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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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文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本⽂由⼯隆建通研究员余能整理随着部分区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宗⼊市发证、⼊市交易系统上线、⼊市⼟地转让成功及使⽤权抵押贷款落地等消息相继公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探索实践也在逐步深⼊。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地闲置荒废、使⽤低效的现象⽐较普遍,没有发挥出⼟地的最⼤效益。

为了解决这⼀问题,国家从逐渐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设⽴33个试点区县,到新《⼟地管理法》正式扫除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的法律障碍,在法律、制度、实践⽅⾯都做了不少尝试和突破。

作为农村集体建设⽤地中的⼀类(其他两类为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地),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市,⼀⽅⾯为城市扩张提供⼟地资源,解决城市⼟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和城市扩张与农村集体占有⼟地之间的⽭盾。

另⼀⽅⾯,可解决农民收⼊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可以使得农民的财产性收⼊明显提升,⽆论是⼀次性收⼊还是可持续性收⼊,都将获得明显的改善。

因此,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地的发展探索将是⼀个巨⼤的风⼝,我们现将相关知识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家学习参考。

01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是指具有⽣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以⼟地使⽤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的农村集体建设⽤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是指这部分⼟地在市场上流转,具体包括转让、出租和⼊股等⽅式,实质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使⽤权在市场上优化配置过程。

0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历程(⼀)改⾰开放⾄20世纪90年代末——严格控制阶段1992年《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问题的通知》:集体所有⼟地不得直接出让;1998年修订《⼟地管理法》:严禁农村集体⼟地⽤于任何⾮农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在农村建设及购买住宅;总之,政府明确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地⼊市交易。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

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制度改革路径及对策建议

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制度改革路径及对策建议

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制度改革路径及对策建议张家丽;夏莲【摘要】该文简述了我国土地市场政策制度改革路径,分析了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面临的障碍,并提出构建城乡土地市场建设对策.主要包括: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确立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健全土地市场机制,规范政府的行为,培养农民的现代意识等.为构建城乡土地统一市场提供参考.【期刊名称】《安徽农学通报》【年(卷),期】2016(022)009【总页数】3页(P14-15,150)【关键词】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对策【作者】张家丽;夏莲【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安徽合肥 230601;安徽建筑大学,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11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顺应社会发展产生的一种体制,在典型的二元特征背景下,一方面,城乡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具有各自的主体且彼此之间不允许自由交换[1]。

另一方面,城市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农村土地用于农地使用,这两者用途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价格体系[2]。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已比较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因为缺少法律支持与有效的行政管理,涉及市场交易的土地流转是无法参与正常的土地市场交易体系的。

对于土地征收,政府因绩效考评“以地生财”的现象明显[3],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使得政府违法地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强拆农民房屋,强占农民集体用地;政府与投资商联合,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将农民集体土地流转给资本企业[4]现象屡有发生。

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征收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干扰了土地市场机制。

说明了城乡土地市场和地价体系是割裂的。

此外,政府“重城忽乡”的规划理念[5],进一步导致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的薄弱与无力,城乡发展的极度不均衡。

城乡二元结构割裂了城市与农村土地市场。

城乡土地市场的割裂,一方面忽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促使了政府过度的谋取利益[6]。

这2个方面都导致了土地的粗放利用,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

与此同时,也拉大了城乡差距,降低了政府的正常行政效率,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加深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4日时事政治考点资料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4日时事政治考点资料

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4日时事政治考点资料10月30日国内:1.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海外委员和中方企业家委员。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促进实体经济振兴、加快转型升级;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3.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30日上午在京开幕,议题是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开幕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作专题报告。

4.10月30日上午,雄安新区9号地块一区造林项目和雄安市民服务中心项目,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雄安分中心顺利开标。

两个项目自10月9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以来,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吸引了来自北京、天津、河北等22个省市,约100家投标人参与。

国际:1.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库区)主席马苏德·巴尔扎尼近日宣布,11月1日任期结束后,不再寻求延长任期以及连任。

2.日本精密仪器制造商尼康公司30日宣布,受智能手机普及影响,全球数码相机市场急剧缩小,尼康决定从即日起,停止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的小型数码相机制造工厂的业务,关停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

