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税务工作的正常运行,保护国家税收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税务征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
二、安全管理责任(一)税务机关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对系统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三)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不得擅自泄露系统账号和密码,不得利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系统建设与运维安全(一)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系统具备相应的安全功能和防护措施。
(二)选择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系统开发和集成,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系统上线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安全测试和验收,对发现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整改。
(四)加强系统运维管理,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和流程,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备份和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四、网络安全(一)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访问控制、入侵检测、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二)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进行隔离,限制外部网络对内部网络的访问,严格控制内部网络用户的访问权限。
(三)加强网络设备的管理,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配置检查和更新,防止网络设备被非法入侵和控制。
(四)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数据安全(一)建立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二)对重要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数据备份等。
(三)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定期恢复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日益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和挑战。
为保护国家税收和纳税人信息的安全,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得以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围绕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探讨其背景、目的、内容和要求。
一、背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税务机关也逐渐实现了从传统手工操作向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转变。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
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数据泄露等威胁不断涌现,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声誉损失,威胁到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业务处理效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运而生。
二、目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利益,确保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通过规范管理和有效措施,防范各种风险和威胁,提高系统的抗干扰和抗攻击能力,维护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税收的正常征缴以及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内容1. 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调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包括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运维管理要求设置完善的用户权限管理制度、日志审计制度以及应急演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策略和控制措施: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策略和控制措施。
包括加强系统边界的保护,设置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等设备,限制非授权访问。
同时,要求对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修补系统漏洞和弱点,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破坏。
3. 人员管理和培训: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调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委员会、国家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与技术防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税务系统信息中心规章制度
税务系统信息中心规章制度
《税务系统信息中心规章制度》
税务系统信息中心是国家税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税收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和查询。
为了规范信息中心的运作,保障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系统信息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首先,信息中心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房保护措施、网络安全规定、数据备份方案等,确保税收信息的安全可靠。
其次,信息中心规定了信息采集、处理和查询的流程和标准,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保证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再次,信息中心建立了用户权限管理制度,对不同级别的用户给予相应的权限,以保护税收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此外,信息中心还规定了信息共享和交流的程序和规定,促进税务部门内部和外部单位的信息互通互联。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了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信息中心也不断完善和更新规章制度,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税收工作的需要。
税务系统信息中心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将为国家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编制说明两办发27号文对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为了落实党和国家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部署,切实保障税务系统的信息安全问题,总局领导指示将税务系统的建章立制工作作为近两年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本“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中各阶段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同需求,提出在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制定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时,紧紧围绕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重点以及税务系统的网络和业务应用的特征。
所提出的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力求突出体系化的特征并符合国际与国内相关的标准要求。
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安全策略-程序与管理制度-过程控制文件。
其中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方案属于第一个层次,程序与管理制度共37类文档,过程控制文件包括11类文档。
本文档制定了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在该框架内每个层次的具体管理制度与规范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编制:审核: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二〇〇四年六月版本控制分发控制:第 1 章管理体系建设综述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对计算机网络应用体系中各个方面的安全技术和产品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进而从整体上提高计算机网络的防范入侵、抵抗攻击的能力。
解决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成败通常取决于两个要素:技术和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是信息安全技术发挥功效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如果说,安全技术是信息安全的构筑材料,那么,信息安全管理就是粘合剂和催化剂,只有将有效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于信息安全的方方面面,信息安全的长期性和有效性才能有所保证。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深入至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从而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来实现信息系统的安全。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石XX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职责,科学重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地税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维管理是信息化部门一项日常工作,也是所有其他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再如何强调也不过分。
