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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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在线《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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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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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

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题: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答: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附加刑则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不同刑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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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

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

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

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法衔接;管辖权争议;协调机制一、问题产生2018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监察法》,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半,我国从上到下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监察体制,对打击腐败贪污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监察法》施行的过程中,在实务方面遇到许多立法理论上没有预料到的困境,正应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管辖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案件发生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否则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管辖确定后为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虽然监察委的监察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保留的侦查案件类型也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上《监察法》在后续调查行为结束后,要移交法院判决,决定了它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必定要有衔接,而基于监察委的特殊性,衔接就有困难了。

20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东财离线2--答案

20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东财离线2--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司法文书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完成时间年月日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间:2010年10月28日17时20分——28日18时30分地点: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民警;张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民警。

勘查过程及结论: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现场已作保护,并报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我派出所民警王明,张兰,于16时3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

到达现场并向报案人王小了解情况后,现场勘查从17点20分开始,当日天气:多云,微风,湿度20%,现场光线为自然光结合强光手电。

现场位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界内,东侧为东三巷,南侧为光荣道,西侧为爱国道,北侧为爱民道,中心现场位于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

勘查顺序由四周向中心逐步展开,现场为楼房居住区,位于一楼。

屋内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客厅及书房。

书房南侧窗户呈开启装,写字台附近有明显翻动痕迹,上面有污渍掌印一枚。

有被盗物品,被盗物品情况详见询问笔录。

提取痕迹物证情况:鞋印多枚(于书房和卧室地面);指印多枚(于书房南侧窗户玻璃、室内书桌和柜子);掌印一枚(于书房的写字台上)。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勘查人:王明、张兰记录人:张兰二、民事判决书制作辽宁省大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马伟被告:王涛原告马伟诉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王涛到庭参加审理,被告王涛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伟起诉称:2011年12月12日,被告将座落在大连区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付清房款后入住该房屋,但未转户。

2015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答案

2015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国际法作者 xxxxxx 考试批次 1509 学籍批次 1xx3 学习中心xxxxx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完成时间 2015-xxxxx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日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

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的中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

武装人员引爆了一辆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

叙安全部队在交火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由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时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

中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势稳定。

事发后,叙安全部队封锁了现场和美国使馆周边道路。

新华社记者看到,美国使馆门前的水泥隔离墩被一辆皮卡车撞断,安全人员成功拆除了袭击者残留在这辆车内的爆炸装置。

叙利亚内政部当天发表声明称,袭击者使用的是两辆被盗的汽车,安全人员在车内还查获大量炸药和手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关于使馆的地位,国际法上做了何种规定?(2)对于使馆的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3)对于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4)对使馆的袭击事件按照国际法应如何定性?窗体顶端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一、使馆的地位及职务(一)使馆的地位使馆在接受国中代表着派遣国,使馆不可侵犯。

使馆是派遣国的化身,对使馆的任何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本身的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主权及主权尊严的侵犯。

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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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1】被告梁斌怀疑其妻与自己的同事朱平通奸。

2010年10月的一天,单位加班,梁斌发现朱平没来,就找来自己的好友刘松一同去捉奸。

把屋门踢开后,发现其妻果真与朱平睡在一起,于是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朱平的身上猛打。

这时刘松也过来对朱平拳打脚踢。

朱平求饶,两人仍不罢手,继续殴打,并强令朱平写出与梁斌妻子通奸的书面材料。

朱平不肯写,梁斌又用棍子击打朱平多下,并与刘松一起对朱平谩骂、殴打,折磨了两个小时,后发现朱平呼吸困难,就急送医院。

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平于次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平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判处梁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梁斌服判,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将梁斌移交监狱执行。

[问题](1)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为什么?(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2】被告人刘冬琼(女)的长子贾亮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生活5年,贾亮游手好闲,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无端打伤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以此向其父母索取财物。

一日,贾亮又一次到刘冬琼家,用匕首威胁其父亲贾某,向其要钱。

在贾亮与父亲厮打时,刘冬琼从地上拣起一木棒向贾亮的头部猛击数下,贾亮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当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冬琼犯故意杀人罪,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原因是不堪忍受其子贾亮的长期打骂、滋扰,是出于义愤将贾亮打死,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刘冬琼有期徒7年。

