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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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11页(P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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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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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J], 无
5.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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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20
•【文号】管一函[2008]21号
•【施行日期】2008.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管一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部分地区来函来电请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尚在修订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公布前,各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和延期换证等工作仍然按照原《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提出延期申请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三、要从严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原则上所有的独立生产系统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当由中介机构对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明确结论。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办理场所、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的证书,视为无效,不得使用,同时撤销对其证书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予以注销。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届满。

为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尚在修订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公布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和延期换证工作仍然按照原《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3年有效期届满须延期换证的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

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但根据2006年6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精神,我省对于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少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保持统一期限。

因此,有部分矿山已多次办理了延期换证,对此类矿山,只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首次发证之日起不足3年的,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则上按照直接延期的手续处理,以实现法规规定和总局要求的衔接。

地下矿山如果其采矿许可证失效6个月以上,再办妥采矿许可证续期的,即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9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方可恢复生产。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皖安监办〔2004〕118号),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文书格式,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2004年1月13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
受理、审核和颁发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 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 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 的期限内。
2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2条)
【第七条】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 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 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 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 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 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 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5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地质勘查企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的矿山企业。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22〕10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安监局)组织、—1—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安监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在线考试。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机构)由各市安监局根据职责确定,报省安监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各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建设达标、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各考试点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其设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安全生产)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号文

(安全生产)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号文

(征求意见稿)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以下简称 20 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的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到本企业以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承担凿岩、爆破、铲装运输、采矿等施工作业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辟生产、储运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wei)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7日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总理温家宝年月日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颁发和管理.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地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地式样.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有效期为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地,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地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年.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地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地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地职责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地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地;(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地;(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地;(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地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地.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地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依照本条例地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地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地,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地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非煤矿山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三)组织进行安全评定:非煤矿山必须进行安全评定,评定合格后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填写申请表:非煤矿山需要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表,包括矿山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情况等。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评定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三)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对申请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发放许可证:经过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发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该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可以继续进行生产活动。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一)定期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证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安全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如发现问题,要求矿山进行整改。

(二)强制停产:如果矿山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强制停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三)定期复审:非煤矿山的许可证在一定时间后需要进行复审,重新进行安全评定,以保证其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非煤矿山,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矿山事故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非煤矿山的监管,违规行为将面临处罚,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21•【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国家局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13种文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格式自行印制。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联系。

附件:1.《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2.《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格式;4.《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格式;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格式;6.《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格式;7.《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格式;8.《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格式;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格式;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1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1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格式;13.《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格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3•【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10种文书格式(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5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书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9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0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11有关文书填写说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单位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二、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2021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1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1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1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种证书,用于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申请过程相对简明,企业只需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通过专业部门的审核即可获得许可证。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信息;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专业顾问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企业通过认可的安全标准的检测合格证书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文件等。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为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企业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整改安全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对于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许可证的颁发需要企业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使企业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

其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要求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再次,许可证的持有者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优惠,例如在资金融通、市场溢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浙江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责任的认可。

企业通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够获得许可证的颁发和维持。

同时,社会和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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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 号,以下简称20 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的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到本企业以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承担凿岩、爆破、铲装运输、采矿等施工作业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非煤矿山要按照不低于矿产品销售收入1.5% 的比例,按月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应设立独立的会计科目或建立独立的管理台帐。

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和额度缴纳。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 人的,应配备不少于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

(十)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检测检验,并提供检测检验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报告。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在应急救援网络形成后,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金属非金属矿山须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绘制反映现状的基本图纸。

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配备二名以上矿山工程(采矿、地质、爆破、矿山测量、矿山机电、矿井通风等)技术人员,对矿山日常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技术指导。

(十三)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还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颁发证机关及工作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越我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下列企业申领(包括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受理、审查和发证:1、地下矿山;2 、年产100 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3、省属非煤矿山企业总部、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4 、设计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5、地质勘探企业,矿山采掘施工企业;6、除国家局发证对象以外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本条(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申领(包括申请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工作。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主要包括: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与下一级内设机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情况的说明;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和操作规程目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证明材料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暂时不要求缴纳的证明材料由当地安监部门出具);(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及整改合格的确认意见;(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以及根据当地安监部门的要求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台格的文件;(十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近三年地质勘查施工项目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从事爆破作业的,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九)、(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提交矿山采掘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近三年矿山采掘施工项目合同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说明、矿山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从事爆破作业的,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地下矿山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提供所聘请的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二名以上)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复核。

经过复核认为企业需要整改的,自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到企业完成整改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整改确认意见之日止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省属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经营范围以矿产资源开采为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简单加工破碎的联合生产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矿山开采)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矿山开采)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矿产资源开采不是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非矿山企业或联合生产企业,向矿山开采系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需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须在向企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注明矿山(开采系统)名称;(四)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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