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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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1.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异同

相同:

(1交易标的相同——有形货物和无形服务

(2交易目的相同——获取经济利益

(3交易程序大同小异——交易前的准备、需找交易对象、进行交易磋商、签订交易合同、履行合同程序。不同:

(1语言环境不同

(2法律环境

(3货币不同

(4度量衡不同

(5政策障碍多eg.国际贸易收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进出关手续。

2、判断“国际性”的标准长考虑的因素

(1贸易双方是否属于不同的国家

(2货物是否从一国运往另一国

(3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4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

英国《1977年不公平条款法》,合同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且符合(2(3(4、货物交付第三国,这三种情况之一,就认为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则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不同作为交易“国际性”的唯一标准。

第二节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出口合同的基本流程:

1、基本流程:

出口前的准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调研: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

(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客户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本方友好且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

(3确定货源

出口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核实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支付等各项条件进行磋商,最终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出口合同的履行

因选择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

二、进口合同的基本流程

1、进口较以前的准备

2、进口交易的磋商和合同订立

3、进口合同的履行

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举例

书面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约首、主体、约尾三部分。

1、约首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一些关于订约意图的文字也放在此处。

2、主体

(1货物条款:品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等。

(2价格条款:单价、总价、贸易术语

(3货物交付条款: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保险等

(4支付条款: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方式

(5争议处理条款: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3、约尾

缔约双方签字、合同份数、合同文字效力、附件效力、使用的法律和惯例等。

第三节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使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当事人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

一、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依据以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4、适用国际管理原则

二、国际贸易条约

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签字加入《公约》,成为其成员方。我国在加入时提出两项重要保留:第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以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一般做法为基础,由国际性的权威组织或商业团体指定并发布实施的有关国际贸易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由于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或国际条约,也不是某国的法律,因此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其使用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故贸易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不同或相反的约定。国际贸易惯例的对国际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点:第一,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采用该项国际惯例来约束交易,则该项约定的惯例具有强制力;第二,如果合同中规定了采用某国法律来约束交易,则该法律具有对交易的强制力;第三,如果合同对某一问题未做

明确规定,也未约定该合同的惯例和法律,则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案件的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往往引用某一国际惯例来做判断或决定。

国际贸易从业者需要了解并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其意义如下:

一是国际贸易惯例得到业界的公认,掌握这些惯例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二是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对特定贸易事项的解释存在一些差异,并可能引起分歧,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就能够对其潜在的分歧做到心中有数。

四、各国国内法律

1、西方主要法律

(1大陆法系的贸易法——绝大多数欧洲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拉丁美洲和非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土耳其等国家。

(2英美法系的买依法——加拿大、爱尔兰、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

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

第一节品质

一、品质与品名

1、品名

(1商品的品名必须具体、明确

(2商品品名应尽可能国际化

(3应考虑相关的运费和海关税则

2、品质

双拼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

卖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只要达成交易,卖方就要按验看后的货物交货。如果卖方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多用于拍卖、寄售、展卖等业务。(2凭样本买卖

样品:是用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一般有两种形式:参考样本和标准样品。参考样品是用来宣传介绍和推销商品的,起作用仅仅是使对方对商品的品质有个大概的了解,以便考虑是否进行交易,可见参考样品不是交货品质的最终依据。标准样品又称成交样品,是买卖双方的成交货物的最重品质表示。

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又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平对等样品买卖三种形式。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

要注意一下问题:

第一,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和代表将来交货时的货物品质。

第二,卖方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少量同样的样品,也称“复样”或“留样”,并在原样品上和复样上标明相同的编号和提交日期,以备日后安排生产、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之用。

第三,要避免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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