运维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对象是IT基础设施和已上线软件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涉及的用户,包括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第三条市局信息管理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是相关运行系统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对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期,建立《AB岗运维制度》和《征收期重点运维保障制度》。
信息管理处下设各部门以及市区分局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详见《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试行)》(附件二、附件三),各县市局及县区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核心业务流程第五条运维管理工作包含4个核心业务流程: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第六条事件管理,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事件进行管理。
事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紧急程度按照一定的管理流程进行跟踪管理,最终体现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对相关系统出现的运维事件进行支持受理。
接受来自各种渠道的服务请求、告警、故障等,按照运维事件的范围、影响和紧急程度进行处置、分类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启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一)第八条问题管理是对事件的进一步提炼和升级.问题管理包括问题的提出、问题原因的分析,问题的处理,今后如何避免同样问题的改善对策。
第九条配置管理主要是针对关键设备和关键系统的软硬件环境的配置清单进行管理,对于发生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记录以便于今后的查询.配置管理要考虑不同的版本,以便于追朔。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税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有效防止信息泄露、丢失、篡改等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管理目标、管理范围、安全责任、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一、管理目标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税务体系内部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
通过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措施和培训机制,提高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税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二、管理范围三、安全责任1.税务机构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安全责任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四、安全控制措施1.权限管理:对于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各种权限,应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密码管理:对于所有登录系统的用户,应采用严格的密码规定,要求定期更换密码,并对密码进行加密处理。
3.数据备份:对于重要的数据和信息,应进行定期的备份,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
4.网络安全控制: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措施,保护网络的安全,阻止未授权的访问和攻击。
5.安全审计: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风险。
五、应急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个应急响应阶段的职责和流程。
在出现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及时处置,降低安全事件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影响。
六、培训和教育建立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机制,提高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其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七、监督和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税务信息化系统应用指引
税务信息化系统应用指引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税务信息化系统已经成为税务管理和企业税务处理的重要工具。
它不仅提高了税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还为企业和税务部门提供了更便捷、更透明的税务服务。
然而,要充分发挥税务信息化系统的优势,正确的应用是关键。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
一、税务信息化系统的概述税务信息化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税务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和管理的软件系统。
它涵盖了税务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务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的功能。
通过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库连接,实现了信息的实时交互和共享。
常见的税务信息化系统包括企业税务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税收征管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税务工作的模式,使得税务处理更加高效、规范和智能化。
二、税务信息化系统的优势1、提高工作效率传统的税务处理方式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容易出现错误且耗时费力。
税务信息化系统能够自动计算税款、生成报表,大大减少了人工计算和填写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2、增强数据准确性系统通过预设的规则和算法,对输入的数据进行校验和核对,降低了数据错误的风险。
同时,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实时更新,确保了税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优化税务管理企业可以通过系统实时监控税务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风险预警。
税务部门也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税收征管和监督,提高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便捷的服务体验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随时随地进行税务申报和查询,无需到税务大厅排队等候,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三、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场景1、企业税务申报企业可以利用税务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数据,系统会自动计算税款并生成申报表格。
申报完成后,系统会将申报数据直接传输到税务部门的服务器,实现快速申报。
2、发票管理包括发票的开具、验真、抵扣等环节。
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发票信息,防止假发票的流入,同时实现发票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统计。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务工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
为了保障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税务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责任(一)税务机关应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策略,协调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所属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三)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人员安全管理(一)所有接触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服务人员,都应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政策和操作规程。
(二)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三)严格控制用户账号的创建、变更和注销,用户应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
(四)离职人员应及时注销其账号,并收回相关权限。
三、设备与环境安全(一)计算机设备应放置在安全的环境中,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措施。
(二)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对网络设备、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进行冗余配置,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四)建立机房管理制度,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四、网络安全管理(一)划分网络安全区域,实施不同的安全策略,如内网、外网的隔离。
(二)安装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设备,防止非法访问和攻击。
(三)定期对网络进行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
(四)加强无线网络的安全管理,设置强密码,限制接入设备。
五、数据安全管理(一)对税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数据的保护要求。
(二)采取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验证备份数据的可用性。
