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申赎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虽然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基金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且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可能完全明确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各方面的细节问题。
但是基于行业统一执行以及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一直建议基金业协会应该要出台一个针对资管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很高兴的是,虽然来得晚,但终于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这个估值建议虽然说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但除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特殊免税政策外,其他增值税操作指引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议》出台后,很多人也在微信或电话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把协议的《建议》作为自己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有些税务局的人士也在咨询,协议通过《指引》解释税收政策口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能否认可。
那大家在资管增值税落地实施中究竟该如何把握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建议》呢,我个人详细学习了这个《建议》后有如下两点看法:资管产品管理人:协议在《建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说了,本建议实际是为了基金估值工作指定的,避免增值税估值规则混乱导致行业的混乱。
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和纳税人实际纳税中的增值税规则并不见得完全一致。
即使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有偏差,如果是行业内统一执行,那对于外部所有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所以,估值中的增值税和实际缴纳中的增值税不是一回事。
因此,《建议》说了,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同时,《建议》强调,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并非完全照搬《建议》,还是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作出判断。
也就算是说,《建议》不是税收法规,套用总局12366经常说的一句话,具体执行口径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因此,《建议》中的一些有争议口径,基金管理人还是要审慎地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作出审慎的判断。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增值税缴纳问题来源: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薇投稿作者:杨薇、杨颖问题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纳税义务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纳税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文于2016年12月21日出台,其第四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而2017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则又将前述规定的施行时间推迟到了2018年1月1日。
从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本身来看,其已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也即,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其作为一种常见的资产管理类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为该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包括买卖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则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存在着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应的免税优惠政策也直接适用于该基金管理人。
问题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是否缴纳增值税?关于该问题,需要根据证券品种的类别具体分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是否能适用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1、“营改增”之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之营业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募基金而未涵盖私募基金。
根据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而不包括私募基金。
2012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
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解析
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解析基金投后退出是指投资者从基金中赎回或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额,以获得投资回报或退出投资的一种行为。
然而,在基金投后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对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进行解析。
首先,基金投后退出的税务处理与个人所得税息息相关。
在中国,个人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基金投后退出,投资者所得到的收益(如赎回收益、资本利得等)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收入水平进行分档计算,并适用相应的税率。
其次,基金投后退出还涉及到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赚取差价的收益,如股票买卖中的差价。
在中国,对于资本利得,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基金投后退出涉及到了销售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就需要缴纳销售所得税。
销售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为20%。
最后,基金投后退出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款。
如果投资者在基金投后退出过程中牵涉到了涉及增值税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总结起来,基金投后退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销售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务问题。
投资者在进行基金投后退出时,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和纠纷,投资者应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确保合规操作。
重要的是,在进行投资和退出行为时,要遵守税法规定,遵循合规原则,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如何计缴增值税及相关尚待争议事项的探讨
私募基金如何计缴增值税及相关尚待争议事项的探讨一、私募基金类型以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
二、私募基金收入定义及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私募基金取得的一般收入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运用募集资金放贷即取得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增值税收入类型为贷款服务。
这里的贷款服务,不仅包括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还包括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总体而言,凡是可以被视作是保本的、固定的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定义: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常见的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持有债券期间取得的利息(不过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但是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的确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税,是以该利息的产生时间区别对待。
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取得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
增值税收入类型为金融商品转让。
(1)定义:金融商品转让主要就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基金税收政策的问题。
基金税收政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不仅影响着基金业的运营和发展,还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和利润。
