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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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促进大学生到贫困西部地区参加志愿者活动,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文化交流和经济增长。

本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落实西部计划——开发志愿者资源。

针对大学生的具体情况,主办方将制定特定的志愿者资源开发计划,以便志愿者可以参与西部计划的活动。

通过校内活动和校外活动的组织,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志愿者。

同时,主办方也将组织课程讲座、专题讨论和调研活动,提高志愿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进行志愿者培训。

二、确立志愿者目的。

在这里,志愿者的目的是积极参与西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文化交流和经济增长,帮助在西部地区上学和工作的人们提高生活质量,发掘和传承西部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为治理开发西部提供综合支持。

三、建立志愿活动平台。

主办方将为参与志愿活动的大学生建立一个志愿活动平台,供参与者报名参加,通过此平台,还可以获得西部计划的最新动态。

同时,主办方还将充分吸引人才,落实“联合组团、分工合作”的方式,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专业指导和条件保障。

四、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参与者前往西部地区实施志愿活动,主办方将实施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必要的时候会安排专业的导游和志愿者支持人员前往西部地区。

此外,主办方也将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以确保志愿者在西部地区实施志愿服务活动的安全可靠。

《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助于促进大学生融入西部社会,发挥志愿者的主动性和参与度,帮助贫困地区发展,促进中国西部地区的社会繁荣发展和结果。

《中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还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让参与者熟悉西部地区的历史文化、宗教传统和民族习俗,更好地为西部发展服务。

另外,主办方还将组织讨论、文体活动,使参与者了解西部计划的意义,进一步拓展文化视野,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以发挥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

另外,志愿服务者在西部服务期间,还要注意遵守所在西部地区的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风俗习惯。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活动,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西部计划的相关规定,讲究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

第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具备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精神,不谋私利、服务社会。

第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完善自我,谋求进步。

第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民为本,服务全民。

第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环境,珍惜资源,防治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团结合作,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爱的志愿者精神。

第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诚信守约,遵守约定,绝不变卖诺言。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遵循志愿者服务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热情服务,细心倾听。

第十一条西部计划社会工作志愿者活动应当强调尊重被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促进他们的参与。

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公益事业,弘扬志愿者精神,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尽力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多样化、富有创意的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基层,融入社区,关心民生,服务民众。

第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加强自我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学习相关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遵守项目纪律,服从指挥,不得违反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工作设备,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活动中如遇困难,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寻求帮助,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范意外事件。

第十九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应当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破坏自然景观。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的通知(中青联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新疆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7月14日附件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募培训第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招募省项目办、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报名。

有意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

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

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西部计划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县项目办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及县情介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管理规定一、总则。

西部计划是国家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执行西部计划,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机构。

西部计划的管理机构设立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西部计划的实施工作,具体管理和执行工作由各西部省市自行组织实施。

三、资金管理。

1. 西部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

2. 西部计划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挥霍,一切支出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四、项目管理。

1. 西部计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和社会效益,不得盲目进行投资和建设。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不得出现质量问题和进度拖延。

五、绩效评估。

1. 对于西部计划的实施效果,应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 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西部计划的公开透明和有效实施。

六、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西部计划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西部计划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共同维护西部计划的正常运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西部计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范>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服务,经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经过有效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情;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顺利开展;关心帮助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关联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且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壹组织的体检。

所于高校于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壹组织体检;所于高校不于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于地(市)团委负责统壹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壹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于所于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和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壹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于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且积极开展和之关联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于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且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且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于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关联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且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于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且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五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派出省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所在高校在省会城市的,由派出省项目办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所在高校不在省会城市的,由高校所在地(市)团委负责统一组织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由全国项目办统一制定。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所在高校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派出省项目办签定《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发放《确认通知书》。

第四条入选志愿者毕业离校前,根据本人服务岗位要求,在高校项目办的组织下,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期间,其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

第六条高校项目办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及时上报派出省项目办并进行替换。

第七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派出省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可解除招募协议。

