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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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指拥有本街道户籍且常住本街道,因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无经济条件就读或就读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

成的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国家专项救助的;

(二)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五)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贫困的;

(六)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较高的企业职工;

(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程序及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含全部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复印件;

(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中因病因灾受伤害

的,还应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四)因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突发性原因的特殊性,民政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在校大学生、高中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新录取的大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七)存折账号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社区接到申请后,由所在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

(二)经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居委会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工作人员入户复核,复核情况属实的,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救助金额在街道审批权内的由街道审批上卡发放救助金,救助金额超过街道审批权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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