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政府采购心得体会
政府采购心得体会【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
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
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津政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和区县两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预算单位分为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数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市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甲级或乙级)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6•【字号】津财采〔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4〕21号)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1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原则。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二、公开范围和责任主体(一)采购项目信息。
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要求,优化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现就我市开展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改变集采机构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的现状,实现集采机构充分、有序、良性竞争,促进集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一)试点范围本次试点范围为市本级和市内六区各采购人和依法设立的集采机构,非试点区可自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内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跨行政层级、跨行政区域,自主委托试点范围内的集采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集采机构。
试点范围内各集采机构应当在充分保障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接受其他级次、区域采购人的委托,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工作要求(一)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存正文的重要举措,各试点集采机构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集采机构对本区、本级采购人和其他采购人要一视同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优化内部工作机制,改革创新,打造集中采购“特色品牌”,发挥集采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各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自主择优选择试点范围内集采机构,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报告篇一:关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的汇报关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的汇报城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上级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向城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汇报我城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目标,建立充分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廉政建设,从源头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城区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区委的领导和城区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城区上下积极探索,开拓进取,逐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特别是《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我城区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为契机,进一步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好成效。
(一)进行全面检查,发挥财政监督检查职能。
我城区财政局对全城区各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市政府集中采购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主管领导是否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规、政策;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是否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依照《关于公布2010—2011年**市政府集中采购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有无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发票与合同是否相符;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等。
财政局通过检查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城区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采管分离”原则。
即是坚持采购中心的职能与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能管理相分离。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执行机构,其职能是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依法采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津财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我们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津财采[2010]5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管理程序。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建设项目所必需的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具、家具等设备和材料,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货物管理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涉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管理程序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左永春袁军成杨春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将实施条例各项内容学习好、贯彻好。
近期,采购中心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和条款内容,通过学习、交流,大家一致认为,《条例》的出台,是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填补了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操作执行链条。
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准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能够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对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将《条例》熟练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认真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加强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度建设,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全面提升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
《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
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 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 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
第八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确定并公布。
(一)总则——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
结合。
条例: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含义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19号令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 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号令
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 的通知 4.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 口产品、自主创新等 5.质疑投诉: 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部 2015年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 三、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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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指导思想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其搞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3、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人员行为,建立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的抑制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
4、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本地国有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政府采购内容、形式与经费管理第五条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采购内容:1、车辆管理:包括购置和更新旅行轿、吉普车、小型轿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特种车辆,以及维修加油保险等。
2、房屋修缮:包括房屋装饰、维修、材料购置等。
3、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包括笔墨、纸张、办公家俱、电器设备等。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津财预[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6]66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能包括预算管理、国库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是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特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预算部门。
预算单位是指主管预算部门所属的与财政有间接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自查自审报告
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自查自审报告一、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法定程序,从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入手,并注重制度的落实,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__年,市政府采购中心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完成了《__市政府采购政策文件汇编》《__市政府采购集中工作手册》的编撰,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形成了更加规范、高效的运作机制。
二、采购目录、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__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从未随意变更招标方式、预算控制价和采购内容,凡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均及时书面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严格使用省上标书模板,严格进行预公告、公示,严格开标、评标程序,确保采购组织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扩面增量也取得新进展,实施了生态绿化工程、物业管理、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交通安全组织规划等新的项目采购,采购的范围覆盖了货物、服务、工程各个领域。
三、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的情况__年,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组织各类政府集中采购687次,采购预算3.7亿元,采购总额3.23亿元,节约资金4700万元,节约率13%。
其中环境综合整治“五十百千”项目,共组织完成10余个单位约30个相关项目采购,采购预算1.31亿元,采购总额1.07亿元,节约资金2411万元,节约率18%。
组织完成教育、卫生等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采购计划50余个,采购预算约7000万元。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并通过上墙、上网等形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采购制度及办事指南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招标文件互审会审等制度,进一步明确人员分工,完善了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纪律;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运行内部业务流程,管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9〕2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9〕28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二、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
在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BUTION《中华人民冉和M政府采购法(修订P案征求意见稿)》怵现r政府采购m以采购名求Cl计采购结果.以结果为导向的政策倾向,汫求绩效治理。
本文作荇针对《中9人民冉和M政府采购法(修i]'兑案征求意阽椋)》提出了一咚修改逑汶。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文/周浩然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德华天津城建大学副教授《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开始 施行,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 开启了依法办事、依规治理的政府采 购之路。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开始施行,除了追求程序上的法 定与统一,政府采购开始注重结果导 向,发挥采购需求的引导作用。
2020 年是政府采购的改革之年,为了贯彻 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追求价值的实现和绩效治理,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 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 称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求意 见稿规定了电子化米购,加强对米购 需求的管理,重视结果导向,讲究绩 效管理,完善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注入了生 机与活力,响应了《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 P A)的规则,此举将大 大提升我国政府采购的水平,体现我 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下文将进行阐述。
一、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问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机关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机关从以前设区的市一级放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这就扩大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广度。
在追求高效发展的信息时代,政府采购曰益电子化,在电子政府采购大容量、高速度的发展趋势下,考虑到不同层级的政府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有所差异,提高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级别应是更优选项,政府采购应当首先考虑规模效应,降低设立机关的层级有悖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追求。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2005年9月6日)为全面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促进和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合法,更加规范、高效、有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采购效益,进一步推动廉政勤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4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以及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检查。
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统一对市、县两级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属于垂直管理的系统,由驻在部门的监察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惩防并举。
严格执法监督,坚决查处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其它腐败行为;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实事求是。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重在推进改革、规范行为、提高效益。
二、目的、范围、对象和内容这次专项检查的目的:客观、全面地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参与、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津教委财〔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教委关于认真执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23号市教委机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等六个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推进依法采购,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的通知》有关内容,认真贯彻落实采购法实施条例、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电子订单采购流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二、对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文件规定实施定点采购;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公务制服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不少于3家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供应商,实施多家定点供应商竞价采购;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批量集中电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从中标生产厂家公示的供应商处以批量集中电子采购确定的价格购买。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电子订单采购项目采购流程的通知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将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通知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务制服定点采购项目竞价方式的通知6.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第三期)项目成交品牌价格及供应商联系方式的通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第三期)项目成交品牌及价格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第三期)项目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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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津财采[2015]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津财采〔2015〕1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供应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将实施条例各项内容学习好、贯彻好,现就做好实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是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条例在财政性资金认定、政府采购工程管理、采购需求主体
责任、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源头和结果控制、采购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均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操作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