一、基金税收的产生基金税收是指基金产品或基金投资者所享有的各种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公共财政收益税。
基金产品所产生的分配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基金产品产生的交易收益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等。
基金税收的产生源自于基金的运作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的管理者,必须负责所有投资者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和分配。
基金资产中的交易收益、分配收益也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以保障基金资产的资产安全、投资收益和法律风险控制。
基金税收政策种类繁多,根据基金收益的不同性质和所处的税制环境,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以下对基金税收政策进行简述:1.个人所得税基金产品所产生的分配收益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基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行研究:(1)基金公司分配收益部分个人所得税,通常在基金公司已经在扣除的情况下给投资者进行补差处理。
(2)基金产品转让时,转让方需向交易场所申报转让所得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机构以他们名义申请和是基金的权益人时,从所得分红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基金产品的销售或基金管理人为公募基金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工商银行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该类税费通常按合作协议划分为不同的比例,合作协议定义了销售方和管理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比例。
3.印花税基金产品的部分交易也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基金产品的分红发放、基金份额转让、基金转托管和份额回购过程中存在印花税的可能。
(1)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基金产品的税收政策是投资者确定投资意愿和投资策略的关键要素。
因此,应该加强对基金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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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基金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且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可能完全明确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各方面的细节问题。
但是基于行业统一执行以及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一直建议基金业协会应该要出台一个针对资管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很高兴的是,虽然来得晚,但终于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这个估值建议虽然说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但除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特殊免税政策外,其他增值税操作指引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议》出台后,很多人也在微信或电话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把协议的《建议》作为自己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有些税务局的人士也在咨询,协议通过《指引》解释税收政策口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能否认可。
那大家在资管增值税落地实施中究竟该如何把握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建议》呢,我个人详细学习了这个《建议》后有如下两点看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协议在《建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说了,本建议实际是为了基金估值工作指定的,避免增值税估值规则混乱导致行业的混乱。
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和纳税人实际纳税中的增值税规则并不见得完全一致。
即使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有偏差,如果是行业内统一执行,那对于外部所有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所以,估值中的增值税和实际缴纳中的增值税不是一回事。
因此,《建议》说了,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同时,《建议》强调,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基金的税务问题与处理
基金的税务问题与处理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然而,与其他投资形式一样,基金也存在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分红税和遗产税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基金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处理方法。
一、资本利得税在买卖基金份额时,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资本利得。
根据税法规定,资本利得需纳税。
投资者可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区和国家的税收制度来计算和申报资本利得税。
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在卖出基金份额后,计算卖出时的购买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并按照相关税率进行纳税。
为了减少资本利得税的负担,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长期持有:根据税法规定,投资者长期持有的基金将享受更低的税率。
如果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基金,可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支出。
2. 负债抵扣:在计算资本利得税时,投资者可以将相关的负债进行抵扣。
例如,如果投资者通过借款购买基金,他们可以将借款利息纳入到资本利得税的计算中,并减少应纳税额。
3. 建立捐赠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基金份额捐赠给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基金,并免除资本利得税。
二、分红税基金投资者通常会获得分红收入,这些收入也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进行纳税。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分红收入的税率会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区和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相关的纳税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处理分红税:1. 了解纳税政策:投资者应该了解本地区和国家对于分红收入的税率和纳税规定。
只有了解了相关政策,才能准确申报分红收入并支付相关税款。
2. 利用免税账户:一些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免税账户,投资者可以将基金投资账户转移到这些账户中,以减少分红税的负担。
投资者可以咨询当地的金融机构或税务专家,了解免税账户的具体操作方式。
3. 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分红再投资到基金中,而不是将其提取出来。
这样可以避免纳税,同时还能增加资本增值。
三、遗产税在投资者不幸去世时,其基金资产可能会受到遗产税的影响。
基金申赎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老会计人的经验)
基金申赎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老会计人的经验)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对金融商品转让进行了明确。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对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进行了明确。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以及个人从事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在营业税时代,遗留的众多问题,被整体移植到了增值税时代,对这些问题,不能回避,要积极解决,因此,基于学习的需要,对基金申赎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权作抛砖之作。
基金1 基金是否金融商品?答案很确定,财税[2016]36号文将基金列入“其他金融商品”中,因此,买卖基金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征收增值税。
2 基金申购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和棘手,但是很关键,必须回答,否则下面无法讨论。
有观点认为,转让仅限定于买卖行为,也就是只有买入和卖出才算是转让行为,其他行为不能算是转让。
其实,这是对基金行业缺乏了解造成的。
在基金实际交易中,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进行买入卖出,封闭式基金在开放日进行交易,这类交易实质上都可以算作是转让。
从法律角度简单分析下,转让行为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权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一、私募基金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与商品交易的区别。
