所生产和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2.4 生产和储存单位应制定紧急预案和逃生计划,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三、运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3.1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

3.2 运输过程中,应根据物品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3.3 运输单位应保持车辆和运输容器的完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运输安全。

3.4 运输单位应制定运输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驾驶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4.1 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购买和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指导。

4.2 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购物和使用记录,确保易燃易爆物品的来源可查和去向可追溯。

4.3 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4.4 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制定火灾预防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五、执法监管和处罚5.1 该地区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1. 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危险品和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旨在防止危爆物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管理范围和定义危爆物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危险品和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危爆物品的定义如下: - 危险品: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等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 爆炸物品:指能够通过自身变化产生爆炸效应的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等。

3. 管理责任和义务3.1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如下: - 生产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产品品质和安全性;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档案,做好库存和销售的追溯工作。

- 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选址建设储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防爆设备;制定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危爆物品的安全存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做好危爆物品的维护和保养。

- 运输单位:应配备专业驾驶员和车辆,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严格按照规定装载和运输危爆物品,避免事故发生;及时维修和更新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 使用单位:应制定危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时处理危爆物品的废弃物和残留物,防止污染环境。

3.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确保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4. 监管和执法措施4.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爆物品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危爆物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罚规定。

- 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日常检查和监督,重点排查隐患和违规行为。

- 加强危爆物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对未经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禁止销售和使用。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危害发生,对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危爆物品包括能够产生爆炸、燃烧、毒害或者放射等危险性质的化学品、物理性能引发危险的物质、装置等。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危爆物品的分类和等级:根据危险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危爆物品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 危爆物品的运输和储存:对危爆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保管进行规定,包括运输过程中的标记、包装、密封、防护等措施,以及储存设施的安全要求、管理制度等。

3. 危爆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对危爆物品的销售和使用进行规定,包括销售渠道的管理、购买者的身份验证、销售记录的保存等要求,以及使用危爆物品时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规定。

4. 危爆物品的处置和报废:对危爆物品的处置和报废进行规定,包括废弃物处理的程序、方法和安全要求,以及报废物品的登记、销毁等管理程序。

5. 危爆物品的监管和执法:对危爆物品的监管和执法进行规定,包括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危害发生,确保危爆物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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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背景危爆物品指危险化学品、炸药及其制品、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等具有安全风险的物品。

危爆物品在生产制造、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都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危爆物品的管理成为一项必要的措施。

目的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危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危爆物品在各环节不造成安全风险。

范围危爆物品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危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生产单位的责任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危爆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销售单位的责任销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销售的危爆物品有明确的来源、数量等记录,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储存单位的责任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危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储存单位应严格控制危爆物品的数量、种类,储存条件等,并定期对储存容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使用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危爆物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使用单位应明确危爆物品使用人员的身份,进行使用前的检查和培训,并在使用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

废弃处理单位的责任废弃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危爆物品废弃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废弃处理单位应当对危爆物品进行分类、封存、运输和处理,并建立完整的危爆物品废弃记录和档案。

管理部门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危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危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处罚与处置对于危爆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于危爆物品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结论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途径之一。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1. 引言危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易爆性、剧毒性、腐蚀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

它们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严格的管理措施来确保安全。

本文档旨在介绍危爆物品的管理办法,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危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包括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2.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企业应满足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

2.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等程序,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执法责任。

3. 危爆物品管理主体3.1 生产单位生产单位是指从事危爆物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履行以下责任:•持有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生产设施和危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危爆物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履行以下责任:•持有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爆物品的安全运输;•定期对经营场所和危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3.3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危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履行以下责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使用场所和危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产生火灾、爆炸、毒害、放射性危害或其他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负责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多部门、多层级的联动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危险爆炸物品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关于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允、便捷的原则进行,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公平性。

第二章危爆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其他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单元台账,清晰记录生产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危爆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销售条件,严格按照规定销售,并确保销售的物品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销售岗位,负责安全销售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销售培训,提高其安全销售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销售危险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收入情况,并保存相关的销售凭证。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爆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爆物品指具有爆炸、燃烧、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的化学物质、炸药、火器、炸弹、弹药、雷管等,以及类似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国家对危爆物品的管理实行综合防控的原则,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危爆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涉爆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危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经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危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产品必须经过合格检验、备案等程序。

第八条危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追溯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危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危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演练。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在严格控制条件下进行,不得超过核定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危爆物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危爆物品的保管和存放,严禁私自转借、出售或泄露。

第十五条危爆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使用,严禁违章操作或私自改装。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危爆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储存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盗等基本条件。

2023年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爆物品管理办法

2023年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爆物品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涉及危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旨在有效防止危爆物品的滥用和非法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危爆物品的分类和管理危爆物品按照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危爆物品为最危险的物品,需要严格控制和管理;二类危爆物品次之,需要加强管理;三类危爆物品相对较为安全,管理要求相对较低。

危爆物品管理涉及单位包括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等。

各个单位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确保危爆物品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二、危爆物品许可证管理凡是从事危爆物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单位的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5年。

许可证的期满后,单位必须再次申请,经过审核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包括单位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单位还需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危爆物品的管理达到法规要求。

三、危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危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和设备要求,确保生产和储存过程的安全。

生产和储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

生产和储存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同时,生产和储存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违法操作和非法行为。

四、危爆物品的运输和销售危爆物品的运输和销售必须符合相关的运输和销售要求。

运输和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严格遵守运输和销售程序,确保运输和销售过程的安全和合法。

运输单位必须按照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危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销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销售程序和合同规定,不得非法销售危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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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爆物品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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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管理
1.目的
1.1.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2.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1.3.保证生产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1.4.保护环境。

2.责任
2.1.项目部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2.项目部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3.内容
3.1.凡在项目部范围内储存、使用化学品的科室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3.2.本制度所指点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际分类标准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
腐蚀性几类危险品;
3.3.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规则;
3.4.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3.5.项目部所购之危险品必须要有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

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燃烧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志和包装;
3.6.使用危险品的部门,要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3.7.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3.8.部门使用的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柜内,并且领用量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使用数量,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的危险品,当班必须存放于专用
仓库;
3.9.危险品仓内储存的危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3.9.1.危险品要分堆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
3.9.2.遇火、遇热或在阳光照射下,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之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炽热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3.9.3.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3.10.危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之人员要采取防火措施;
3.11.危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
3.12.配备适合的器材及通风装置;
3.13.危险品出入库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3.13.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跌落;
3.13.2.遇热及明火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在存放过程中,要采取隔热防火
措施。

二、爆炸物品管理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小龙一标项目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小龙一标项目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龙一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小龙一标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科负责对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监督,负主要管理责任。

安全科每个季度定期到施工点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追究责任,并要求立即整改。

小龙一标项目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全员共同做好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本办法所指爆破物品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易燃易爆物品。

1.4爆破物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遵循积极预
防、从严管理、服务各施工部门、保障安全生产的原则。

1.5 小龙一标项目各科室和个人对违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1.6小龙一标项目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2.监督管理
2.1小龙一标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每10天对爆炸物品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单,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2.2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对小龙一标项目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3对于违反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等行为安全科应报请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不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存储的,签领手续不齐,登记不清,爆炸物品帐目不符,以及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炸物品的处于相关单位每次15000元的处罚,并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处于每次5000元的罚款。

2.5 爆炸物品在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于5—10万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

3.附则
3.1本办法由小龙一标项目安全科负责解释。

3.2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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