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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津财采[2015]1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津财采〔2015〕1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供应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将实施条例各项内容学习好、贯彻好,现就做好实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的研究制定,是政府采购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条例在财政性资金认定、政府采购工程管理、采购需求主体
责任、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源头和结果控制、采购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均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操作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