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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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

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全面解析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一、定义、理论公式分国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二、简化公式在居住国(国籍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两个公式可分别简化为: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率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三、优缺点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在不同条件下,它们所起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

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采用综合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o四、例题分析1、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50万*30%=45,国外B国所得-10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37.5,实际纳税45万,不需要补税,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

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

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50-10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45万,那么按12.5来抵免,境外所得应该向我国缴纳税款=150*25%=37.5万,则综合法下应该缴纳税款=50+(37.5-12.5)=75万。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解读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解读

增值税“免、抵、退”计算解读作者:张敬东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第7期张敬东摘要:“免、抵、退”税设计原理精巧,但由于计算依据、征税与退税率存在差异等原因,使其计算步骤较多、较为费解。

本文通过对各计算步骤的分解说明,分析了“免、抵、退”税相关计算方法的实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

关键词:“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分解一、“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为“当期不能免征的税额”根据财税〔2012〕39号规定: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是指免税购入的原材料部分,这部分原材料购入时免税,所以也无需免、抵和退税,在计算时将这部分剔除。

为分析方便,我们假定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均为0(下同)。

上述系列公式逻辑关系:如果不存在“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项,则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被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内销、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未消耗材料物资进项税,由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得到抵扣,相当于出口企业以少交增值税的方式得到了国家的出口退税。

但由于国家规定的退税率一般会低于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存在不完全退(免)税情况,因此需要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不是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5)“当期免抵退税额”是指出口企业因享受增值税出口优惠政策而应得到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免税、抵税与退税额的合计。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什么是税收饶让呢?它是指居民国对其居民在来源国因税收优惠而减免的所得税,视同已纳税并给予抵免,不再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它是在抵免方法的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目前,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资本来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作为发达国家,如果对发展中国家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优惠落空。

中国虽然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但“走出去”企业的数量已经不少。

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就相当于没有最终得到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只不过是将投资国减免的税款,转到中国缴纳了而已。

因此,只有“走出去”企业在享受了投资国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回国后及时申请税收饶让,才意味着投资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地享受到了。

“如果不能用好税收饶让条款,企业对投资国税收政策的掌握和整体的税收筹划将事倍功半。

”北京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辅导“走出去”企业的过程中,特别重视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条款的讲解。

据了解,北京市国税局为了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专门编制了《税收协定服务手册》,特别是对税收饶让条款的宣传讲解,使“走出去”企业认识到了申请税收饶让的重要性,并纷纷从中获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因此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因此,“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知晓投资国的税收政策,根据经营投资实际享受合法税收优惠,更要关注该国与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饶让的约定,同时加强与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按规定申请税收饶让,以减轻境外投资的税收负担。

计算方法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1个可抵免数额。

免抵退计算公式

免抵退计算公式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免抵退税有关公式及手册核销时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有关公式及手册核销时抵减额的计算
20栏,等于应抵扣税额合计减去实际抵扣税额。 • 第23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22-15C),此栏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减去15 栏的与纳税表差额. • 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如20>23则为23,否则为20).此栏是免抵退税额与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只退小的金额。
• 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20-24) • 第26栏:前期单证收齐,本栏是前期录入的报关单本期做了单证收齐并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X(征 税率-退税率)
根据政策规定,公式中的数据解释如下: “征税率”和“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 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 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 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举例: A企业10月份进口原材料1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手册的复出口商品码的 征税税率和退税率税分别为17%和13%,那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抵减额的计算如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万X( 17% — 13%)=4万
销申请表》的有关数据计算出另两上抵减额(简称为调整数),且当月实际的 抵
减额=基数+调整数。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汇总表解析
• 第1栏: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此栏表示本月所发生的直接出口 美元的销售额。
• 第2栏: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3+4),此栏表示本月所发生的直 接出口人民币的销售额,并且是等于第3栏加第4栏。
且在本期收齐了电子信息所有的人民币销售额。 • 第27栏:前期信息齐全,本栏是前期录入的报关单在前期做了单证收齐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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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居民企业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通常已经在所得来源地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缴纳过所得税,如果我国政府再就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必然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为解决国际重复课税问题,我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对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均做出相应的规定。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本文以相关税收政策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了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
抵免的相关计算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进行税收抵免的计算时,需要将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换算成税前所得。

