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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导读:本文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三【案例一】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

C 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 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 县公安局管辖。

(3)C法院的错误有:①C法院将案件报C市政府审批,这样做实际上变成了由政府部门审理决定案件,违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②C法院将案件报上级法院提出意见,这样做实际上使二审变成了一审,损害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制。

③C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合议庭开庭审判前讨论决定案件,这样做使合议庭开庭审理不能发挥作用,损害了《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中的调查辩论制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法律渊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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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材料一:消费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镀金手表,价格40元。

当时,傅某怀疑手表是假货,但精品店负责人说不会有假,并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场的店堂告示“假一罚十”来赔偿。

几天后,傅某找人鉴定认定该表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遭拒。

精品店认为该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店,主张“十”不是“十倍”;并说“假一罚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原则相抵触,所以他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赔偿。

但他同时表示“愿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处理”,即退还40元货款,再加倍赔偿40元。

傅某向B市消协投诉,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最终,消协经过调解认为“假一罚十”承诺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消费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费者马某在G市一百货商场未付款就拿走价值120元的商品,商场以店堂告示“偷一罚十”为依据,要求对马某罚款1200元,并指出这是行业常规。

双方僵持到中午,马某最终同意前往银行取款接受罚款,被商场依“偷一罚十”的规定罚款1200元。

后来,他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主张原告自愿接受罚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则坚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时疏忽,不构成偷窃,商场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损害其名誉。

G市L区法院认定“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效。

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

G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已经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判处商场立即把罚款退还原告,但是对于未付款即将商品带出商场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摊诉讼费用以外,并不罚款或要求悔过。

从法律渊源与法律适用的有关原理角度,分析两个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局限性。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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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案例分析题一【案例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参考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市政府的通告针对的事特定,即确认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针对的人特定,即甲、乙、丙、丁四家屠宰场。

(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即市政府先确认甲屠宰场符合(或具备)从事屠宰业务的各方面的条件,然后赋予甲屠宰场专门从事屠宰的法律资格。

【案例2】甲县政府及其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4卷案例分析题卷(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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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1)(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参考答案】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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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1)【案例一】【案情】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问题】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1)被害人的尸体;(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证据有:(1)司机刘某的辩解;(2)司机刘某的供述;(3)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3.属于非法证据的包括司机刘某的有罪供述。

刘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

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系非法获得的物证,但不足以认定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证据来源不能确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我国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1)【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1)【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1)【2】二、论述题1.试述法的适用及其特点。

【参考答案】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

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法的适用:(1)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

(2)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法的适用的特点包括:(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们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

【参考答案】(1)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是互相促进、互相作用、相辅相成的。

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更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法制建设的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有重要作用。

(2)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第一,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第二,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第三,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第四,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第五。

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

(3)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可以把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能够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

第二,法可以把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成功、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2018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8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2018司法考试卷四真题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A. 维护社会稳定B. 保障人民民主C.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 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客观方面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包括: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此处省略27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A.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 未达到法定婚龄D. 重婚...(此处省略18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33.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8年5月1日。

然而,张某在2018年4月30日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通知李某解除合同。

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34.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认为自己只是轻微失误,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此处省略1题)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35.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条件。

五、综合分析题(每题30分,共30分)36. 某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最新-2018年司法考试卷四(附答案解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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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6分)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18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18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18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18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二、(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8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1)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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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1)【案例一】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一【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一【3】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答案⼀【3】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

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来源违法⽽⽆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的利益。

(3)在股东以⾮法挪⽤的资⾦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于偿还被挪⽤资⾦,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不是股权⽆效。

均可得分。

解析: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挪⽤了原川南商业⼤楼的资⾦,并⽤此笔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资。

虽然资⾦来源违法,我们认为三⼈仍取得有效的股权。

因为:⾸先,依照现⾏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设⽴条款并咩有对股东的出资的来源作出要求,⽽是规定只要股东履⾏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后就可以获得股份,可见股东出资取得股份的效⼒并不与股东如何获得那笔出资发⽣联系。