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往往涉及股权、债券、期货、衍生品等金融资产,这些交易活动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
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更多地涉及金融市场,而非传统的商品市场。
一些人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不应被视为商品交易,而是金融服务,因此不应征收增值税。
私募基金的税收贡献已经足够。
私募基金所从事的投资活动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和风险,对于市场的流动性和资金的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私募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已经缴纳了相应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对于税收的贡献已经足够。
一些人认为,私募基金不应再额外征收增值税。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和标准有待进一步探讨。
即使私募基金最终被确定要征收增值税,其征税的具体方法和标准也需要进一步讨论。
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涉及多个环节,征税的具体流程和标准需要进行细化,以确保征税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私募基金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尚未形成清晰的共识。
在制定征税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以确保征税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私募基金如若征收增值税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包括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对投资者的影响、对市场的影响等。
值得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以避免潜在的负面影响。
投资者的预期可能发生变化。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往往是金融市场的专业机构和高净值个人,其预期对于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预期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市场的运作。
市场可能面临流动性问题。
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流动性功能,其投资活动对于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至关重要。
一旦私募基金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市场的流动性问题,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的运作。
征税政策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
私募基金的征税政策对于市场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征税政策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资管增值税新政下的手续费税收处理之惑众所周知,在股票市场上,购买或卖掉股票的交易行为,分别称为买入或卖出。
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封闭式不涉及申购和赎回),则不称为买入或卖出,而分别称为申购(认购)或赎回。
所谓申购(认购)就是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对认购则是在基金发行时的募集期间),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
所谓赎回就是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公司的交易行为。
在以上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都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手续费,在申购(认购)基金份额时,称为申购(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时,称为赎回费。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投资所需支付的费用为基金转换费。
在营改增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涉及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而与基金交易相关的这三种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哪个主体来缴纳?如何开具发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业务实质来分析,因为不同的费用是否计入基金资产,所带来的增值税影响是不一样的。
我们结合实务中的费用归属情况进行相关分析。
一、申购费纳税及发票处理问题比较明确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和认购费一样,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不需要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客户在代销机构购买90元基金,支付10元申购手续费,代销机构取得3元手续费,基金公司实际取得7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通过对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现状、影响、优缺点、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实施将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1.2 研究目的1. 分析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现状,了解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和趋势;2. 探讨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影响,分析其对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者、市场等方面的影响;3. 分析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优缺点,评估征收增值税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4. 总结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应注意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方案;5. 探讨征收增值税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启示,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发展的思路和策略。
1.3 研究意义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作为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直接影响到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和运行方式。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可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和健全,推动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发展。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政策还涉及到税收政策、金融改革等多个领域,对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深入探讨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相关问题,对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2. 正文2.1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现状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现状涉及到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私募基金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在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基金投资的税务考虑如何最大化你的投资回报
基金投资的税务考虑如何最大化你的投资回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加,基金投资已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方式。
然而,作为一名投资者,在追求投资回报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务问题,以最大化投资回报。
本文将探讨基金投资中的税务考虑,并提供一些建议来优化你的投资回报。
一、资本增值税的考虑在基金投资中,资本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资本增值税是指投资者出售投资所得到的收益需要缴纳的税款。
为了最大化投资回报,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长期持有:资本增值税是按照出售投资所得的收益额计算的。
如果你能够长期持有基金,通常可以享受资本增值税的优惠。
根据税法的规定,长期持有一般是指持有时间超过一年。
因此,尽量选择长期持有基金,可以减少资本增值税的负担,增加投资回报。
2. 利用年度免税额度:根据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年度免税额度。
如果你的投资收益未超过免税额度,你是不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的。
因此,在基金投资中,你可以合理分配投资金额,以充分利用年度免税额度。
二、股息税的考虑除了资本增值税,股息税也是基金投资中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