(三)对数据的传输、存储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
(四)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相应的数据。
六、应用系统安全管理(一)在应用系统的开发过程中,遵循安全开发规范,进行安全设计和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是为加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税务管理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应对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等信息安全威胁,规范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行为,提升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
二、安全标准1.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要求;2.对涉及国家税收秘密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标准要达到国家最高级的保密等级。
三、安全控制措施1.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建立存取控制机制,授权合法用户访问和操作系统,对于非法用户必须进行限制和拒绝访问;2.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必须建立,保证系统数据安全和灾难恢复能力;3.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防止未经授权的外部访问;4.定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修复,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5.加强对系统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滥用权限;6.提供用户安全意识培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四、安全审计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审计,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及时处理,确保系统安全。
五、应急处理1.建立完善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包括网络攻击、病毒攻击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2.平时进行系统备份,确保在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迅速恢复;3.设立应急处置小组,及时处理系统安全事件,并追踪和分析安全事件原因。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宣传教育1.加强对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2.定期发布安全警示,提醒用户注意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风险。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有的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在一年内进行整改,逐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税务系统网络及信息安全教育
保障税务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数 据泄露和非法篡改,维护纳税人
隐私和权益。
常见攻击手段与防御策略
01
攻击手段
02
防御策略
包括病毒、木马、蠕虫、勒索软件、钓鱼攻击、DDoS攻击等。
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定期进行 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
密码学原理及应用场景
密码学原理
新型网络安全威胁形势分析
01
钓鱼攻击、勒索软件等社会工 程学攻击手段不断升级
02
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 击、中间人攻击等网络层威胁
持续存在
03
针对税务系统漏洞的高级持续 性威胁(APT)攻击日益增多
先进防护技术应用前景探讨
01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在网络安全防御中的应用逐渐 普及
02
零信任网络架构(Zero Trust)为税务系统提供更强 大的安全防护
部署入侵检测系统,实时监控网络流量和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并 处置安全威胁。
日志审计
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日志进行审计,追溯安全事 件源头。
应急响应预案
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确保快速响应安全事件。
数据加密与传输安全保障
数据加密技术
采用国际标准的加密算法,对税务系统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 储和传输。
02
发票管理系统
负责发票的开具、领购、缴销等 全流程管理,确保发票数据的准
确性和可追溯性。
03
决策支持系统
通过对税务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 析,为税务部门提供科学决策支
持。
数据传输与存储机制
1 2
数据加密传输 税务系统网络采用加密技术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加 密,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93号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8〕93号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税务机房管理制度
税务机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机房管理,保障税务机房正常运作和数据安全,提高税务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税务机房是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存储与传输等工作的重要场所,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条税务机房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房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管理、操作及维护税务机房的人员。
第五条税务机房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房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
第二章机房安全管理第六条税务机房应设有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严格控制机房内人员出入,确保机房安全。
第七条进入税务机房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证件,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入内,并记录入库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房应安装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机房内外的情况,保障机房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在税务机房内吸烟、饮食等,严格控制机房内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税务机房内禁止私自携带移动存储设备、无线网络设备等,保障数据的安全。
第三章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税务机房设备维护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定期对机房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熟悉税务机房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应及时报修、通知,并尽快进行处理,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更换或升级的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采购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税务机房数据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对于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应加密存储,设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不当使用。
第十七条对税务机房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数据备份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禁止私自复制、移动或删除税务机房内的数据,禁止私自外传税务机房的数据。
强化税务网络安全管理的若干建议
入人 力 、物力 、财力不 足 ,从而制 约 了应 对能力 的提 升 。
领 导要 高 度重 视税 务 系统 面临 的 网络 安全 形势 ,强化 安 全意
二是 _T二作 措 施 不到位 。据 国家 税务 总 局 网站通 报 ,2016 识 、责任 意识 、底线 意识 ,切 实提 高对 网 络安 全丁 作 的认 识水
年 ,税 务 系统 约 10个 单位 遭 受过 拒 绝 服 务攻 击 ,一 定程 度 上 平 。要 注 重 提 高 全 员 网络 安 全 意识 ,认 真贯 彻 落 实 《税 务 1一
影响 了纳 税人 网上办 税 业务 ;20多 个单位 发 生了 50多 起仿 冒 作 人 员网 络安 全规 定 》,组 织全 员 安全 意识 教 育 .让 每个 税 务
或事件的新闻信息 ,特别是一些负面信息往往成为网上舆论 架 构 ,没 有 形成 一套 具 体 的化 解 风 险 的T 作 机 制 ,缺 乏 专 职
的焦点 ,如 果不 加 以科学 应 对 ,有 效疏 导 ,就有 可能 影 响税 务 的工 作人 员 和专 业 的 网评 队伍 ,未 能有 效适 应 互联 网信息 开
税务 部 门亟待研 究 的重要课 题 。
公 信力造 成损 害 。
一 、 当前 税务 网络 安全 管理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二 、提 高税 务部 门网络 安全 管理 的建议
当前 ,税 务 网络 安全 管理 已引起 各级 税 务机 关 的高 度 重
发 展是 安 全 的基 础 。抓好 税 务部 门 的网络 安 全管 理 ,要
面.互联 网接人手段 的便捷性使税务内部发生外联 安全事件 步提 升税 务系统 网络 安 全防护 能力 。