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权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员安排不合法。

公司财务负责⼈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机构,依照本法⾏使职权。

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三⼈。

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较少和规模较⼩的,可以设⼀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的,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员中推选⼀名召集⼈。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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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一】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

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

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

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

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

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

”沈某只好接受调解。

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

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

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

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问题二:简述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问题三: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四:沈某不服调解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一:说明治安调解的条件,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损毁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适用调解更宜化解矛盾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

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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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一【案例一】A诉B案件中,由于案件比较复杂,该案件被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

A聘请的代理人是王五,王五的叔叔C是该院院长。

B向法院提出要求C回避,问这一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答:成立。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院院长属于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

由于法院院长是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叔叔,被告可以以他与原告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要求他回避。

但是,在实务中,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法院内部制度安排,当事人是无从知道的,因此实际上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被人诟病的原因即在其非公开性,从而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案例二】王东彪诉刘满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河江为被告刘满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河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河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河江确实是刘满仓的弟弟。

在此情况下,二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为本案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应当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二审法院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例三】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买卖打桩机的合同,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得打桩机一台,双方货款两清。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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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案例一】【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1.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2.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3.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4.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1.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

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法律教育网2.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一【2】【案例四】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朋友丙是做生意的,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他不借,我们再偷或者抢他的。

”甲说:“别胡扯。

”乙就没说什么。

某晚,甲、乙前往丙家借钱。

乙在外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正在吃饭,告诉甲家里没钱,并留甲一起吃饭,两人喝的大醉。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就自己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宿醉未醒,便起身试图打开丙放在衣柜里的小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见事情败露将丙打死,藏尸车库。

甲打不开保险柜,在丙的床头柜中发现了一张信用卡及丙的身份证。

甲知道乙会开保险柜,便将保险柜搬回家。

此后,甲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后甲将丙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从丙处所借。

乙未与甲商量,2012年12月25日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当日下午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

甲半路逃跑。

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三: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四:经查,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12月24日,对乙该如何量刑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五:甲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六:若乙在甲逃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抓获归案。

乙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请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七:如法院对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认真遵守监视、有悔改表现,在已服刑六年后,甲能否假释?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问题一:甲的行为如何定性量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构成抢劫罪。

甲在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其杀人行为系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属于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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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及答案一【案情】甲系某大学化学系女教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制造出了大量的冰毒,准备销售以获取暴利。

警察乙知道甲的事情后,独自前往甲的家中了解情况。

甲知道乙的身份后,趁乙不注意从其身后使用暴力长时间勒住乙的脖子,当场致乙死亡。

为了使毒品能够卖出更多的价钱,甲在其制造出的毒品中掺杂、掺假,增加毒品的重量。

吸毒人丙某欲向甲购买毒品,甲便将其制造出的毒品从A地从火车带往B地,与丙进行毒品交易。

丙交付给甲的是假币,但甲并未发现。

收下假币后,甲离开8地回到A地。

在火车站安检时,甲剩余的毒品被安检人员发现。

甲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但对于其他事实,拒不交代。

后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要求甲交代其他犯罪事实。

甲拒不交代,民警丁对甲使用暴力,将甲造成重伤。

后民警通过其他方法,搜集了甲其他犯罪(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犯罪证据。

甲在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杨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杨某。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甲聘请律师李某担任其辩护人,李某指使证人王某作伪证。

同时,李某给主审法官陆某送去5万元,要求陆某多多关照甲。

陆某对甲,超出刑法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综合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

甲如实交代自己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自首。

甲主动交代杨某对其****的事实,属于立功。

丙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如果持有毒品数量过大,可能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丙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