3.伊朗总统鲁哈尼近日在首都德黑兰与来访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举行会谈。

天野之弥表示,伊朗履行了伊核问题全面协议下的承诺。

鲁哈尼则在会谈中强调国际原子能机构保持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性,并表示伊朗寻求在国际法规框架下加强同该机构的长期合作。

4.10月30日,日本东京,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会见了来访的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

10月31日国内:1.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法自1993年实施,这是从今年2月起,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Strategies策 略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武 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审查等重要制度作了规定,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为此,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

认真总结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修改《立法法》提炼、固定下来。

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各方面对修改《立法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这一次修改《立法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对认识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对认识尚不统一的,继续深入研究。

《立法法》修改经过2014年8月、12月两次常委会和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立法法》,条文从原来的94条增加到106条,其中修改了35条,增加了11条。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国法律评论210策 略Strategies2112015·3 总第5期的重要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12.27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
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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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改革

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改革作者:刘振伟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9年第17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土地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经济制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

现行法律中,规范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等亦有单项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 年8月颁布,2009 年和2018 年两次修改。

2009 年的修正案,是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以与宪法规定相一致。

2018 年的修正案,将承包地“三权分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等重大问题转化为法律规范,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影响深远。

土地管理法于1986 年6 月颁布,1988 年、1998 年、2004 年作了三次修改。

1988 年的修正案,根据1988 年宪法修正案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严格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明确了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1998 年的修订,重点将土地管理方式由分级限额审批调整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加强对农用地特别是对耕地的保护。

2004年的修正案,是根据2004 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对相关条款作出衔接性修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为落实中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授权方式,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适应范围作出调整,依法推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依法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5 年2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 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明确试点地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调整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保障水平,明确在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收入等情况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序号: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辨析

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辨析
二是议题有大小不同层 级, 大议题如会议主题, 大议 题可细分为小议题。 例如:
“2015·北京人权论坛” 的 主题为“和平与发展: 世界反 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 步”, 下设“世界反法西斯战 争: 人权和反人权的博弈和教 训” “维护人权和维护世界和 平: 中国的卓越贡献” “和平 权: 人权的重要内涵” “二战 胜利后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 四个分议题。 [3]
三、 会议议题与会议议程 的关系
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是办 会者常遇到的两个概念, 两者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不能混淆 更不能等同。
首先, 会议议题不等同于 会议议程, 会议议题是会议讨 论的话题, 会议议程是会议议 事的程序, 一个属于问题事 项, 一个侧重时间先后。
其次, 会议议程中内含着 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是组成会 议议程的要素, 会议议程属于 动宾结构, 会议议题是宾语, 议事方式是动词。
会议议题和会议议程辨析
□刘 健
三是从会议特点看, 会 议, 有时会而且议, 有时会而 不议, 有会有议的会议, 议题 比较明显, 如“审议××事项”, ××事项即是议题。 而有会无议 的会议, 问题比较隐晦。 如 “传达学习全国两会精神”, 表 面看似乎没有需要解决的问 题, 实际上传达学习活动是在 解决会议精神信息不对称的问 题 , 在 这 里 ,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应属于议题。
这里, 标题中用的是议 程, 而不是议题, 首先因为 “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 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 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 机制的决定 (草案)》” 属于议 程范畴, 而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 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 执行机制的决定 (草案)》 属 于议题。 再者, 就某某议程发 表谈话, 是就完成的事情发表 谈话, 而如果使用就某某议题 发表谈话, 那是对正在讨论审 议中的事情发表谈话, 两者所

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

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

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15日,人民银行组织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召开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推进实施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央行官方解答“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问题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

15日,人民银行组织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召开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会议,对推进实施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

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试点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两权抵押贷款一、,国务院下发了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45号文,请问之后人民银行为推进试点开展了哪些工作?去年8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正式启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国发45号文明确要求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地方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

9月9日,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召开了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一次会议,通过了指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国发45号文要求和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一次会议明确的试点地区选择原则,人民银行组织了试点地区报送和初步审定工作。

10月份会同相关部门代拟起草了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条款的决定草案,上报国务院,并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沟通汇报。