的几 率增 大 ,虽 然再 三强 调 内网计 算 机 严禁 以任 何形 式 连接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编制说明《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是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中的文档之一,这个文档是依据《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策略》的相关要求编写,目的是为了初步建立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及其职责(试行稿)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二〇〇四年十月职责分离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作分开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权限随岗原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角色与职责为有效实施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和实施税务系统的信息安全,在税务系统内部应该建立自己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是实施系统安全,进行安全管理的必要保证。
根据税务系统编制体系现状以及人员结构,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纵向涵盖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总局对省局、省局对地市局在信息化建设与安全管理运行方面,应是:1.总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审议监督各省级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制定总局信息安全总体策略并审批总局信息系统安全策略以及各省级上报的安全策略;负责领导制定总局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总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层以上的人员权限授予工作;负责审阅总局信息安全工作报告;负责全国税务系统重大安全事故查处与汇报工作。
2.省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安全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本省建设规划并监督各地市级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全国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方针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制定本省信息系统安全策略并审批地方局上报的信息系统安全策略;负责组织细化上级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程序指南,并监督落实规章制度;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层以上的人员权限授予工作;负责审阅省局信息安全工作报告;负责本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与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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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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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
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组织及职管理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保密委员会应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条凡税务系统省、地、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其计算机使用具一定规模的均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条件不够成熟的,可指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并吸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
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
情况。
三、面向系统内用户和所属单位通报计算机病毒情况,提供防治计算机病
毒的技术服务。
四、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协助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和
查处事故。
第三章机房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房是重要性的经济基础信息处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的规定,防止重要经济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各用机单位对可能接触到机要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网络系统管理员等重要岗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机房内严禁未经许可的非有关人员进。
如需进入,必须由本单位有关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七条严禁各岗位人员越权操作,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分级加设系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服务系统管理员的口令其长度必须超过8位字符,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第十九条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公布。
第二十条对重要的资料档案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泄露。
机房内废弃的打印纸及磁介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忧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税收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调离人员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第四章计算机安全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其设备,须组织专业人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总是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使用经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销售的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
不得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不得传播、复制病毒和病毒程序,不得撰写这方面的文章。
第十七条加密产品的核心机密应交本单位办公厅(室)机要部门或保密办公室保存,严禁随意存放,严禁交于公司管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加密物理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安置监控设备。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网络建设的设计中即应考虑安全检查技术措施,采用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技术、防治病毒技术。
第三十条使用MODEM经电话线上Internet终端,在拨号上网时,必须中断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联接,以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汇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保办发【1998】6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系统Internet 的建设,物理上应与本地局域网隔离。
第三十二条广域网通讯服务器、拨号服务器、Internet服务器等与外界联接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恶意攻击。
第三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Internet。
第三十四条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配有相应的加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涉密数据在数据加密网络建立之前,严禁通过公网传递。
第三十六条涉密数据加密网络建立之前,严禁通过公网传递。
第三十六条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确保密级数据不被泄露。
对报废计算机应将硬盘拆除后,由专人负责集中销毁。
第六章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机房及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立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技术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十条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带、磁盘备份。
对重要的可变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
第四十一条存放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带磁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按照总局IP地址的统一安排,设置本系统网络的总体布局、局域网段和下属单位的IP地址的划分,各级税务机关需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网段分配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有关路由表、网络IP地址的变更,应做好记录,同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机房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其所必须的湿度。
第四十六条计算机房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防火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咽、焚烧任何物品。
第四十九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用后必须置于安全状态,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五十三条机房工作台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他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的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沉着判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五十四条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机房内严禁存放、食用任何食品。
第五十六条节假日期间,如工作需要开机,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