丁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王某构成伪证罪。

陆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解析】本题主要涉及毒品犯罪问题。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八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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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八【案例一】宗伟系某市一位个体老板,一日晚,宗伟酒后带云小姐回住处嫖宿,发生关系后,因云小姐嫌其付费少而发生争执,宗伟便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宗伟以为云小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宗伟,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宗伟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云小姐苏醒后,敲开宗伟邻居的门,邻居立即1;1J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

”后云小姐多次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云小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卫、云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云小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考答案】1.法院的错误:(1)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不接受宗伟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院应当先接受F来,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2)本案中,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错误。

法院应当先对宗伟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3)本案中,法院不接受云小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云小姐的起诉,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的错误:(1)本案中,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采取紧急措施。

(2)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错误。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3)本案中,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错误。

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十【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十【2】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试题答案十【2】二、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的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应当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完成。

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的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二】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1998 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

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原给甲500元的好处费。

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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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1)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在这里为考生们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习题,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guo的及时更新哦。

【案例一】某甲于xx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xx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参考解析】1.违反。

因为某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能。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

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l0万元。

3.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

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

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xx年10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建材,共计200吨,每吨l0000元,共计价款200万元。

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甲乙在合同中又约定了,甲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机器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

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在半个月内发货。

乙公司交付的建材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质量相同,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的价款。

同11月,甲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200吨建材,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建材中有10吨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

而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为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机器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机器交付给了丙银行。

xx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打算行使对抵押机器的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交付货物质量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同时,丙银行也向甲公司主张偿还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公司的这套机器的质押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若乙公司和某运输公司之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运输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甲公司,而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而受到了损失,则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2.甲公司并未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则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何种措施?3.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建材,乙公司将其交付的和样品质量不符的l0吨建材更换成了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建材后,乙公司主张实现其抵押权,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哪些?4.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而丙公司要求行使质押权,二者的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参考解析】1.乙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由于采用的是送货上门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将货物送到了甲公司才算完成了交付义务,因此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

2.采取如更换不合格的标的物或者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

依据《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本题中,乙公司交付的200吨建材中有10吨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属于部分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乙公司违约的情形,甲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更换l0吨不合格的建材或者减少价款。

3.200万元的价款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本题给出的信息,甲乙公司设定抵押就是为了担保200万元价款的支付,因此乙公司的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为200万元价款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

甲公司为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将生产设备抵押的,可以自愿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质权。

【案例三】张某因出guo工作,将其房屋钥匙和期收藏的一幅齐白石字画交给住在其楼下的好友李某保管。

李某因公司急需用周转,于是向钱某谎称该字画为自己所有,并将其卖给了钱某,获得人民币5万元。

钱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向赵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将该字画质押给赵某,如果钱某到期不还钱,则该字画归赵某所有。

在张某出guo期间,其房屋水管因年久失修,漏水不止。

致使李某的屋顶不停往下渗水。

于是,李某找到修理工将期水管修好,并且约定,修理费待张某回国后由张某支付。

【问题】1.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钱某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为什么?3.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4.李某请修理工修理张某房屋水管,这一事实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5.若张某拒绝支付修理费用,则修理工人是否有权向李某要求支付该费用?6.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其字画的行为,可提起何种之诉?【参考解析】1.李某与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李某将保管张某的古董以自已的名义出卖给钱某,李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李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2.钱某能取得字画的所有权。

因为钱某是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其可以获得字画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l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己,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钱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钱某与赵某之间约定钱某到期不还钱,字画归赵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本题中,钱某与赵某之间的关于钱某到期不回赎,字画归赵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4.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

本题中,张某出guo期间,其住房水管破裂,李某遂请修理式人予以维修,由此在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5.修理工人有权要求李某支付修理费用。

《合同法》第65条规定:“"-3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和修理工人约定修理费用待张某回来后由张桌支付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张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李某承担责任。

6.张某对李某擅自出卖字画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字画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

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l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张某因出guo,将其收藏的字画交好友李某保管。

而李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钱某。

因此李某违反了与张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

同时,李某将古董卖给钱某的行为又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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