问题:(1)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李某于2019年3月23日,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某小区,先后进入5户居民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四、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后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答案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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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答案
试卷
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答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

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案例分析2:
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是涉案国企的法定代表人。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

[东北财经大学]2020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

[东北财经大学]2020年3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答...
[问题]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是否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2)此案是否可以独任审判,为什么?
(3)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4)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பைடு நூலக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结合本案论述反诉条件。
事发后,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指令市公安局长在对被告人姜霸天等人犯罪一案的侦查中回避,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侦查。
问题:(1)本案中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
【3】被告人国磊潜入一居民家中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恰好路过的区法院审判员常魁将国磊抓获扭送公安机关。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以审判员常魁为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国磊对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一年前自己实施的抢劫罪。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国磊有期徒刑4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国磊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告知国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2日起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接到国磊的上诉状后,经审查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常魁为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国磊有期徒刑8年,以抢劫罪判处国磊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宣判时,告知国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6)结合本案论述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东北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办法东北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由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及各学习中心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习的学历教育学生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的课程考试(入学测试、国家统考和学位考试请参见《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

第二章考试内容及方式第四条考试内容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为准,在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的同时,重视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考核方式及答题类型1.集中考试科目,考生须前往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1)答题类型为答题纸的科目,考生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参加考试。

(2)答题卡又分为客观题答题卡和主、客观题答题卡两种。

答题卡科目需要考生携带2B铅笔及橡皮(答题卡填涂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答题卡填涂规范》)。

(3)参加闭卷考试科目的学生不允许携带教材以及其他任何相关参考资料,必须独立完成答题。

(4)开卷考试科目的题量大、答案不易在书上直接查找,所以最主要的还在于平时的学习与积累,考生需注意开卷考试时的考场纪律。

(5)复习专用纸考核方式具体要求详见《复习专用纸使用规范》。

2.非集中笔试科目,学院不统一组织集中考试,由学生自行完成。

(1)论文(案例)考试科目,学院会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将论文题目(或案例材料)发布到网上,学生完成后于集中考试两天内交到学习中心。

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具体要求详见《论文(案例)考核课程管理办法》及《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写作模板》。

(2)作业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完成网上作业,作业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3)机考、读后感两种考核方式仅适用于新东方课程,学生需要登录新东方平台完成,具体要求详见《新东方课程考试通知》。

3.学院有权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在考试计划中公布。

刑事论文(设计)考核案例类课程写作(单题式)

刑事论文(设计)考核案例类课程写作(单题式)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名称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正文标题——正文副标题一、案例石化公司家属内发生一起人事处长被刺杀身亡、其妻被刺致残的恶性刑事案件。

警方对现场实施了勘查。

现场有大量的被害人的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一双不属于被害人的41码棕色皮凉鞋、一把带血的警用匕首和黑柄水果刀,警方在现场还提取了5根毛发。

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系穿着迷彩服的蒙面人,身材和走路的姿态像该单位保卫处班干部贾某某。

警方对贾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贾某某家搜到一件迷彩服和一双贾某某穿过的42码皮鞋,还提取了贾某某的血样送检。

DNA鉴定表明,在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贾某某血样一致;但物证检验表明,在贾某某家搜查到的一件迷彩服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的匕首和水果刀属于贾某某所有;贾某某的妻子证实,发案时贾某某与自已在同一房间。

经过讯问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作出了有罪供述。

在其供述中,贾某某称将血衣脱在了案发现场的门外,而警方一直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迷彩服。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死刑。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1)本案中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分别归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哪几种?(2)本案中哪些证据材料属于间接证据?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对此直接证据的证据资格有什么样的证据规则?本案是否应当采用这些直接证据材料?(3)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本案是否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本案依据间接证据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1.答:刑事证据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证入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案中41码棕色皮凉鞋、一把带血的警用匕首、5根毛发,贾某某的妻子证言、被害人陈述、DNA鉴定属于间接证据;本人做出的有罪供述、属于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2013年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面对新形势,本文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角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方面,通过列举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故意杀人;现场勘查;证据2013年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刑诉法刚刚出台的大环境,便于案件的顺利诉讼,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就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一是要解放自身思想,着力调整长期工作中形成的`惯性思维从思想根源逐渐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二是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重点提升三个“工作能力”———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提高检验鉴定能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精益求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提高证据的利用率,力争为案件的认定起到关键的技术支持作用。