股息税是指投资者从基金持有的股票中获得的分红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为了优化投资回报,你可以考虑以下策略:1. 利用纳税优惠政策: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股息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政府可能允许投资者从基金分红中享受一定的减税额度。
因此,在进行基金投资时,你可以了解并利用当地的股息税优惠政策,以最大化投资回报。
2. 分散投资:股息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尤其是对于高收入投资者来说。
为了减少股息税的负担,你可以将投资分散到多个基金或多个股票中。
这样一来,你可以充分利用每个基金或股票的免税额度,降低整体股息税的负担。
三、退休账户的考虑退休账户是一种为退休生活储蓄而设立的特殊账户。
在许多国家,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他们使用退休账户进行投资。
通过合理利用退休账户,你可以最大化投资回报,并享受税收优惠。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随着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的征税问题逐渐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其中,征收增值税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一、增值税适用范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增值税是适用于货物和劳务的消费税,对于金融服务的征税并不适用。
但是,私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手续费用,如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律师费等均可归入金融服务范畴,因此需要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普通商品和服务类原则上是一致的,即以销售额为基础,按照税率计算出应交的税款。
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来说,行业的特殊性也需要考虑到。
比如在计算增值税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服务税率。
私募基金业中,资产管理服务的税率为3%。
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私募基金的运营周期较长,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考虑合理的抵扣时间。
三、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据了解,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服务类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仍处于试点阶段。
而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来说,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也会对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未来有望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适应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需求。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内向税务部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应交的税款。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需要关注的是,申报表中需要详细列出每次资产管理服务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此外,随着私募基金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便更好地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需要针对性地应对。
因此,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加强协作,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适应税收政策的规定,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作者:陈晶晶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02期[提要] 私募基金作为资管行业的一个细分,缴纳增值税已成为行业共识。
自56号文施行以来,行业内在对私募基金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增值税应税判断以及计算中出现方案较多成为纳税模糊区。
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目前纳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私募基金;增值税;账务处理;纳税申报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9年11月4日中国的私募行业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过去在税收方面,无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近几年私募基金从规模到数量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因此,私募行业相关纳税问题被提上日程,也会促进整个行业可以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
在56号文实行的5个月以来,私募基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个细分,在缴纳增值税业务中出现众多争议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以及实施这个财税2017[56]号文呢?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私募基金相关概念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与期权等。
资管行业增值税有关的文件主要是2016年发布的36、46、70、140号文,2017年发布的2号文、56号文、90号文。
自36号文为总纲后,后面的均为金融行业增值税细化和补充。
尽管不断有发文出台,但还是存在不少争议。
目前,根据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据此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将作为纳税主体,对管理的私募基金代扣代缴增值税。
然而由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与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与公司制都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实务中并不受该新规影响。
然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只是一份契约或合同,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无明确的纳税主体,所以在进行缴纳增值税中,无法像合伙制或公司制私募基金那样独立核算、缴纳。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
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从若干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背景与现状在我国,私募基金一直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所以在征税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为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根据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管理费和基金收益中的私募基金托管费征收增值税。
二、管理费和基金收益征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根据通知的规定,对于管理费和基金收益中的私募基金托管费的增值税,应按照当地增值税税率计算。
以管理费为例,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 = 管理费× 税率。
对于基金收益中的私募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通知中并没有详细说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一般情况下,托管费所占比例较小,可以直接按照增值税率计算。
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具体操作为:管理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管理费和基金收益中的私募基金托管费的增值税,再到当地税务局缴纳税款。
对于基金高净值客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征,直接在基金赎回款中扣除。
四、税务风险和合规建议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为私募基金的合规运作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但也给管理人带来了税务风险。
管理人如果不按要求征收、申报、缴纳增值税,将面临罚款或停业整顿等风险。
为此,建议管理人在运作私募基金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自查,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制度。
同时,对于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会计机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合规风险。
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2017.12更新】
⼀⽂读懂:私募基⾦如何缴纳增值税【2017.12更新】写在前⾯⼤资管新规征求稿⼒度空前、中基协会长洪磊明确将严格私募基⾦备案⼝径......⼀系列监管重拳之下先别晕,不要忘了⼀件重要的事情:还有不到⼀个⽉时间,资管⾏业就要开征增值税了。
契约型基⾦的逍遥⽇⼦也到头了......本⽂接下来主要介绍的,就是私募基⾦层⾯的增值税,其中并不涉及投资⼈层⾯的增值税,也不涉及所得税等其他税种。
因为本⽂较长,所以笔者为只要了解个⼤概的伙伴们做了⼀个“超简化”版:当然,上图过于简略,很多细节将在下⽂做详细展开。
如果想要进⾏深⼊了解,并已经做好了准备,请继续往下阅读。
