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知识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贸知识点
国贸知识点
本课程围绕着两大内容进行介绍:
1) 买卖双方在进行进出口交易时,需要洽谈的各项内容,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术语、运输、保险、价格、支付方式、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 进出口操作的程序。
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贸易术语及合同各项条款(Contract clauses) ;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各个环节流程);
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会)
三、国际贸易的基本做法
(一) 进出口贸易的一般业务程序(无论进口还是出
口交易,一般都包括三个阶段)
交易前的准备、商订合同和履行合同P9
(二)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运用(单边贸易、经销、代理、寄售等)
(三)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和处理(违约、索赔等)
第一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磋商并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明确交易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何,数量多少,包装有何规定,这4个方面是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交易条件。
第一节合同的品名P68
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①品名是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双方对品名的理解要一致。
②规定品名条款时要明确具体、与实际货物一致、尽可能使用国际通用的名称、选用有利的品名。
③当名称不同时,可能会带来下面因素的不同:进口关税、班轮运费、进出口限制、商品检验等。
我方接受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及出现风险后的损失大小:
交易金额的大小、客户的信誉如何、货物容易转售否、是否配额商品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①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
②品名条款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一般商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
有的商品则包括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描述。
③有的品名还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第二节品质
一、重要性
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P70
二、对品质的要求
㈠对出口商品品质要求“以销定产”, “质量第一”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㈡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P73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实际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成交(凭卖方样品、凭买方样品、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表示:凭规格买卖(例如出口面料产品时,往往要明确规定面料的缩
水比、纱织密度等;以此确定面料的品质)、凭等级买卖(我国出口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凭标准买卖(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especially“良好平均品质”)、凭说明书买卖(技术密集型产品结构复杂)、凭商标或品牌买卖(识别生产或出售商品的标志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凭产地名称买卖(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特色,例如四川涪陵榨菜、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等)
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⑴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索赔。
⑵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些方面的质量指标。
⑶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中作出灵活规定。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品质与样品近似”。
也可在买卖合同中预先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受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P81
⑷留复样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一般买方不会同意)
品质公差: 允许±1%的公差:规定一定的范围: 1m~1.05m
规定一定的极限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
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P81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期届满前补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数量条款的规定
㈠正确掌握成交数量⑴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⑵国内货源供应情况。⑶国际市场的价格动
态。⑷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㈡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此外合同中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根据
UCP600 30条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㈢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溢短装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A 规定合同数量总量的百分比机动幅度,不对分批作具体规定。
B 除了总量规定幅度外,还规定分批运输的数量机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