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15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刑事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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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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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
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题: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答: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附加刑则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不同刑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
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
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
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法衔接;管辖权争议;协调机制一、问题产生2018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监察法》,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半,我国从上到下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监察体制,对打击腐败贪污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监察法》施行的过程中,在实务方面遇到许多立法理论上没有预料到的困境,正应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管辖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案件发生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否则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管辖确定后为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虽然监察委的监察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保留的侦查案件类型也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上《监察法》在后续调查行为结束后,要移交法院判决,决定了它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必定要有衔接,而基于监察委的特殊性,衔接就有困难了。
2017年9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东财离线2--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司法文书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完成时间年月日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间:2010年10月28日17时20分——28日18时30分地点: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民警;张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民警。
勘查过程及结论:报案人王小称: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四点,他回到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内,发现家中书房窗户大开,现场已作保护,并报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我派出所民警王明,张兰,于16时3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
到达现场并向报案人王小了解情况后,现场勘查从17点20分开始,当日天气:多云,微风,湿度20%,现场光线为自然光结合强光手电。
现场位于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东二巷派出所界内,东侧为东三巷,南侧为光荣道,西侧为爱国道,北侧为爱民道,中心现场位于东二巷六号楼1单元3-101房。
勘查顺序由四周向中心逐步展开,现场为楼房居住区,位于一楼。
屋内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客厅及书房。
书房南侧窗户呈开启装,写字台附近有明显翻动痕迹,上面有污渍掌印一枚。
有被盗物品,被盗物品情况详见询问笔录。
提取痕迹物证情况:鞋印多枚(于书房和卧室地面);指印多枚(于书房南侧窗户玻璃、室内书桌和柜子);掌印一枚(于书房的写字台上)。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勘查人:王明、张兰记录人:张兰二、民事判决书制作辽宁省大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马伟被告:王涛原告马伟诉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王涛到庭参加审理,被告王涛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伟起诉称:2011年12月12日,被告将座落在大连区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付清房款后入住该房屋,但未转户。
2015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国际法作者 xxxxxx 考试批次 1509 学籍批次 1xx3 学习中心xxxxx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完成时间 2015-xxxxx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一、案例新华社大马士革9月12日电(记者顾康贾小华)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12日遭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的袭击,导致一名叙利亚籍警卫丧生、11名当地平民受伤。
袭击波及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的中国大使馆,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脸部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目击者告诉新华社记者,当地时间上午10时许,4名武装人员驾驶两辆汽车试图冲击位于大马士革市中心的美国驻叙使馆,他们用冲锋枪和手雷攻击使馆,导致人员伤亡。
闻讯赶到的叙利亚安全部队随即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交火持续近20分钟。
武装人员引爆了一辆汽车上的爆炸装置,但美国使馆建筑并未在爆炸中受损。
叙安全部队在交火中打死3名武装人员,并抓获另一人。
由于中国驻叙利亚使馆距美国使馆仅十几米远,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在使馆院内观察时被飞来弹片击中,脸部受轻伤。
中国驻叙大使周秀华告诉新华社记者,李鸿昱已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势稳定。
事发后,叙安全部队封锁了现场和美国使馆周边道路。
新华社记者看到,美国使馆门前的水泥隔离墩被一辆皮卡车撞断,安全人员成功拆除了袭击者残留在这辆车内的爆炸装置。
叙利亚内政部当天发表声明称,袭击者使用的是两辆被盗的汽车,安全人员在车内还查获大量炸药和手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关于使馆的地位,国际法上做了何种规定?(2)对于使馆的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3)对于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接受国负有何种责任?(4)对使馆的袭击事件按照国际法应如何定性?窗体顶端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一、使馆的地位及职务(一)使馆的地位使馆在接受国中代表着派遣国,使馆不可侵犯。
使馆是派遣国的化身,对使馆的任何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本身的攻击行为,就是对派遣国主权及主权尊严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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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1】被告梁斌怀疑其妻与自己的同事朱平通奸。
2010年10月的一天,单位加班,梁斌发现朱平没来,就找来自己的好友刘松一同去捉奸。
把屋门踢开后,发现其妻果真与朱平睡在一起,于是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朱平的身上猛打。
这时刘松也过来对朱平拳打脚踢。
朱平求饶,两人仍不罢手,继续殴打,并强令朱平写出与梁斌妻子通奸的书面材料。
朱平不肯写,梁斌又用棍子击打朱平多下,并与刘松一起对朱平谩骂、殴打,折磨了两个小时,后发现朱平呼吸困难,就急送医院。
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平于次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平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判处梁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梁斌服判,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将梁斌移交监狱执行。
[问题](1)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为什么?(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2】被告人刘冬琼(女)的长子贾亮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生活5年,贾亮游手好闲,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无端打伤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以此向其父母索取财物。
一日,贾亮又一次到刘冬琼家,用匕首威胁其父亲贾某,向其要钱。
在贾亮与父亲厮打时,刘冬琼从地上拣起一木棒向贾亮的头部猛击数下,贾亮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当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冬琼犯故意杀人罪,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原因是不堪忍受其子贾亮的长期打骂、滋扰,是出于义愤将贾亮打死,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刘冬琼有期徒7年。
问题:(1)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李某于2019年3月23日,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某小区,先后进入5户居民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四、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后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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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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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
案例分析1: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
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
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
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案例中离婚所要解决的不是经济问题。
例中离婚是属于民事案件,起诉她丈夫重婚属于刑事案件,是要分开进行,由不同的审判庭予以审理的,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和同一个法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
本案中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两者属不同性质的案件,应该在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同时离婚所要解决的也不是经济损失上的问题,法院理所应当不予和重婚案件同时审理。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
只要符合这个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案件,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对的。
当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非物质损失,比如名誉上的损失、人格上的损失等等,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的名誉、人格肖像权的。
被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得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损失。
但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者通过努力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等等。
同时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也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上的债务,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即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刑事案件未立案,刑事诉讼尚未开始,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失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被害人如果仍坚持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只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和提起的时间对能否让附带民事诉讼顺利的实行起到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