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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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中纪发〔2007〕5号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1号)。

通知指出,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刹住此风。

根据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

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坚决遏制各级党政机关盲目攀比、贪大求洋,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势头。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清理,突出重点。

清理工作要在摸清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总体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清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要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建设程序、奢侈浪费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进行严肃查处。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清理工作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进行。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中办发11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不符合规定项目的整改工作,坚决杜绝清理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等现象。

经济开发区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

经济开发区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

经济开发区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近期,市里接连召开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两个专项工作会议,这两个会议,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一、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县委对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高度重视,蔡书记对此专门作出指示、提出要求,县委办还印发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方案》。

做好清理工作,必须把握三个方面: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多次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专门作出部署。

在今年3月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

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7月1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通知》),对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

8月23日,市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具体的部署。

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的重要任务,深刻理解领会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10个禁止性规定”;深刻理解领会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三严要求”;深刻理解领会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6种情形的处理办法;深刻理解领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制度规定,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2、立即行动、狠抓落实。

这次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精心实施,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作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8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党政机关5年禁建楼堂馆所

党政机关5年禁建楼堂馆所

党政机关5年禁建楼堂馆所新京报讯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比对”办公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

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未开工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通知》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此前,一些政府以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起超标豪华办公楼。

对此,《通知》提出四个“严禁”: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昨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因此,《通知》特别针对技术业务用房等,制定了禁止性规定。

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超标应清理腾退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通知》要求,依据该标准,全面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

《通知》针对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种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面积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等。

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1)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1 基本规定 (2)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8 项目组织实施 (4)9 竣工验收 (4)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1 维修基本要求 (6)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2018年关于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精神的工作方案

2018年关于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精神的工作方案

2018年关于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精神的工作方案关于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通知精神的工作方案为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XX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区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背景及工作任务18年9月6日,全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特急)》,提出全市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查维修改造项目、清理存量办公用房、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要求区(县)政府参照全市领导小组组织机构,成立区(县)级工作领导小组。

12月25日,全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市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对政府性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进行清理。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我区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是清查。

对全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对全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此项工作区发改委已于18年12月31日完成,并上报了自查报告。

二是整改。

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建设项目一律叫停,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维修改造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预算;对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面积配备的办公用房进行腾退,对办公用房管理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占用、租用等情况进行纠正。

三是形成长效机制。

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程序,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二、工作落实方案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涉及全区党政机关以及办公用房项目的规划、审批、预算、建设、管理等多个业务主管单位,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1.成立XX区楼堂馆所清查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区委办常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改委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明政办[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3〕13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政管综〔2013〕187号),为做好我市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的报送和汇总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报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落实情况包含以下内容:(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情况。

包含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和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的执行情况,以及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停建执行情况。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情况。

包含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正在实施的或拟实施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规模、标准和原使用状况等有关情况,以及财政性资金用于维修改造项目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

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恢复原使用功能情况;3.出租、出借到期的办公用房收回情况;4.出租、出借未到期办公用房的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5.未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6.所属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7.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后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批准租用或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情况;8.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超标准配置或多头占用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情况。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3.08.19•【文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根据《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国管办﹝2013﹞27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根据《通知》要求,5年内,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对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全面清理办公用房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

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从严核定本单位办公用房面积。

要按照《通知》规定,对超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并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单位对清理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统计,严格按照我院关于办公用房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见附件4),认真填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物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及清理腾退情况表》(附件3),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时间安排各单位填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物基本情况表》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及清理腾退情况表》,并撰写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情况报告。

筹建单位的报表由代管单位代报,三级单位的报表报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将本级、三级单位的报表报院。

各单位的表格和报告应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日前将纸质版报我局资产财务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cn。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7.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7.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4•【字号】汕府办[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现就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201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并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作了具体部署。

9月1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就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2013〕17号和粤办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地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和粤办发〔2013〕20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规定。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3.09.27
•【字号】甘林发[2013]152号
•【施行日期】2013.09.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
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林发〔2013〕152号)
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厅系统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林业厅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石卫东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
段昌盛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鹿鸣厅党组成员、省森林公安局局长
李智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
谢忙义厅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处长
牛希奎驻厅监察室主任
何熙厅办公室主任
武全国厅保护处处长
何彦省森林公安局政委
何建平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副局长
王永孝白龙江林业管理局计财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专项清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厅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谢忙义兼任办公室主任。

厅办公室巨玉平,驻厅监察室高明,森林公安局徐振东、代周,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孙守涛,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洪彦军,规划资金处刘峰、高文霞、高致洁为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
2013年9月27日。

中央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等的通知

中央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等的通知

回眸往事风烟重读人物春秋再现历史画卷揭示个中乾坤☞党史快车道1中央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等的通知/本刊编辑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4毛泽东和邵华/丁晓平/☞人物春秋14火红的杜鹃花———纪念彭儒同志诞辰100周年☞台前幕后21“为人民服务”成为党的宗旨内情/吴志菲☞将帅传奇32刘西元:率先垂范军魂铸就“万岁军”/贾龙飞上半月·纪实版)2013年第8期总第377期版江西省党史文苑杂志社址南昌市豫章路70号(中共江西省委大院)编330006话(0791)86242925(主编室)86242931(编辑部、发行86241511(广告)真(0791)86242931E-mail dswyjs@穴上半月)dswyxs@穴下半月)址 (龙源网)(中国期刊网号ISSN1007-6646CN36-1173/D行江西省报刊发行局封面主图邵华. All Rights Reserved.☞知识窗42作风建设名词集萃党的先进性、党的工作作风、党的群众☞广角镜44《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诞生记/张小芳☞精华选读49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为官僚主义画像/徐鸿武主管尧主办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江西省中共党史学会协办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顾问(以姓氏笔画为序)石仲泉李君如张启华梁柱编委会主任沈谦芳副主任王瀚秋刘斌何友良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万强刘勉钰况建军匡胜吴昌荣余伯流何新春张挚张孝忠张荣辉陈始发黄河黄亚玲黄福生盛璆谢晓亮熊小席戴和君主编张荣辉副主编万强编辑冷波马永义潘瑀美编郑俊华广告唐发龙杨忠华理事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部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赣南师范学院中央苏区研究中心井冈山大学井冈山精神研究所中央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等的通知本刊编辑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8.23•【文号】厅规划字[2013]229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厅规划字〔2013〕229号)部属各单位: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国管办〔2013〕276号),为做好我部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全面清理各单位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工作,现结合我部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意义中央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高度,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楼堂馆所,并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作了具体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坚定决心,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

部属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迫切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

二、立即开展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部属各单位要逐条对照中办发〔2013〕17号和国管办〔2013〕276号文件要求,立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进行办公用房清查,认真核实,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部属各单位首先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要提出整改处置意见,形成自查报告。

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中国船级社汇总直属单位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部,部机关服务中心对部本级办公用房进行清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部,其他单位自查报告直接报部。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17
•【字号】晋经信办字[2013]488号
•【施行日期】2013.09.1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
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的通知
(晋经信办字〔2013〕488号)
机关各处(室、局)、各行业办、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晋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决定成立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

具体如下: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
组长:周礼仁
副组长:王元山
成员:卢秋生、张晋伟、史振伟、李卫东、康兰、邢子丽、刘小平、许世军、张莉萍、李锦旺、郭世刚、杜月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财务处,办公室主任史振伟,副主任闫钦勇,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日常工作。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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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
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
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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