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人力资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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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团队战斗力、凝聚力,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奖惩形式
第二条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标准
(一)积极为公司寻找商机,引进项目,经考察立项,确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者,视效益多少,给予一定现金的奖励,并记功一次。
(二)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成效大小,给予一定现金的奖励并通报表扬一次。
1、在工作上有重大创新,卓有成效者;
2、领导有方,对主管业务之策划推行,卓有成效者;
3、交办之重大工作,能高质高效完成者;
4、在公司运营、财务、工程及其它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堵住漏洞,减少公司损失者;
5、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敢于挺身而出,积极维护公司利益者;
6、在处理内部事务或对外工作中,能为公司减支增效,成果显著者;
7、受到管委会或相关业务单位口头或书面表扬的。
第三条关于各种奖励的具体应用
1、一个经营年度,累计通报表扬达2次以上者,下年度薪酬上调一档;
2、一个经营年度内,记功1次,下年度工资上调二档;可以优先给予职位晋升、外出培训的机会。
第四条惩罚范围及具体惩罚标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
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聚众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4、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者挑拨劳资双方关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
5、管委会对公司重大节点要求未能按时完成,给公司造成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记过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产生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1、工作方面
(1)玩忽职守、执行工作不力或懈怠疏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者;
(2)泄露公司机密及内部情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3)未达成公司目标计划,导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4)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2、个人品质方面
(1)辱骂、殴打同事或管理人员者;
(2)模仿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1、工作方面
(1)执行工作畏难规避或推诿者;
(2)擅离工作岗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进展或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
(3)不服从管理指挥监督者;
(4)挥霍浪费公司财物或故意损坏公司财产者;
(5)在工作时间睡觉或嬉戏影响他人工作者;
(6)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兼营其他业务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重要会议、培训、活动方面
(1)重要会议、培训、活动的范围:包括计划会、总经办会、公司级培训、各类重要接待等;
(2)未请假,逾规定时间到场,超过5分钟至15分钟,视为迟到者;
(3)未请假,提前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离场,视为早退者;
(4)未请假,逾15分钟到场,或提前15分钟以上离场,视为旷工者,旷工按日工资的3倍处罚。
3、以公司名义要求的各种征文、研讨稿件、会议文稿及工作计划如不能按期提交者;如拒不提交,给予部门通报批评1次。
第五条关于各种惩罚的具体应用
1、通报批评1次,当月绩效考核分数为0;通报批评2次,当月绩效考核分数为0,年终绩效工资扣除。一个经营年度年内累计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第二年工资下调一级;
2、记过1次,当月绩效考核分数为0,年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记过2次,当月绩效考核分数为0,年终绩效工资扣除。一个经营年度年内累计记过二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3、受到管委会口头/书面批评或处罚的,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分管上级扣除年终绩效工资、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
4、一个经营年度内,凡受过公司惩罚的员工,均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考勤奖惩管理
参照《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其他
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奖惩由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奖惩管理制度,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审议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提升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进行考勤管理,员工上、下班需进行指纹签到与签退,项目部员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纹签到或人工签到,项目部由行政内勤负责考勤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汇总及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
冬季: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4:00 —17: 30 每周六和周日休息(值班人员除外)。
夏季: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5:00 —18: 30每周六和周日休息(值班人员除外)。
第三条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或外出手续而导致未打卡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处。
第四条员工因公外出办理各项业务,需部门经理批准并填写《外出登记表》后方可外出。特殊情况下需电话请示部门经理批准,并于次日及时进行外出登记,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若下班时,外出办事不能回来打卡者,需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填写《未打卡说明表》,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员工逾规定时间到工时:超过5分钟至30分钟为迟到;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按旷工半日,超过1小时按旷工全日。
第六条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视为早退;超过15分钟提前下班者按旷工半日。
第七条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经部门经理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所有未打卡情况,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补填写《未打卡说明表》,否则视为旷工。
第九条严禁替他人打卡或签到,一经发现,代人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