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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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执字第号被罚款人。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一案中,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
(院印)
填写说明: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由。在“本院在执行”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如“本院在审理(或执行)诉损害赔偿一案中。”
2.在“查明”后的空白处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
3.写明决定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法律依据的引用必须全面、具体、准确。罚款决定书的适用一般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至第104条的规定,针对被罚款人的具体行为引用不同的条款项。
4.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罚款的具体数额以及交纳期限。即“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
5.申请复议的权利及复议机关。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其中的空白处填写复议人民法院的名称。
三、尾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注明作出本决定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