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提醒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做了免责声明,为什么仍违法

(文摘)

一、免责声明仍会被处罚

今天许多企业,尤其是快速消费品企业在印制派发宣传单时,通常会在其企业宣传单上印制“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有限公司”等字样。之所以印刷这些内容,是因为这些企业认为进行了免责声明,因而会在未来与消费者有纠纷时,可以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事实上,此类宣传单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实质上已经行成了违法行为,因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例行检查时,通常会引致处罚。

二、免责声明违法的法律解释

按法律常识,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作为经营者,企业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也不得在对外经营的宣传单、相关对外文件中印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本公司一概不负责”、“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字样,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法条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免责声明的教训提示

在采用格式条款拟定合同时,企业相关部门应注意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在对外经营的宣传单、相关对外文件中印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本公司一概不负责”、“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字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