1.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7个案例解析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2020年05月13日来源:中国税务杂志作者:杨昌睿宋哲周优曹琦欢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案例1:居民个人王某2019 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 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 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 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 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 万元,股息收入4 万元;同时在境外B 国取得利息收入5 万元。

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

王某根据A 国和B 国税法规定,在A 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 万元,同时在B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 万元。

王某在2020 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

)分析:1. 计算2019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为便于计算,我们以表格方式对王某2019 年度取得的境内和境外各项所得进行分类,详见表一。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

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案例详解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财务工作者,尤其是刚接触出口退税业务的财务工作者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免、抵、退税的计算似懂非懂,未运用正确的方法从本质上去理解该项经济业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制度。

适用零税率的行为,一方面实际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可以抵扣用于零税率行为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因此,才会产生出口退税的制度。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非另外有规定,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一、基于假设条件下的免、抵、退税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于此类的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践中,财务工作者基本都清楚这些含义,但是在真正的计算过程中感觉无所适从。

如果我们能够运用化繁为简的方法,结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理解,或许会达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增值税实行发票扣税法。

生产企业的一般计税方法,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为理解方便起见,我们假设:1.期初的留抵税额为0元;2.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为0元;3.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出口货物征税率,均为17%。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见表一):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当期内外销部分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外销销售额×征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额中,外销部分的进项税额也计算在内,即已经实现了外销产品的零税率。

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关系。

通过两者之间关系的比较,我们才能判断当期退税额及当期免抵额的具体情况。

例1,A公司系符合免、抵、退税政策的一家生产企业,2009年6月发生经济业务:自营出口产品1万台,离岸价格(FOB)为每台1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7.0元,内销货物不含税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那么: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免、抵、退〞税方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销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计算(一)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

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

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增值税抵扣是一种常见的减税方式,允许纳税人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计算公式,将其支付的增值税与进项税额相抵扣,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要素。

一、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可简单归纳为:抵扣额 = 适用税率 ×抵扣税额。

其中,适用税率是指增值税税率,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者在进口环节支付的增值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1.与不动产销售相关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不动产、建筑工程等的增值税;2.与金融、证券、保险、预付款等非实物性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均可作为抵扣的依据。

三、增值税抵扣的计算要素在计算增值税抵扣时,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计算要素需要注意:1.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项目和政策,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不一样。

在计算抵扣额时,需要根据实际税率进行计算。

2.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在计算抵扣税额时,需要将纳税人在进项发票上支付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汇总,并确保这些进项发票是合法有效的。

3.抵扣额:抵扣额是指最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金额。

根据计算公式,将适用税率与抵扣税额相乘,即可得到抵扣额。

四、注意事项1.合规性:在计算增值税抵扣时,需要确保纳税人的进项发票是真实有效的,符合税法规定。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确保抵扣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时间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抵扣需要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

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申报和抵扣,确保符合相关的时间要求。

3.记录保留: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与增值税抵扣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进项发票、申报表格和相关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

结论总的来说,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为:抵扣额 = 适用税率 ×抵扣税额。

抵免法计算公式

抵免法计算公式

抵免法计算公式一、抵免法计算公式概述抵免法计算公式是一种税收政策手段,通过设立一定的公式,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已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抵免法计算公式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类税收政策中,具有降低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二、抵免法计算公式应用场景1.企业所得税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 允许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等。

企业可以根据此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额。

2.增值税抵免增值税抵免公式为: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企业可以根据此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从而确定增值税税额。

3.营业税抵免营业税抵免公式为: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 扣除项目。

企业可以根据此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从而确定营业税税额。

4.个人所得税抵免个人所得税抵免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 各项社会保险费- 起征点。