第八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集中培训。

无故逾期3日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九条培训期间,在服务省项目办指导下,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各服务县志愿者服务队队长1名、副队长1-2名,确定每个服务点联络员1名,协助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服务省志愿者协会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志愿服务证。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制度

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促进志愿者服务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沙湾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旨在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在参与沙湾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成长为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进一步推动沙湾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以《大学生志愿者行为规》为准则,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考核表彰为手段,确保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服务,通过组织约束、教育管理、关心爱护等措施,竭诚为大学生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立业成才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是组织实施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沙湾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各服务单位和所有志愿者。

第二章管理目标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志愿者管理教育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县领导小组、县项目办、成员单位、各服务单位以及各志愿者的作用,依靠组织制度,通过有效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教育,达到志愿者不流失;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不发生有损“志愿者”称号的事情;不辜负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西部计划寄予的期望。

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要:确保服务期间的志愿者,人人在组织中,人人在教育中,人人在管理中,人人在关爱中;确保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健康责任事故;保证沙湾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顺利开展;关心帮助志愿者升学就业和健康成长,切实为志愿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立业、成才提供服务。

(一)人人在组织中:依靠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使志愿者的思想、行为置于组织领导、约束和监督之中。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XXX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在XXX区服务并签定服务协议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为原则,实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组织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由区项目办、服务单位负责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项目和标准第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核以其服务协议义务、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社会评议四个方面。

1、综合素质(满分20分):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服务态度、遵守制度和勤奋敬业等情况。

2、工作业绩(满分40分):以西部计划志愿服务协议义务、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基本依据,考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等情况。

3、创新能力(满分15分):结合实际,开拓创新,能科学、合理、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服务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

4、社会评议(满分15分):包括服务单位和当地群众评议。

5、加分(最高加10分):(1)服务工作受到中央、省、市、县(区)、乡镇(街道)表彰;(2)撰写的调研文章或信息在中央、省、市、县(区)宣传媒体上发表;(3)优秀事迹、工作经验在中央、省、市、县(区)媒体上宣传报道或在会议上交流。

(4)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重大任务或其他重大贡献。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其考核得分须在85分以上。

确定为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区参加考核人数10%。

合格: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其考核得分须在60分以上。

不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九条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志愿者考核办法

志愿者考核办法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兵团志愿者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评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兵团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综合表现,依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兵团志愿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兵团志愿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志愿者的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为原则。

第二章考核项目、方法及标准第四条志愿者的考核项目分为师项目办考核部分和服务单位考核部分,考核内容涉及志愿者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五条志愿者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 师项目办考核与服务单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为每年的12月和次年的6月进行。

第六条志愿者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优秀: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且综合排名在志愿者总数前10%以内;合格:考核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

第七条志愿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采用一票否决制并确定为不合格:1.未履行请假审批程序,且擅自离岗5日以上(含5日);2.因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及人员伤亡事件的;3.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4.志愿者不能胜任工作,被单位要求调岗3次以上(含3次)的。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八条考核优秀的志愿者,兵团项目办将给予表彰,同时将推荐参加兵团以上级别的相关表彰。

第九条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由师项目办报请兵团项目办批准,由兵团项目办发文解除协议,同时报派出省项目办及所在高校。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兵团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起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兵团志愿者考核指标志愿者姓名:服务单位: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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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

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

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

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

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

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云南省地方项目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省内的公务员考试。

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

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州市项目办反映。

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县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州市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项目办备案,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应及时报省项目办。

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十五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

未经批准或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州市调整。

第十七条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后,原则上可延长1年服务期。

服务期为2年的志愿者,可于1年服务期结束当年的2月底以前提出缩短服务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缩短为1年。

服务期调整情况报省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申请变更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服务期。

第十八条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并报省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县项目和服务单位协商后确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

《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单位同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及省项目办备案,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三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第五、十二、十四、十五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县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备案;服务县项目办可建议服务州市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三)服务州市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给予志愿者开除处分的,需报州市项目办核准,并报省项目办备案。

(四)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

处分材料一式五份,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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