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运用管理论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往往在定罪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不同法系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重要性和适用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概念及重要性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性格倾向等,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可采信的品格证据范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可采信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的日常行为、社交关系、教育背景、工作表现、过去的犯罪记录等。
这些证据应当在相关、合法、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和审查。
(二)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合理评估。
(三)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排除不当品格证据的规则。
例如,过去的不相关犯罪记录、污点证据等应当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此外,对于涉及被告人隐私、名誉等权益的品格证据,也应当谨慎审查,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适用及案例分析(一)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在定罪和量刑阶段适用。
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等。
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可以作为量刑参考因素,帮助法官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
(二)案例分析以某抢劫案为例,被告人具有长期盗窃前科,但在本案中未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抢劫行为。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是一项关键因素,对审判过程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品格证据关系到被告人的名誉、社会形象以及公众对其的信任度,因此其使用和采纳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则和限制。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概述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被告人过去行为、性格、习惯等非直接针对具体指控的证据。
这些证据通常用于证明被告人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以及犯罪动机等。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与否,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一)证据的采纳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采纳需遵循法定证据规则。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品格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虚假或伪造的;相关性则要求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合法性则要求品格证据的收集和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品格证据对案件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例如,当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时,或者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时,法院可能会决定排除该证据。
此外,如果品格证据的采纳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偏见,法院也可能排除其使用。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应用现状及问题(一)应用现状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广泛。
一方面,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可能会提交品格证据以支持或反驳指控;另一方面,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被告人的品格。
然而,由于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较多,其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存在的问题1. 规则不够明确:当前刑事法律对品格证据的规则和限制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 证据真实性难以验证:由于品格证据往往涉及被告人的过去行为和性格特点,其真实性难以验证,容易导致误判。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

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试论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完善论文摘要品格证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指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旨在介绍英美证据法中关于品格证据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探析品格证据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及相关法律规定,从而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取保候审量刑未成年人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诉法在证据规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证明犯罪事实等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应用,而新刑诉法终于将该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但是,与证据法学领域的其他证据种类相比,品格证据却远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的应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本文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于品格证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结合我国目前品格证据的实际应用,从而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概述(一)品格证据的含义品格证据作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已发展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概念,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品格”是指一个人的名誉,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从证据法学上讲,不同法系国家对于品格证据的内涵则作出了不同的界定。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声誉,指一个人在其所生活的社区环境中,周围人对其品行等方面所给予的总体评价;二是行为倾向,即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方式的倾向性,在实施该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三是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例如在盗窃案中,被告在本案之前因为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实际上相当于我国所说的“前科劣迹”情况。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摘要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规定本土化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1]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
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
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
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
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是指由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公诉方提供的控诉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此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中,常被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者能适用宽缓刑罚。
而公诉方对被告前科的证明实质上正是一种不利于被告的品格证据。
2、被害人品格证据。
指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伤害案或者杀人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常以被害人是黑社会人员或常寻衅滋事的闲杂人员为由,主张己方是正当防卫。
3、证人品格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作者:杨昱姝杨雁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03期摘要:品格證据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强大的推理功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将品格证据合理运用于企业合规的考察之中,也有助于填补我国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制度存在的空缺。
但是,我国仅有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条及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运用更是十分混乱。
为了充分发挥品格证据的独特作用,推动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化运用,就必须及时弥补立法上的缺失,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合规调查;社会危险性;可采性规则;排除性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3 — 0097 — 04品格证据起源于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被定义为关于某个人一般的人格特质或倾向性以及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众对该个人人品、道德方面评价的证据。
〔1〕换言之,能够证明一个主体品行是否端正的证据就是品格证据。
面对品格证据,我国立法和司法一向持有特别谨慎的态度,认为采用品格证据可能会引发裁判者的偏见,导致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出现。
但是,品格证据即便不以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会以其他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裁判者对于一个人的主观印象,进一步摇摆司法公正的天平。
由此,当下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混乱运用所造成的代价反而更大。
(一)社会调查制度中品格证据的运用我国目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品格证据应用的代表之一。
然而,在刑事合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企业的合规调查中能否参考责任人及企业本身的品格证据还未明确。
明确将品格证据纳入调查范围中来,能够推动刑事合规制度的尽早启动。
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论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作者:洪昊伟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现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有重要的作用,对证据立法也有重大意义。
我国学者对其研究相对较少,新《刑事诉讼法》和以往一样缺乏对其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品格证据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品格证据适用范围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和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品格证据以诉讼主体进行分类,可分为被告人品格证据、被害人品格证据和证人品格证据三种。