本⽂纲要⼀、增值税纳税主体⼆、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三、税额计算及免税项⽬四、纳税义务发⽣时间地点五、其他注意事项六、常见问题探讨⼀、增值税纳税主体在私募基⾦领域,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
众所周知,以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可分为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
形式的不同,导致其法律地位及纳税主体也不⼀样。
(⼀)契约型私募基⾦由私募基⾦管理⼈缴纳增值税。
这⼀点是财税[2016]140号⽂就明确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为增值税纳税⼈。
”因为契约制基⾦仅以合同关系维系,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早前和其他典型资管产品⼀样,在增值税问题上是“逍遥法外”的。
当然,140号⽂后,契约型私募基⾦已被收编:其基⾦运营中产⽣的增值税,由基⾦管理⼈来交。
同时,契约型私募基⾦也直接适⽤140号⽂和56号⽂针对资管产品的征税规则。
(⼆)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由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独⽴纳税主体核算缴纳即可。
本⽂认为,虽说财税[2017]56号⽂明确了,财政部语境下的资管产品是包含私募投资基⾦的,但该⽂应当契约型私募基⾦才适⽤。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从⼀开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两类私募基⾦就可以交、也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纳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企业赎回和转让基金,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赎回和转让基金,涉及哪些税收问题?近两年,购买基金大火。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将利用剩余闲置资金购买基金以获取收益。
上期我们谈了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如何缴税问题。
本期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基金转让和赎回的涉税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金转让是指投资人通过二级市场,将购入的公募基金转让给另一个投资人,比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基金赎回是投资人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注销基金份额。
案例A公司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基金1000万元,同年11月1日将购入的基金全部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
A公司没有发生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认为,A公司买卖基金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要求A公司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分析企业购入基金后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免缴印花税。
企业赎回基金,原则上属于将基金持有到期,不缴纳增值税、暂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购入基金后再对外转让以及赎回基金,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转让损失要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一、增值税事项1.基金的转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因此,企业将购入的基金对外转让,应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计缴增值税,并按基金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如果还从事多种基金转让、以及其他金融商品(如股票、债券)等转让,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我国现行基金税收政策几大疑问探析5300字
我国现行基金税收政策几大疑问探析5300字内容提要: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委托代理关系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核心,证券投资基金特殊的运作机理对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
我国税法中有关基金征税的内容较少,甚至有所误解,并且在与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征税时机和税负公正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税制缺陷。
本文从税收公平、效率入手,剖析和探讨了以上4个颇有争议的征税问题,以期对我国现行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基金本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吗?基金法律身份和税收义务密切相关,国际上存在3种主流的税务处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备法人身份,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
拥有公司型基金的国家多数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式。
(2)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纳税。
如日本、韩国、比利时等多数国家。
(3)少数国家将契约型基金虚拟认定为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甚至在个别国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澳大利亚规定投资信托基金没有分配对象时,基金本身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属于契约型,根据上述国际惯例可以从3种税务处理方式中选择。
从我国税收条款规定来看,现有基金税收条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基金纳税方式的确切规定。
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我国与基金相关的税收条文中又隐约对基金的纳税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断理解为:基金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
比如“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21年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该两点所述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俨然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契约型基金虽然没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当前处于暂不征收的阶段。
我国基金究竟是否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笔者认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提法是错误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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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赎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对金融商品转让进行了明确。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对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进行了明确。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以及个人从事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遗留的众多问题,被整体移植到了增值税时代,对这些问题,不能回避,要积极解决,因此,基于学习的需要,对基金申赎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权作抛砖之作。
基金
1 基金是否金融商品?
答案很确定,财税[2016]36号文将基金列入“其他金融商品”中,因此,买卖基金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征收增值税。
2 基金申购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和棘手,但是很关键,必须回答,否则下面无法讨论。
有观点认为,转让仅限定于买卖行为,也就是只有买入和卖出才算是转让行为,其他行为不能算是转让。
其实,这是对基金行业缺乏了解造成的。
在基金实际交易中,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进行买入卖出,封闭式基金在开放日进行交易,这类交易实质上都可以算作是转让。
从法律角度简单分析下,转让行为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权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从这个角度看,申购则是投资人取得基金所有权的行为,赎回则是将所有权转让给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因此,申赎应属于转让行为。
3 基金申赎如何计算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那么申赎也应该按照此原则进行计算。
申购时按照付出的对价(不包括相关税费)作为买入价,赎回时按照应收回的价款(不扣除相关税费)作为卖出价。
当然,基金计价规则要参照相关规定,以基金净值作为确定依据。
4 现金分红该不该征税?
说到分红问题,自然躲不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有人认为,固定利润或者保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