个人可以根据此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个人所得税税额。

三、抵免法计算公式实例解析1.企业所得税抵免实例某企业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营业成本为600万元,税金及附加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50万元,允许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8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抵免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1000 - 600 - 100 - 50 - 80 = 2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为25%),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所得税税额= 220 × 25% = 55(万元)2.增值税抵免实例某企业2019年度销售额为1000万元,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抵免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1000 × 13% - 600 = 70(万元)3.营业税抵免实例某企业2019年度营业额为1000万元,税率为5%。

根据营业税抵免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1000 × 5% = 50(万元)4.个人所得税抵免实例某个人2019年度工资收入为10万元,各项社会保险费为2万元,起征点为5000元。

免抵退计算方法!

免抵退计算方法!

免抵退计算方法!
大家进行出口退税税会处理,要学会免抵退计算方法哦!下面就给大家带来详细步骤:
第一步:剔税(相当于进项税额转出,即: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即: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即: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退税率
第四步:确定应退税额
若第二步中当期应纳税额为正值,则本期没有应退税额,即退税额为0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值,则比较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和免抵退税额的大小,选择较小者为应退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 - 应退税额
总结上五步:1. 剔税 2. 抵税 3. 算尺度 4. 确定应退税额 5. 确定免抵税额
大家都学会了免抵退计算的方法了吧,恭喜大家在出口退税行业又多掌握了一项技能哦!。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收饶让抵免的确定和抵免限额、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例11-2】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接【例11-1】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

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理解和掌握出口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1.您所提的这个问题是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抵退增值税政策中的一个步骤.但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呢要想说明白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来加以说明,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经外汇储备很紧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一方面不断采取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同时也鼓励我国企业积极的参与国际贸易,这样我国对于出口企业采取了政府补贴的形式,在1994年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税收这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且当时我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如果在对国内企业出口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的话.很可能会受到倾销的指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出口退税这一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2.在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我国经济形式的不断发展,外汇储备由紧张变成了极大的盈余.所以我国在2002年左右出口退税政策做了重大的调整.即过去由出口时出口增值税的税率为零,并且对国内采购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全额退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七)调整为如下几种退税率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十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九,百分之五,即对国内采购环节不再全都按百分之十七的税率来退税了.3.另外您所提的这个公式其实是进料加工业务复出口或从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或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能用的上,所谓进料加工业务是指我方用外汇购进的原料,并将其加工成产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的一种加工形式,另外来料加工业务复出口业务是指外商提供全部的原料及提供必要的设备,由中方按外方的要求来加工成产品并销售给对方的业务.所以根据我国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原料经海关进入我国境内是免缴进口增值税的,所以复出口也是不给退增值的所以一定要把这个不给退的增税税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公式中扣除.4.现在我来解释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实质就是由于目前退税率与征收率存在着一个差额,举个例子如果您公司在国内采购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但生产出来的产品出口后按规定只能给退百分之十三的税则这二者之间的百分之四的差额就是这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在会计上我们会对这百分之四的差做为进项税额转出并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即:借:主营业务成本借:应交税金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公式中免抵退税额中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牌价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减去免税购进原材料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在我们从数学的角度来说把公因式(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退税率)提出来那么这个公式就变成了[(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牌价)减去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乘以(出口货物征收率减去出口货物退税率).那么现在就能看清楚的它的含义了.也就是说当期要从进项税额转出并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中含有了一块免税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其实这块进项税额在当初进口时国家并未征收,所以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入成本的问题了.另外之所以对这人抵减额要用(出口征收率减去出口退税率)一是从数学角度来看是为了统一名数.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因为这部份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既不可能在出口时给退税,又不可有在进项税额转出时转入到成本.所以才这样设计的公式.如还有问题欢迎提问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其中: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以上是从书上抄下来的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我想,看到这一堆公式没有几个人会不头痛的。