农地改革试点期延长一年

农地改革试点期延长一年

16民生周刊 2017.11.13时政Current affair农地改革试点期延长一年延长33个行政区域的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度融合。

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

2014年12月2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

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上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上述《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除北京市大兴区外,其他32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分别为:天津市蓟州区、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近日召开的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一项决定,北京市大兴区、河北省定州市、河南省长垣县等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蓟州政发10号《天津市蓟州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

蓟州政发10号《天津市蓟州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

天津市蓟州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蓟州政发〔2017〕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据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依法取得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用途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区农委、发展改革委、审批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建委、规划局、种植中心、林业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委、金融办、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第六条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第八条异地调整地块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相互调换土地所有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文/程卫华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shandonggaofa)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24日(昨天)下午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上述“两个办法”,原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我国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耕地、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研报告(简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研报告(简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研报告(简述)作者:陈玉月陈晨徐己陈天笑范勇平钱玉佳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7年第12期摘要:土地乃国之根本。

当下土地改革正在开展,在改革进程中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法科学子的热切关注。

本文将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改革试点项目,通过深入江苏省惟一一家试点地区常州市武进区进行调研访问,简要汇报作者选取此试点项目的缘起,调研最终形成的一些基本成果以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试点项目逐渐的落成开展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常州市武进区;调研;建议【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2-0245-011选题背景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土地改革的目标之一,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5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正如火如荼展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我们认识到其意义巨大,它可以弱化政府征地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增加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财产性收益,缩小城乡差距,助力城乡一体化。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集体土地入市法律问题再探讨——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中心

集体土地入市法律问题再探讨——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中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总第185期)集体土地入市法律问题再探讨——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中心柳经纬1戴国朴2(1.2.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摘要:集体土地入市的“市”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市场的“市”,二是城市的“市”。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删去第四十三条,改动第六十三条,被认为是“破除”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然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源于《宪法》第十条关于城乡二元土地公有制的规定。

因此,只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并不能满足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法律需求,要使集体土地入市改革“于法有 据”,还需修改《宪法》第十条,做到“于宪有据”。

关键词:集体土地入市;土地管理法;宪法依据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1)03-0017-07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⑴'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集体土地入市,具体表现在:删去第四十三条,废弃了关于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修改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①。

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反映了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要求,是对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成效的确认,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也被权威专家解读为“破除”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法律障碍,2-。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原《土地管理法》关于限制集体土地入市的规定并非孤立的存在,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等均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否完全“破除”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是否满足了集体土地入市改革“于法有据”的需求,值得再探讨。

高考政治选择题专项练习带答案

高考政治选择题专项练习带答案

高考政治选择题专项练习带答案高考政治选择题专项练习1:1.20xx年1月8日,在中国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共同体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提出要坚持平等相待的合作原则、互利共赢的合作目标、灵活务实的合作方式和开放包容的合作精神、共同谱写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新篇章。

这表明( )①竞争、合作与冲突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内容②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③我国是世界发展的积极因素和主导力量④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竞争、合作与冲突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形式,①错误,③主导力量说法错误;②④答案 C2.(20xx浙江嘉兴一模,35)20xx年1月29日,中法两国就核能、航空航天等更高层次的合作进行会谈,进一步推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迈进新时代。

这表明两国( )A.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B.在建设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上趋于一致C.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加强合作D.共同促进世界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解析由材料可知,中法两国加C正确切题。

应选C。

答案 C3.15年前,15名中国警察代表中国走出国门,从此揭开了中国警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序幕。

15年来,我国共向9个任务区派遣维和警察2 138人次。

他们认真履行联合国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促进任务区恢复社会秩序,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这体现了( )①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的各项活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②中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承担国际责任③联合国作为国④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对外活动的出发点A.②④B.②③C.①②D.①④解析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活动,承担自身的国际责任,②符合题意;①中各项活动的说法错误;维和行动维护了世界和平与发展,也彰显了联合国的积极作用,③正确;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④错误。

答案 B4.20xx年1月16日,以丝路五通为主题的中国海外投资新年论坛在京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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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
法律规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序号: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序号: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3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

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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