1、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己方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能适用宽缓刑罚。
2、被害人品格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对卖淫女的强奸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通常以被害人身份是卖淫女为证,说明性行为是被害人同意的。
3、证人品格证据。
证人的品格证据通常用于质疑证人的诚信问题或质疑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公正性。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品格证据作出专门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品格证据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新刑诉法解释第213条:“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对品格证据的认定有三个特征:一是将品格证据等同为尊严,这无形中给一个原本理性的证据形式添上了很强的道德色彩,从而对品格证据的排除提供了一个语境上的支持。
二是品格证据没有独立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只是不分情况地否定对诉讼主体发问时涉及其品格。
三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品格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没有考虑到不同主体应当有不同的运用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如何合理使用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如何合理使用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如何合理使用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定案结果至关重要。
合理使用证据能够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并介绍如何合理使用证据。
一、制定证据规则的目的和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制定证据规则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保证刑事审判的有效性和高效性,提高刑事司法的质量。
制定证据规则,可以帮助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正确处理证据,保证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证据规则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种标准和原则,使各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搜集、固定和审查证据。
同时,证据规则还规定了证据的充分性、可信度和证明责任等要求,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规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正当和合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相关搜查、扣押、逮捕等行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 "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上不具备证明事实的效力。
3. 公正审查原则公正审查原则要求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
审查证据应当遵循事实真相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争议性证据,应当进行充分审查和辩论,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证据严格性原则证据严格性原则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必须是充分、确凿和可信的。
这意味着证据应当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审查,不能存在任何瑕疵和矛盾。
只有具备充足的证据才能支持定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运用管理论文
一、品格证据概述
依英美证据法,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
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
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
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大陆法系中没有品格一词,经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词。
从犯罪学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稳定的、异于他人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这种心理品质给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使人的活动具有特有的特征。
它一般包括两部分:一为个性倾向,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观念;二为个性特征,主要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
个性倾向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志和活动的趋向和选择。
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公务员之家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
与定罪有关的品格证据运用
品格是争议的事项,一个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成为请求控告或辩护的要求之一时,品格就是争议的事项。
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时,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证事实一样被证明。
作为攻击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运用
英美法系注重证人的可信性,因而证人的可信性可以受到品格证据的攻击与支持。
但受到以下限制:第一,该种证据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品行。
第二,证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
一般而言,攻击或支持涉及证人可信性品格的证明方法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公务员之家可信与否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具体行为,包括犯罪前科和其他行为。
运用具体行为证明证人品格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法官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允许双方在对涉及诚信与否的品行问题进行交叉询问时涉及证人先前的具体行为。
有关非被告人的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该罪法定刑为死刑或一年以上徒刑,该前科证据可以采纳;有关被告人曾被裁决犯有此种罪行的证据,如果法庭确认采纳此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大于它可能造成的偏见影响,也可采纳。
三、品格证据的采纳规则
毫无疑问品格证据有一个内在的致命缺点,那就是它所具有的偏见和不公正的影响。
“一次作贼,永远作贼”的逻辑
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为此英美国家用两种方法来尽可能避免这种品格证据的弊端。
一是相关性原则;二是自由裁量原则。
当品格证据所带来的偏见影响大于其所具有的证明价值时,即便满足了证据的相关性要求,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权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
1.相关性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品格证据在证据的相关性原则中进行具体的规定。
因为作为证据,它必须具有相关性,这是证据具备可采性的最基本条件。
相关性即指两个事实之间的联系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按照事件的正常趋势,其中的一个自身或与其他事实结合在一起,能证明另一个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使另一个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成为很有可能。
判断证据是否有相关性通常要看提出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是什么,该问题是否是本案中的实质性问题,以及所提出的证据对该问题是否有证明性。
具体到品格证据,则它必须是与犯罪有关的品格。
如,被告人性格是否温和与杀人案件相关联,与盗窃、伪证案件则无关联。
又如,证人是否诚实与证言的真实性有相关性。
再比如被害人是否先动手是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因素,那么被害人是否有暴力倾向与此就有一定相关性,而诚实与否则与此无关。
因而具体到个案,并不是所有有关当事人的良好或不良品格都会提出来,首先必须以相关性原则衡量。
2.自由裁量原则。
并不是说品格证据具有上述的相关性,就一定可以采纳为定案证据。
基于对品格证据可能带来的偏见影响的充分考虑,法官将发挥重要作用,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具有相关性的品格证据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能被公正地采纳。
对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3条明确规定,“证据虽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须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品格证据对于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它也天然地带有一种成见,会给有关诉讼参与人造成不公正和带来偏见。
原因分析
法律传统方面的原因
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而大陆法系多以成文法为主,于是乎形成了两大法系不同法律思维的传统一英美法系更注重经验,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推理。
英美判例法是从法官对个案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普遍行为规则,因而其法律传统思维是从特殊——一般——特殊,而我们知道经验的获得也是遵循同样的路径,即具体——一般——具体,从这个意义上讲经验法则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品格证据正是这种经验性的法律传统的产物。
与此相反,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更注重的是一般—特
殊,即逻辑推理的过程。
在这种法律传统下,品格就不大可能得到发展。
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在人类诉讼史上,很长一段时间英国与德、法等后来被称之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在审判活动中并不需要一套证据体系来支撑。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不需要太多的证据规则,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镰了。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逐渐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在这种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下,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参与审判并决定案件事实,那么必然对证据规则有较高的要求,而“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判断事实的证据是经专业法律训练的司法官员,他们较少会被某类证据误导而步入裁判的歧途,因而对证据规则没有太高的要求,自然也没能形成具体详尽的证据规则,因而品格证据在大陆法系只有零星规定。
英美国家为了防止误导陪审团,从各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这种具有较强偏见影响的证据必然包括在其中。
虽然现在大多数案件都不由陪审团审判了,但这些因陪审团而产生的证据规则依然适用。
这是因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国的衡平法院长期以来就不使用陪审团,但它同样适用大部分普通法院使用的证据规则,这就说明那一套证据规则就完全可以适用于法官的审判。
全
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公务员之家”另一方面,从功能看,尽管证据规则的建立考虑了陪审员的弱点,但这些弱点实际上也适用于所有人类,包括法官。
诚然,法官在这些弱点上的表现比较轻微,但毕竟不能完全幸免。
总结:对品格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在何种范围内运用这一问题,英美国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这一角度阐述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问题,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品格证据不同态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