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全 部免予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 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予征税的国外所 得。 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 = 居民的国内所得×本 国适用税率
例题:
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 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5万元,来自丙国所得5 万元。甲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级全额累进税 率,即: 所得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 所得额在5万元~15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0% 所得额在15万元~30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15% 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税率为20%。 乙国和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5%和20%的 比例税率。
低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 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收标准,以减少重复 征税的因素。
例题:
甲国某居民来自国内所得80万元,来自乙国所 得2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5%,但对本 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10%的低税率, 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
四、三种方法的比较
居住国政府的 非居住国政府 纳税人的重复 居民管辖权是 的地域管辖权 征税是否得到 否考虑 是否考虑 基本免除
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 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 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 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抵免法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一)特点 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
(二)计算方法 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全部所得×居住国 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三)优缺点 1. 优点 已纳税额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抵免,基本免除 重复征税。 2. 缺点 计算复杂
1. 居住国税率≥外国税率 纳税人缴纳居住国税额 = 总所得×居住国税 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 2. 居住国税率<外国税率 纳税人缴纳居住国税额 = 总所得×居住国税 率-可抵免的限额 可抵免的限额 = 纳税人来自外国的所得×居 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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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许多国家的国内税法中都有允许本国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即单边抵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另外,《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也都将抵免法列为供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选择的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而且在实践中许多国家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都选择了抵免法作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即使是一些采用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的欧洲大陆国家,其对不适用于免税法的所得也办理税收抵免,以消除这些所得的跨国重复征税。

例如,中国与法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董事费和艺术家及运动员所得外,其他来自中国并在中国征税的所得在法国免于课征所得税和公司税;法国对上述股息、利息等所得可以就其全额征税,法国居民就这些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可以得到法国的税收抵免。

"所以,就世界范围来看,抵免法的使用是相当普遍的。

鉴于抵免法的重要性以及实施的复杂性,我们分几个问题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抵免限额前面已经指出,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国外税款冲减本国应缴税款的一种方法。

但居住国与来源国的所得税税率并不相同。

根据抵免法,如果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则纳税人在用来源国税款冲抵本国应纳税款以后,还要按居住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的差额向居住国补交税款;如果居住国税率与来源国税率相同,则纳税人可以用来源国税款完全抵免掉这笔外国所得应缴纳的本国税款,居住国也不需要再补征税款。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居住国如何进行抵免?是把本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多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他或用其冲抵该纳税人国内所得应缴纳的税款(这种做法又称全额抵免,full credit),还是实行有限额的普通抵免(ordinary credit),即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

因为如果实行全额抵免,低税国居民到高税国去进行投资,低税国政府不仅得不到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从该居民国内所得中本应得到的税收还会受到损害;假如低税国的居民只有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居住国没有任何所得,那么在全额抵免的情况下,低税国政府还要从其他居民缴纳的税收收入中拿出钱来给他一定的补偿(即退税)。

上述两种情况是各国都不愿看到的,所以实行抵免法的国家都规定本国纳税人只能在抵免限额以内进行抵免。

我国的税法也有这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来源国适用的税率高于居住国,而且居住国又有抵免限额的规定,那么这时对纳税人来说,居住国的限额抵免效应(居住国给纳税人减免的税款)与累进免税法是相同的。

例如,在上述免税法的例子中,如果纳税人在乙国适用的税率为45%,其30万元所得在乙国的应纳税款为13.5万元。

但甲国最多允许纳税人扣除12万元(=30万元×40%)的乙国税款,这样,纳税人在甲国抵免后应纳的税款为28万元(=100万元×40%-12万元)。

如果实行累进免税,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也为28万元(=70万元×40%)。

这两种情况都给纳税人带来了12万元的税收减免额。

需要指出的是,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maximum deduction),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在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的较小者。

例如,一居住国的纳税人取得的国外所得在来源国实际负担了10万元税款,这笔国外所得应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抵免限额)为15万元,则居住国允许该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大于实际抵免额,我们可以把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抵免限额余额。

相反,如果该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为20万元,而在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为15万元,则该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只能为1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就有5万元的外国税款不能用于冲抵居住国的应纳税额。

我们把外国税款大于本国抵免限额的差额称为超限抵免额,在本例中,超限抵免额为5万元。

对于超限抵免额的处理,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规定,纳税人当年的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即纳税人可以用当年的超限抵免额增加以后某年度的实际抵免额。