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勘查,为了符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以该案为例笔者将一些做法归纳总结如下:一、简要案情2013年1月8日晚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与朋友在其家中喝酒,酒醉状态下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后被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后投案。

二、现场勘验分析这样一起事实清楚“一发一破”的杀人案件,往往因为刑事技术人员的麻痹大意,造成证据链条不充分,给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对待此类命案要以未破命案的标准来认真对待,结合现场情况制订详细周密的现场勘查计划。

(一)询问调查犯罪嫌疑人此案中,我们要求派出所保护好犯罪现场,首先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然后细致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着装、身体部分,敏锐地观察到在犯罪嫌疑人左手上有疑似血迹的斑迹,拍照固定后采用纱线转移的方法提取该处疑似血迹的物质(经抗人血实验后呈阳性,确定为人血)。

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作者游常军考试批次 20110903学籍批次 1003学习中心响水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完成时间 2011年8月2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案例国有军工企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景某,男,38岁,因涉嫌为境外某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某日,公安机关将景某拘传至分局,让侦查人员贾陵对其进行讯问。

景某否认对他的指控,并提出要聘请律师。

贾陵告诉他现在不能请律师,同时将其关在一间屋内让他仔细考虑不交代问题的后果。

景某同时还被告知:我们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说了,就什么事儿没有,否则,即使你没罪我们也可以照样将你一直关下去。

在被隔离3天后,景某受不了这种不能吃喝拉撒睡的日子,为早日回家,景某写下了他为谋取私利而向外国人提供某项党内文件的供述。

侦查人员问其有何证据,他想了想说:“资料已给外国人了,没有样本,但我收了对方付给的500美金,就放在家中箱子内”。

侦查人员贾陵即单独押解景某一同回家搜查,果然发现有500元美金(事后查明是景某开出租车的妻子多年攒下的)。

于是,贾陵当即逮捕了景某,将其羁押。

案件经过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是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3日后区检察院又将案件起诉至区法院,法院无奈只好受理,并安排审判员李国独任审判,李国在审理期限内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书送达景某与区检察院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景某也于判决书生效后被释放。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1)本案在立案管辖和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区法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课程名称作者袁燕华考试批次 201509 学籍批次 201409 学习中心包头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跨专业)完成时间 2015年9月2日一、案例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

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国家制定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

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

因为如果不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这样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法律案例及启示论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及启示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刑事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社会的启示。

文章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法治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借鉴。

关键词:故意伤害案;刑事法律;启示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分析刑事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总结启示,以期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甲与嫌疑人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甲在争吵中情绪激动,拿起身边的菜刀向乙头部砍去,造成乙重伤。

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持刀故意伤害乙,致乙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启示1. 强化法治观念本案中,甲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持刀伤害他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警示我们要强化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完善法律体系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针对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效率,确保罪责相当。

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素质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4. 强化执法力度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 注重心理疏导在处理故意伤害等案件时,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疏导,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悔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刑事诉讼法作者XXX考试批次XXXXXX学籍批次XXXXXX学习中心XX学习中心层次XXXXXX专业XXXXXX完成时刻XXXX年X月X日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20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审查后,以为该案部份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以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进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从头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可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能够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组成抢劫罪,后果严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裁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1. 从头开庭后,若是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置?2. 关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置?3.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置?4. 假设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裁决从何时生效?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1. 从头开庭后,若是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置?答:能够准予。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再也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能够自行辩护。

依照《刑诉说明》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从头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从头委托的辩护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若是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够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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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考试批次1503
学籍批次1303
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法律事务完成时间 2015年月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

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

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

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

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

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

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对的。

当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非物质损失,比如名誉上的损失、人格上的损失等等,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的名誉、人格肖像权的。

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损失。

但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等等。

同时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上的债务,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即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刑事案件未立案,刑事诉讼尚未开始,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被害人如果仍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和提起的时间对能否让附带民事诉讼顺利的实行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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