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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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 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 万美元,拥有40 %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

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 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 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

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 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 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 英镑的股份。另1 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 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 万英镑外,另有7000 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 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 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问题] 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

3.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 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 价款总计30 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 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 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 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 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 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其尚有资产60万元, 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 其中包括欠正

大公司的 30 万元货款。 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 , 超过部分的债务 不再清偿。 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 贸易公司等 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人民币 ,每方各出资 100 万元,开业 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 ,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 1998年 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 产 600 万元 , 所欠债务为 750 万元 , 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 150 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 业诉至法院 , 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 问题 ] 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 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的实际经营的诚意, 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实力所不及的经营, 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偿责

任。

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 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 1200 万元,总负债 200 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 300

万,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350 万元;( 3)

以甲公司名义发行 150 万元公司债券;(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 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 ?

(1)答:不合法。

(2)答:合法。

新《公司法》第 15 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 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答:不合法。

决定发行债券是股东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

(4)答:合法。

新《公司法》第 16 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 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 出资,作价 5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 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问题:

1.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 股东会把保健品车间分出去, 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 规定?为什么?

4.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 债权债务

应如何承担?

因为在案例中公司成立是股东

表明公司股东缺少从事公司 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

200 万元,其中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定

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 司增

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其中欠B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 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 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饮料公司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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