举例来说,假定某纳税人2005年有超限抵免额5万元,2006年他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为10万元,当年抵免限额为15万元,抵免限额余额为5万元,而2006年其国内外所得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为30万元。

在不允许超限抵免额结转的情况下,该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为10万元,抵免后缴纳本国税款20万元;如果允许超限抵免额向以后年度结转,则该纳税人2006年实际抵免额就可以增加到15万元,抵免后只需向本国缴纳15万元税款。

超限抵免额向以后结转的期限规定各国不同,如加拿大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日本规定为3年。

我国也有超限抵免额向后结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即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后结转的期限为5年。

除了向后结转以外,有些国家还允许超限抵免额向以前年度结转,即退还以前某年度纳税人因抵免不尽而多缴纳的本国税款。

例如加拿大就规定,超限抵免额可以向前结转3年。

另外,目前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不允许纳税人的超限抵免额向前或向后结转,如英国、德国等国税法中都有这种规定。

但其中有些国家(如德国、卢森堡、法国等国)规定,超限抵免额可以作为费用从当年本国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居住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来自国外的所得可能来自几个国家,相应地,他在国外可能负担了几个国家的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国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的限额主要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1)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总额住过税法计算的应纳税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分国抵免限额⨯= (2)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境内、境外所得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总额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综合抵免限额⨯=()居住国税率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境内所得总额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 在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比较简便的计算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如果居住国适用税率为累进税率,则上述公式不能简化。

居住国按照上述不同方法计算本国纳税人的抵免限额,会给纳税人和政府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

首先,我们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

对某一国的跨国法人居民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其设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支机构都有利润,那么采用综合限额法比较有利。

因为该方法是把来源于几个非居住国的所得相加后抵免,这样纳税人就可以用在某一高税率非居住国已缴纳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去填补在另一低税率非居住国缴纳的不足限额部分,从而可以使抵免限额全部得到利用,使超限额的已纳外国所得税也能用于抵扣本国的应纳税款。

而实行分国限额法,由于各个国家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那么设在高税率的非居住国的分公司就可能出现超限额抵免,而设在低税国的分公司就可能出现抵免不足,此时纳税人就要承担较重的税负。

例如,在甲国的总公司A 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 、C 都有盈利,纳税情况如表3-1。

表3-1 直接抵免公司情况表下面,分别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以及总公司向甲国应缴税额。

总公司全部应税所得(1000+100+100) 1 200万元A 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1200×50%) 600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1200×50%)×(100+100)/1200] 100万元B 公司与C 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40) 100万元实际抵免额 100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 -100) 500万元本例中,综合抵免限额与分公司B和分公司C的已纳外国总税额都是100万元,实际抵免额也为100万元,这说明分公司B与C的已纳外国税额全部得到了利用,冲减了本国应纳税款。

(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50万元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50万元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40万元抵免后A公司纳居住国税额(600 - 50 - 40) 510万元乙国B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万元,其抵免限额为50万元,实际抵免额应取限额50万元,即有10万元外国税款在甲国当年不能用于抵免。

而丙国C公司实纳外国税款4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实际抵免额应取40万元,即有抵免限额结余10万元当年得不到利用。

所以在此例中,总公司的税收负担要重于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时的税收负担。

由此可见,在国外分公司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实行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而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比较有利,因为它可以避免几个国家分公司的盈利与亏损相抵而减少抵免限额。

如果采用综合限额法,一国分公司的亏损会把来自另一非居住国分公司的盈利冲减掉,从而减少其抵免限额。

例如上例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其他情况相同。

甲国A公司所有来源的应税所得(1000+100-50) 1050万元A公司抵免前应纳居住国总税额(1050×50%) 525万元(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综合抵免限额[525×(100—50)/1050] 25万元实际抵免额 25万元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 - 25) 500万元虽然B公司的已纳外国税款是60万元,但只能按照抵免限额25万元抵免,故A公司要向本国缴500万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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